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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建设局文件克建发[2011]14号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建筑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与处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克拉玛依市各建筑业企业:为加强建筑活动管理,增强市场主体的守法与诚信意识,维护市场秩序,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以及国家、自治区有关工程建设管理法律法规、强制性规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克拉玛依市建筑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与处理规定(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O一一年三月十八日克拉玛依市建筑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与处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活动管理,增强市场主体的守法与诚信意识,维护市场,秩序,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以及国家、自治区有关工程建设管理法律法规、强制性规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包括:(一)在本市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建筑业企业、园林绿化施工企业、监理企业、检测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机构。(二)在本市执业的建筑师、勘察设计工程师、注册建造师、建造员、注册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三)在本市从事工程建设活动企业的负责人及相关从业人员。(四)评标专家。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包括:(一)违反国家、自治区以及我市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城建档案、合同管理、劳动用工、城市管理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工程建设标准的行为;(二)违反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三)妨碍或干扰监督管理的行为;(四)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行为。不良行为的类别和表现形式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不良行为与记分标准表》确定。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办法钓实施,对不良行为的记录公示与处理进行统一管理。第二章不良行为的记录第五条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执法机构是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的认定和记录部门(以下简称为记录部门),受委托的执法机构应当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进行不良行为的认定和记录。第六条记录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对各自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的不良行为采用下列文书予以认定和记录:(一)责令整改通知书;(二)责令停工通知书;(三)不良行为认定书;(四)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七条记录部门应当遵守下列记录规则:(一)一份不良行为认定记录文书只对一个当事人的不良行为予以记录。(二)企业因不良行为被记录的,对负有责任的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分别认定和记录。(三)个人因不良行为被记录,”其任职单位有过错的,分别认定和记录。(四)建筑业企业在分包工程过程中发;生不良行为的,按照对建设单位相应不良行为的记分标准记分。第八条不良行为认定文书可采用下列方式之一送达当事人。(—)直接送达。由当事人或其工作人员签收。个人不良行为认定文书可由其所在单位一并签收。(二)公告送达。以在克拉玛依市建设网(网址:http://klmy.xjjs.gov.cn)或其他公众媒体上刊载之日起的第7日为送达日期。(三)留置送达。对拒不签收的,执法人员在文书上注明情况后将文书留置现场送达。如有见证人,可由见证人签字后留置送达。第九条当事人对不良行为认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不良行为认定文书之日起5日内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辩,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当事人书面申辩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答复当事人。当事人在收到不良行为认定文书之日起5日内未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辩的,记录部门于不良行为认定文书送达之日起第7个工作日将不良行为录入相关系统并在克拉玛依市建设网公示。第十条.记录部门应当加强对不良行为的监督检查及检查情况的记录、统计和归档工作,负责现场执法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对在建工程项目工.地的抽查一般不应少于每月一次。第十一条不良行为记录部门以及执法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实事求是做好记录。第三章不良行为的记分与处理第十二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6个月为—个统计周期对同类当事人不良行为记分进行累计排序,排序结果在克拉玛依市建设网公示,公示期不少于6个月。公示期满,排序情况记入当事人诚信档案。上一统计周期的累计得分不计入下一统计周期。第十三条对统计周期内累计得分超过同类当事人不良行为平均分值1.5倍的当事人,分别给予红色、黄色警示,其中,对得分较高的30%给予红色警示,但最多不超过10名,其余给予黄色警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红色警示的当事人数量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一)不良行为累计得分相同的。(二)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可直接给予红色警示的。第十四条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以及建设单位不良行为得分依其不良行为累计分数除以统计周期内该企业在本市的在建工程项月数确定,其他当事人的得分依其不良行为累计分数直接确定。本条所称“在建工程项目数”以统计周期内当事人在市、区所有在建工程建设项目数为准。统计周期开始前已完成竣工验收的工程不计算在内。第十五条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一统计周期截止前,将被克拉玛依市建设网公示不良行为的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在本辖区内的在建工程项目数统计汇总后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第十六条有关建筑业企业和监理企业应当于每个统计周期截止后5日内,将其在建工程项目数量、工程名称以及经备案的工程承包合同等以书面形式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对,逾期报送、未报送,或报送工程项目不符合规定的,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计为准。第十七条本办法规定的所有统计及计算均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四舍五入”。第十八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在做出不良行为认定记录后直接予以红色警示,警示期不少于6个月。(一)发生一般以上工程质量或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二)因串通招标投标受到行政处罚的;(三)对存在重大工程质量或施工安全隐患的工程,经两次以上责令整改或停工,拒不改正继续施工的;(四)参与违法建筑建设,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止拒不改正的;(五)将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交付使用的;(六)伪造或提供虚假检测报告或其他工程建设相关文件、资料受到行政处罚的;(七)违反执业规范或职业道德,弄虚作假,或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八)经纪检、监察机关认定有行贿或受贿行为的;(九)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十)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工程款、工人工资,经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催告或通.报仍不清偿的;(十一)因拖欠工人工资引发游行示威、堵塞交通、冲击党政机关办公场所、损毁公共设施的;(十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十三)以暴力或其他手段妨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或扰乱社会正常生产、生活和工作秩序的;(十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不良行为。第十九条对被给予红色、黄色警示的当事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其列入重点监督检查名单,加大抽查频率,对其相关业务活动及有关行政许可、备案等事项的办理进行严格监督和审查,并给予通报批评、警示谈话或由媒体曝光。第二十条对依照本办法受到红色警示的当事人,在警示期内,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采取下列行政措施:(一)对工程承包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应暂停其承接业务或执业;(二)不予参加各类评比活动,不予受理各类资质申请。(三)对在本市从业的外地企业或个人,应退出市场,不予其再承接业务或执业;(四)对建设单位,可暂停其办理招标投标、施工许可等业务。(五)对企业负责人,应提请有关机关给予其行政处分。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表一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分标准序号不良行为形式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检测单位咨询单位招标代理机构责任单位配合责任单位一、资质方面1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接业务的55555建管科、造价站质监站、安全站2超越资质等级或业务范围承接业务的3332-5建管科、造价站质监站、安全站3在资质申报,升级、复审、办理登记手续过程中或上报管理机关的数据中弄虚作假或隐瞒真实情况的4444建管科、造价站质监站、安全站4涂改、出租、倒卖、出借、伪造资质证书,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5555建管科、造价站质监站、安全站5企业现状低于资质标准的3333建管科、造价站质监站、安全站6未按规定办理名称、地址、人员事项变更手续的1111建管科、造价站质监站、安全站7未按规定上报建筑业统计报表的0.50.50.50.5建管科8外地企业在本市承接业务未办理备案手续的3333建管科、造价站质监站、安全站9外地企业项目主要管理人员与建设行政主管备案不相符的1111建管科、造价站质监站、安全站10未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各类会议以及重要活动的(每一次)建管科质监站、安全站、造价站二、建设程序方面1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432城建科建管科2超越施工许可证的范围施工的333城建科建管科3未按规定委托监理的3建管科质监站、安全站4未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开工的321质监站、安全站建管科5在办理施工许可、质量监督、施工安全监督、竣工验收等过程中弄虚作假或隐瞒真实情况的333城建科、质监站、安全站建管科6未按规定在竣工验收前提交竣工结算书及完整结算资料并经登记机构登记的3造价站、质监站7未按规定组织(参加)竣工验收和阶段性验收的311质监站、安全站建管科序号不良行为形式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检测单位咨询单位招标代理机构责任单位配合责任单位8未在竣工验收备案前办理竣工结算备案的33质监站、造价站9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2质监站建管科10将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投入使用的5质监站建管科11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或规定时间完成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核对的333建管科、造价站三、承、发包方面1应当招标而未招标、将招标工程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或肢解发包的3招标办建管科2应当公开招标而未公开招标的2招标办建管科3在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或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3招标办建管科4投标人通过低于成本的报价恶性竞标严重影响市场秩序的1招标办建管科5潜在投标人投诉招标控制价过低经主管部门复核后确属过低33造价站招标办6潜在投标人投诉招标控制价过低经主管部门复核后在正常范围的3造价站招标办7投标报价超出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招标控制价11招标办建管科8无故放弃中标候选人资格的11招标办建管科9投标人相互串通或者与招标人、招标中介机构串通投标的,或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中介机构串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55555招标办建管科10以其他单位名义投标或承接业务的3333建管科招标办、造价站11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投标或承接业务的3333建管科招标办、造价站12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者承包4建管科13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的,或者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311建管科造价站、质监站、安全站14将发包给总承包单位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另行发包或强行指定分包的2建管科序号不良行为形式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检测单位咨询单位招标代理机构责任单位配合责任单位15未依照规定办理有关招标投标备案、公示的1建管科招标办、造价站16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1招标办17未按照规定开标的1招标办18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自行招标的1招标办19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或其他相关人员行贿谋取中标的333招标办20要求承包方垫资承接业务或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竟标的1建管科招标办21转包工程、转让招标代理业务、:转让咨询业务3333建管科招标办、造价站22违法分包工程的3建管科23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人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或资料的3招标办24与所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设备供应商和材料供应商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22建管科质监站、安全站25以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监理业务的1建管科造价站26未按规定办理总包、分包、监理合同备案的或未按规定签订合同的11111建管科造价站27招标人无故不在规定期限内发放中标通知书的1招标办28招标人和中标人未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规定期限内签订合同的11建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