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环境 > 工程监理 > 关于实行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的通知doc-广州市建筑
穗建筑〔2009〕1036号关于实行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了引导和促进建设单位通过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地选择信誉良好、实力雄厚的施工企业进行施工,确保我市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进一步提高我市文明施工管理水平,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07〕9号)、和建设部《关于启用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的通知》(建市函[2009]33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决定实行我市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一、诚信综合评价体系的建设目标和步骤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管理机构主导制订评价标准,对建筑市场主体在工程投标及建设过程中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文明施工、质量管理等情况进行诚信综合评价,建设单位对其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单位履行合同约定,安全文明施工、质量、工期、造价管理等情况进行履约综合评价,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各单位的评价归纳汇总为各市场主体的诚信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应用于监督管理和招标投标活动。诚信综合评价体系的建设目的是将被评价市场主体的行为表现予以标准量化,并综合评分,应用于招标投标活动。将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联动起来,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格局,从而促进建筑业的发展和工程建设水平的提高。诚信综合评价体系建设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2009年8月底前),建立诚信综合评价体系的运行框架,试行对施工企业进行诚信综合评价,参与这一阶段的评价主体包括市建委、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市建设工程招标办、市建设工程质监站、市建设工程安监站、市建设工程造价站、市建筑业劳保办、市墙革节能办、市散装水泥办、部分建设单位;第二阶段(2009年9月至2009年底),评价主体扩大到区(县级市)建设局、区质监(安监)站、各建设单位以及其他有必要参与评价体系的政府部门,并将评价结果应用于施工招标投标;第三阶段(2010年后),对前两阶段情况进行总结,完善体系并推广到勘察、设计、监理、工程检测、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市场主体和中介服务机构的诚信综合评价。二、各评价主体开展评价工作的要求(一)2009年9月1日起,参与第一、第二阶段的评价主体开始进行正式评价工作。各评价主体单位应当定期就评价标准和评价办法广泛征求意见并修改完善后报市建委公布实施,做到既有利于自身管理目标的实现,又有利于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充分引导施工企业加强标后管理。(二)纳入诚信综合评价体系的各评价主体应当将其对施工企业的评价分数传入诚信综合评价业务信息系统,如某评价主体对已在市建委备案的施工企业没有评价的,则该评价主体对该施工企业的评价总分按照基准分(50分)计算。(三)市建委委托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按市建委制定的标准及时汇总各评价主体的评价计算出评价总分,按总分计算排名,在广州城市建设网站和市交易中心网站上每天公布上一天的排名及得分。(四)鼓励建设单位开展履约综合评价工作。市地铁总公司、市市政园林局、市重点办应当参加履约综合评价工作,其他建设单位应积极参加履约综合评价。推行预选承包商制度的建设单位应将方案报市建委,经批准后纳入诚信综合评价体系。三、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在招标投标环节中的应用(一)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汇总权重:市场情况(中标、纳税及奖惩情况统计)占30%,质量管理评价、文明安全施工管理评价、建设单位评价各占20%,其他方面评价(为农民工购买工伤保险、办理平安卡、是否拖欠农民工工资、是否违规使用袋装水泥、工地工人持证上岗情况等)占10%,由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通过诚信综合评价业务信息系统进行汇总,按总分计算排名,在广州城市建设网站和市交易中心网站上每天公布上一天的排名及得分。(二)建设单位实施预选承包商制度,采用集中资格预审方式确定施工招标项目合格投标人的,应当在集中资格预审或确定正式投标人时审查投标申请人的诚信综合评价情况和本单位对其的履约综合评价情况。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排名在300名以后,劳务分包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排名在100名以后的不能成为财政性投资项目占主导地位的建设单位的预选承包商。(三)按规定可采用择优方式确定正式投标人的,应当以诚信综合评价分数作为合格投标人择优排名的依据。(四)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的施工招标项目,诚信综合评价总分与商务分为资格审查及评标的依据。(五)公开招标项目按规定使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应当在技术标评审时评审投标人的诚信综合评价情况;使用其他评标办法的,应当增加评审投标人的诚信综合评价情况。诚信综合评价得分占全部评审的比率应当在5%至20%之间,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六)评审投标人的综合评价情况应当使用交易中心的诚信综合评价业务信息系统进行。(七)市建设工程招标办应当制定招标投标指引,及时更新招标文件范本,指导招标人利用诚信综合评价成果编制招标文件。(八)非公开招标项目可参照公开招标项目的做法利用诚信综合评价成果。四、诚信综合评价业务信息系统的开发诚信综合评价业务信息系统开发以及日常管理、维护由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负责。五、诚信综合评价体系的管理(一)市建委负责诚信综合评价体系的管理和协调。各评价主体对其作出的评价负责。工程管辖招标监管机构负责监督招标投标环节有关诚信综合评价的成果利用,并处理有关投诉或检举。(二)被评价单位对其评价情况有异议的,可向作出评价的主体单位反映,评价主体单位应当检查有关评价情况并答复异议人,如有错误,应当修正。异议人对评价主体单位的答复不服的,可向市建委投诉,市建委调查后发现确有错误的,要求评价主体单位纠正。(三)参与诚信综合评价体系建设、评价、运行工作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六、本通知自2009年9月1日起试行一年,试行期届满前根据评估情况决定延期或修改后重新发布。附件:1、建设单位对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标2、建筑施工企业市场行为诚信评价标准3、质量安全管理评价标准
本文标题:关于实行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的通知doc-广州市建筑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171404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