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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建设程序一、申报和获得项目公路建设是指公路项目的新建、扩建和改建,是形成固定资产的基本生产过程及与之相关的其他建设工作的总称。其他工程建设工作,包括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投资决策活动以及征用土地、工程勘察设计、工程监理等。这些工作是工程建设必不可少的内容。公路建设为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改善提供重要的物质技术基础,并对众多产业的振兴发挥促进作用,因此它在国民经济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国家也十分重视运用法律于段,通过制定和实施公路建设管理法规,加强对公路建设的管理。1、公路建设程序的概念公路建设程序是在认识公路建没客观规律基础上总结提出的,在公路建设全过程中各项工作都必须遵守的先后次序。它也是公路建设各个环节相互衔接的顺序。公路建设是社会化生产,它有着产品体积庞大、建造场所固定、建设周期长、占.用资源多的特点。在建设过程中,工作量极大,牵涉面很广,内外协作关系复杂,且存在着活动空间有限和后续工作无法提前进行的问题。阅此,公路建设就必然存在着一个分阶段、按步骤,各项工作按序进行的客观规律。这种规律是不可违反的,如果人为地将公路建设的顺序颠倒,就会造成严重的资源浪费和经济损失。所以世界各国对这一规律都十分重视,对之进行了认真地探索研究,不少国家还将研究成果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强迫人们在从事公路建设活动时遵守,我国也制定颁行了不少有关公路建设程序方面的法规。当然,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对公路建设认识的不断加深,我们又会总结出更加科学、合理的公路建设程序。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中,也有关于工程建设程序的一些规定。2、公路建设程序《公路法》第22条规定:“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该规定用法律形式确定了公路基本建设程序制度。公路基本建设程序不仅是公路建设质量的保障,也是公路建设科学管理的内容之一。根据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8条的规定,“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审批制,企业投资公路建设项目实行核准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职责权限审批或核准公路建设项目,不得越权审批、核准项目或擅自简化建设程序。”根据《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的实施,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根据规划,编制项目建议书;(2)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3)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4)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5)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项目招标;(6)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征地拆迁等施丁前准备工作,并向交通主管部门申报施上许可;(7)根据批准的项目施工许可,组织项目实施;(8)项目完工后,编制竣工图表、工程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办理项目交、竣工验收和财产移交手续;(9)竣工验收合格后,组织项日后评价。国务院对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建设程序另有简化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根据《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企业投资公路建设项目的实施,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根据规划,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2)组织投资人招标工作,依法确定投资人;(3)投资人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按规定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4)根据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初步设汁文件,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应当按项目隶属关系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查;(5)根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6)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什组织项目招标;(7)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征地拆迁等施工前准备工作,并向交通主管部门申报施工许可;(8)根据批准的项目施工许可,组织项目实施;(9)项目完工后,编制竣工图表、工程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办理项目交、竣工验收;二、招投标1、概述建设工程实行招投标制度,是工程项目建设任务的委托纳入市场机制,通过竞争择优选定项目的承包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设备制造供应单位等,达到保证工程质量、缩短建设周期、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通过招投标签订承包合同的经营制度。招标与投标,是招标方(发包人)与投标方(承包人)之间,通过招标投标签订工程建设承包合同进行公开交易的一种方式,招标方邀请投标方投标,称为招标;经资格审查合格,取得招标文件的投标方,将按规定填写的投标文件和报价,在限定的时间内送达招标方,称为投标;投标人召开会议当众公布各投标人提出的报价及有关事项,称为开标;招标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向招标人提出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称为评标;招标人根据评标选定承包人,并书面通知接受其投标报价及有关条件,称为授标即投标人中标。招标人和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并履行有关手续,招投标活动即结束。建设工程招标是建设项目业主在发包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时,通过一系列程序选择合适的承包商或供货商的过程。即业主将拟建工程的规模、内容和建设要求,或购买的设备、材料的名称、规格、数量等内容以招标文件的形式告知愿意承担该建设工程任务或愿意出售设备、材料的建筑业企业或设备材料的生产企业及经销企业,要求他们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对建设工程项目的承包资格、实施方案及报价等,编写投标文件。建设工程的投标是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规定的日期内将投标文件递交给招标人,参与竞争承包权的交易行为。建设工程的评标是由招标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后,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若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为所有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招标人应重新招标。建设工程的中标是指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或由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评审和比较直接确定中标人。2、工程招投标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下列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根据《招标投标法》颁布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对《招标投标法》巾的必须招标委托工程建设任务的范围做出了如下的细化规定。根据工程项目的性质划分(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运输项目。3)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4)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力枢纽等水利项目。5)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6)生态环境保护项目。7)其他基础设施项目。(2)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1)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2)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3)体育、旅游等项目。4)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5)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6)其他公用事业项目。(3)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的范围包括。1)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2)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3)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白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4)国有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以下几种。1)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2)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3)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4)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5)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5)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2)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三、施工管理1、工程管理四制: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项目法人制:项目法人制要求项目法人按规定承担相应的工作责任,一般认为主要有七个方面:项目策划与前期准备,资金筹措,组织实施工程建设,竣工投产运行或验收,债务偿还,资产管理,资产的保值增值。显然,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在这类项目法人的责任中只是一个阶段性的工作。作为投资者代表单纯负责组织实施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只能称作建设阶段的项目法人。有些政府工程指定有一定资质和经验的企(事)业法人,仅仅只负责工程项目的代建而不负责筹资,工程竣工后向政府指定的接收单位移交,这是比较典型的建设阶段项目法人。按照项目法人制规定,建设阶段项目法人的主要责任可概括为以下六个方面:一是按照建设程序办事,完善齐全项目审批手续,尤其是立项批文和建设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必备;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不搞“三边”工程。二是遵守招投标制度,政策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一定要通过招标发包;项目招标要体现“三公”原则,不搞弄虚作假;要合理划分标段,合理确定工期,合理评标定标,不搞不合理压价;监督工程承包单位不得有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承包行为。三是严格工程质量管理,对项目的工程质量负总责,并由项目法定代表人对工程质量承担终身责任。四是承担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责任,督促参建施工单位严格执行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五是严肃合同管理,依法与工程参建单位分别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合同,并按规定报送有关部门实查备案;订立合同不得压缩合理工期和造价,不得降低工程质量等级,不得签订阴阳合同;做到诚信履行合同。六是执行工程竣工验收制度。工程建成后,严格按照工程验收规定和程序要求,组织竣工验收直至最终办理竣工备案;未经验收合格和办毕竣工备案的工程,不得办理移交也不得投入使用。招标投标制:按照“公开招标、公平竞争、公正评标”的原则,通过市场竞争机制,优选国内的建筑承包商和国内外的设备制造商参与某工程的建设;为避免决策失误,委托中介机构代理招标,聘请专家组进行独立评标,并根据专家组评标推荐意见,通过集体讨论确定中标单位。工程监理制:通过招标聘请有资质的监理单位负责工程建设和设备制造的全过程监理。监理工程师是项目法人在施工现场的代表,全面负责施工和制造过程中的质量、进度、造价、安全等的监督和管理。合同管理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项目法人与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不存在行政领导关系。合同是维持各方关系的纽带。项目法人依照国家法律规定,以合同的方式将建设管理目标与责任关系分解并延伸到施工承包商、工程监理、设计单位,形成了设计、施工、监理等对项目法人负责、项目法人对国家负责的工程建设管理机制。2、为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系统领导干部从政行为,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在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保证资金安全、干部廉洁和工程优质,促进交通运输实现快速发展、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和协调发展,交通部制定了《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领导干部八项规定》。以交监察发[2009]212号文下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领导干部八项规定一、不准以任何方式违规干预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二、不准介绍或指定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供应商和违规干预工程材料、设备采购活动。三、不准介绍或指定设计分包、工程分包、劳务分包队伍。四、不准违规干预工程设计变更、索赔、计量支付、资金拨付、工程验收等事项。五、不准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六、不准接受交通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和人员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七、不准接受或者占用交通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和人员的财物。八、不准在交通建设市场从业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本文标题:公路工程建设程序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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