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市场营销 > 食品销售单位取得《卫生许可证》告知承诺书
1食品销售单位取得《卫生许可证》告知承诺书龙岩市卫生局(以下称本行政机关)就食品销售单位《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取得告知如下:一、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二)《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三)《食品卫生监督程序》。(四)《福建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五)《龙岩市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若干规定》。二、许可条件:(一)食品销售过程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规定的卫生要求:1、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措施,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规定的距离。2、应当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洗涤、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3、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和条件必须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4、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5、食品销售者应当经常保持个人卫生,销售食品时,必须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必须使用售货工具;、销售冷冻饮品、易腐食品应有冷藏设备。冷冻饮品或直2接入口食品的冷藏设备应专用,不得与动物鱼、肉等食品一起冷藏,不得存放腐败变质和有异味的食品,不能存放有毒有害物品。7、库存食品要有明显标志并做到先进先出,不得存放过期变质食品。存放食品要分类分架、隔墙离地,食品与非食品要分开存放,不得存放农药、化肥、药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品,不得与个人生活用品混放。8、食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品销售档案,载明食品来源、储藏、运输的简要说明及责任人、销售情况等内容。食品销售档案应当至少在食品生产销售后保存3年时间。9、销售的定型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必须在包装标识或者产品说明书上根据不同产品分别按照规定标出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批号或者代号、规格、配方或者主要成分、保质期限、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等。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产品说明书,不得有夸大或者虚假的宣传内容。食品包装标识必须清楚,容易辨识,并有中文标识。(二)禁止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规定禁止销售的如下食品:1、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2、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3、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4、容器包装污秽不洁、严重破损或运输工具不洁造成污染的。5、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6、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或将非3食品当作食品的。7、超过保质期限的。8、含有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添加剂的或者农药残留超过国家规定允许量的。9、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三)所有食品销售和经营人员必须接受经本行政机关认可的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的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并取得有效健康培训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从业;食品销售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销售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四)建立本单位卫生管理机构、卫生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五)采购食品应当索取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证及检验合格证或者化验单;对所有销售的食品卫生质量负责。(六)在经营活动中,应遵守国家、政府食品卫生管理的有关法律、规定。三、许可办理:(一)申请人应向本行政机关递交《食品销售单位卫生许可证告知承诺书》和所有从业人员健康证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由龙岩行政服务中心市卫生局窗口受理。(二)本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人的承诺文书和从业人员健康证后,符合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颁发食品销售单位《食品卫生许可证》。(三)本行政机关颁发食品销售单位《食品卫生许可证》后,申请人应到龙岩行政服务中心窗口领取。四、行政管理要求:(一)申请人获得食品销售单位《食品卫生许可证》后,应4接受本行政机关的检查,遵守食品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不符合许可条件或未获得本行政机关许可,不得从事食品销售活动。(三)申请人如需变更申请事项的,应及时到龙岩行政服务中心市卫生局窗口办理有关手续。(四)申请人应在醒目位置张挂食品销售单位《食品卫生许可证》。(五)本行政机关食品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可以向食品销售者了解情况,索取必要的资料,进入销售场所检查,按照规定无偿采样。销售者不得拒绝或者隐瞒。五、监督与法律责任:(一)按《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部分企业设立、开业前置审批事项试行告知承诺制的暂行规定》的规定,许可证颁发后在三个月内本行政机关将依法进行执法检查,如在检查中发现有与承诺相违背的现象,本行政机关将依法查处,一切法律后果由企业自行承担。(二)申请人不符合许可条件或未获得许可前,不得开展涉及需审批机关许可的经营活动。(三)因本行政机关告知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告知错误的,由本行政机关承担法律责任。本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过错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过错责任。(四)申请人已按照告知承诺制度作出承诺,如5个工作日内本行政机关未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即默认本行政机关已经表示同意,工商部门可以核发营业执照,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本行政机关承担责任。(五)申请人认为本行政机关未履行龙岩市告知承诺制度中应承担的义务的,可以向龙岩行政服务中心投诉,行政服务中心5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对移送处理的,行政服务中心应当在移送的2个工作日内通知投诉人,本行政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行政服务中心作出书面回复,行政服务中心应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投诉人。六、其他:(一)本告知承诺文书一式三份,一份由本行政机关归档,一份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归档,一份由承诺人保存。(二)申请人对告知事项不明确的,应及时与龙岩行政服务中心市卫生窗口联系。联系电话:2529058,传真:2529097自此以下部分为承诺内容,由申请人使用钢笔或墨水笔填写,要求填写内容准确,字迹清晰可辨。申请人名称(姓名):,住所:;联系电话:;传真:,E-mail:。申请人承诺:龙岩市卫生局:申请人为(企业名称)位于(住所),销售场地(地址)在,申请从事销售(行业)的许可,并作出以下承诺:(一)本人对以上告知的内容已清楚,全面了解,承诺履行贵行政机关告知的义务,接受贵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二)本人承诺已经达到贵行政机关告知的许可条件:1、销售的食品为,总投资额(含地产、房产、设备投资、流动资金等)万元;62、有卫生管理制度、卫生管理机构;3、有食品销售人员名,取得健康培训合格证明人员名,有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名;4、有与食品销售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贮存、陈列、供应场所平方米,食品仓库平方米。5、保证所销售食品的卫生质量、包装、标识符合规定。食品采购、销售有记录。6、主要卫生设施有(包括采购、运输、贮存、销售等各环节设施名称、用途、数量):(1);(2);(3);(4);(三)本人承诺不符合许可条件或未获得贵行政机关的许可,不从事食品销售活动。(四)本人承诺在经营中遵守国家关于食品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五)本人承诺若有违反以上承诺行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贵行政机关有权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本人予以行政处罚,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六)本人承诺以上陈述真实、合法,是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告知人:龙岩市卫生局承诺人(或委托代理人)(盖章)(签字、盖章)7年月日年月日附:1、承办人员和联系电话分管领导:联系电话:2324482承办人员:联系电话:2、受理部门及办公地址与邮编受理部门及办公地址:龙岩市闽西交易城行政服务中心市卫生局窗口邮编:3640003、监督渠道龙岩市卫生局:2331345龙岩行政服务中心投诉电话:2529222,2529333
本文标题:食品销售单位取得《卫生许可证》告知承诺书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1713818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