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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我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作者:科研设计处日期:2009-10-13宁建科字[2009]681号各区(县)建设局、建工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进一步推进和提高我市建筑节能工作,规范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改善室内热环境,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提升公共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我委会同市建工局组织制订了《南京市公共建筑设备专业(暖通和电气)节能设计技术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单幢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且全面设置中央空气调节系统的公共建筑,或小于(含)20000m2且全部采用中央空调、中型的、国有资产投资的重要公共建筑。二、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组织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按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施工图设计内容,按要求填写本市建筑节能审查备案登记表。三、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将“规定”纳入施工图文件审查内容,不满足“规定”要求不得通过;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将其纳入竣工验收的内容,市或区(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不满足“规定”要求不予竣工备案。四、本“规定”由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管理中心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五、本通知自2009年12月1日起实施。附件:《南京市公共建筑设备专业(暖通和电气)节能设计技术规定》附件:《南京市公共建筑设备专业(暖通和电气)节能设计技术规定》一、暖通空调专业(一)施工图设计说明要求1、暖通空调专业设计说明应当编制节能设计专篇,其基本内容应符合“江苏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专篇(暖通专业)”的规定。2、除上述基本内容外,还应编制下列内容:(1)对采用集中采暖或者空调的每栋民用建筑、冷热源站房、需要独立计费的使用单元等,应当说明其用水、电、燃气、燃油和其他能源消耗的分系统、分项计量措施。(2)室温控制与显示、系统监控等自动控制节能设计措施。(3)能量回收、再利用和能源梯级利用等措施。(4)可再生能源(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利用的装机容量和技术措施。(5)其他有利于节能运行管理的技术措施。(二)施工图阶段采暖空调冷(热)负荷计算要求1、必须进行热负荷和逐项、逐时冷负荷的详细计算。2、负荷计算应当采用国家正式出版刊物中的计算方法或选用通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鉴定的计算软件,并需明确计算软件的名称。3、计算采用的建筑围护结构热工参数,应当是建筑专业的真实设计值。4、负荷计算的打印文件中应当包括:原始输入数据(围护结构热工参数、人员密度、人均新风量、照明、用电设备指标等)、每个房间的热负荷和逐项、逐时冷负荷计算结果及汇总表。(三)其他施工图设计要求1、冷(热)源主机和空调设备的性能除满足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外,部分设备性能还应当满足下列规定:(1)电机驱动压缩机的蒸汽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在额定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性能系数(COP)应当比《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表5.4.5中的规定值提高一个等级。如下表1-1:表1-1冷水(热泵)机组制冷性能系数类型额定制冷量(kW)性能系数(W/W)水冷活塞式/涡旋式<5284.10螺杆式<528528~1163>11634.404.705.10离心式528~1163>11635.105.60风冷或蒸发冷却活塞式/涡旋式≤50>502.602.80螺杆式≤50>502.803.00(2)名义制冷量大于7100W时、采用电机驱动压缩机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气调节机组时,在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其能效比(EER)不应低于《单元式空气调节机能源效率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19576-2004)中的3级标准和国家规定的最小能效等级标准值。如下表1-2:表1-2单元式机组能效比(EER)类型能效比(W/W)风冷式不接风管2.80接风管2.50水冷式不接风管3.20接风管3.00(3)采用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的综合能源效率,不应低于《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21454-2008)中的2级标准。如下表1-3:表1-3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综合能源效率(IPLV(C)名义制冷量(W)综合能源效率(W/W)≤280003.40>28000~840003.35>840003.30(4)房间空气调节器在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其能效比(EER)不应低于《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12021.3-2004)中的3级标准。如下表1-4:表1-4房间空调器能效限定值类型额定制冷量(CC)W能效值(W/W)整体式2.70分体式CC≤45003.004500<CC≤71002.907100<CC≤140002.802、当采暖或者空气调节系统采用谷时电力蓄热作为热源时,应当在满足《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中5.4.2条要求同时,进行设计日热负荷的逐时计算,并进行相应的设备选择计算和系统运行分析说明。3、当空调系统采用设有蓄冷装置的冷源时,应当根据设计日冷负荷,结合蓄冷装置,计算确定制冷设备的装机容量。4、空调系统的室内设计计算参数,应当符合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对医院、涉外宾馆或者工艺对室内设计参数有特定要求的建筑,可按行业标准的规定执行。5、冷(热)源站房、采用区域性冷(热)源建筑群的每栋公共建筑、需要独立计量的用户单元和需要补充水的各种系统,应当设有冷(热)量或者用水、用能的计量装置。蒸汽锅炉应设置蒸汽流量计,热水锅炉应设置热计量表。6、变制冷剂流量多联分体式空气调节机组外机、内机容量配比不应超过1:1.2。系统冷媒管配管长度不宜过长,因配管长度引起的系统制冷量衰减率不应超过15%。二、电气专业(一)设计说明1、无论在初步设计阶段还是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均应写节能设计专篇,其设置格式和内容应符合“江苏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专篇(电气专业)”的规定。2、大于20000m2的公共建筑(群)应设置用能计量装置,并满足分项计量要求。大型公共建筑及有条件的公共建筑宜设置用能计量网络或用能管理平台,并满足国家颁布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分项能耗数据采集技术导则》的要求。(二)系统设计1、变、配电所应当靠近负荷中心,低压供配电线路长度不宜超过250m。2、由两路进线供电的系统,宜采用两路电源同时运行方式。3、电力变压器应选用10型以上干式变压器或11型以上油浸变压器,应满足节能环保,低损耗和低噪声的要求。4、单相用电设备接入低压(AC220/380V)三相系统时,应当考虑三相负荷的平衡。其最大不平衡度不应超过±15%。5、500kW以上的用电设备宜采用中压供电。(三)平面1、除特殊场所外,照明光源不得采用白炽灯。一般场所的光源光效不应低于70lm/W。2、灯具应选用高效型,一般工作场所的灯具效率不宜低于75%。3、照明方式应以直接照明为主。采用间接照明时,其控制方式应考虑行为节能措施,宜设置分散控制和分路控制。4、居住建筑的楼梯间、公共走道等的照明应采用节能自熄开关控制,同时应满足相关规范的要求。5、灯具布置宜考虑自然采光因素及场所型式,能方便实施行为节能措施。6、每个照明开关所控制的光源数量不应过多。每个房间照明开关的设置,不宜少于2只(只设置1个灯具时除外)。7、对于有精装修要求的场所,平面设计图应给出设计要求,并包括如下内容:灯具效率及主要光源的节能要求、镇流器型式、功率因数;一般照明的照度值及功率密度(LPD)值。8、场所的照度设计值应达到标准值。其LPD值应达到《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中的目标值。9、地下室等全日制采用人工照明的场所,宜考虑再生能源的利用。可采用太阳能光伏电池或光导照明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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