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经营企划 > 公司“三重一大”实施细则
1晋城市诚安物流有限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公司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确保公司各项战略部署全面落实,按照《晋煤集团“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实施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三重一大”事项,是指公司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的事项。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各科室、各站点。第四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遵循的原则(一)坚持科学决策。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运用科学方法进行决策,有效防范决策风险,增强决策的科学性。(二)坚持民主决策。要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根据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集体做出决策。(三)坚持依法决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及集团公司相关规定,保证决策内容和程序合法合规。第二章决策范围2第五条重大事项。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应当由公司经理层决定的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的事项:(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二)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生产经营方针等重大事项;(三)公司改制、重组、注销、破产、产权转让、兼并重组、对外投资、利益调整、机构调整等事项;(四)公司党的建设和安全稳定的重大决策;(五)其他重大事项。第六条重要人事任免。指公司直接管理的领导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职务调整事项。(一)公司班子成员的任免、选聘、解聘及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二)公司后备干部人选的推荐和确定;(三)向全资、控股和参股公司推荐、委派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和财务负责人等人选;(四)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第七条重大项目安排。是指对企业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具体金额以相关专门规定进行规范。(一)年度重大投资、融资、担保等项目;(二)公司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三)重要设备购置和技术开发引进项目;3(四)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项目;(五)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第八条大额度资金使用。是指公司领导人员授权额度以上资金的调动和使用。(一)年度预算内大额资金调动和使用;(二)超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三)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第九条建立“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报备、报批制度。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向蓝焰公司相关科室报送重大事项核准、备案材料;公司所属各科室、各站点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就“三重一大”决策事项,上报公司核准或备案。第三章决策形式第十条公司“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主要采取总经理办公会、职工大会、党支部会议等形式。第十一条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或总经理委托的副总经理召集和主持,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出席会议。根据会议需要,主持人可决定其他有关人员列席。第十二条职工大会审议决定企业改制以及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4第十三条党支部会根据会议内容和工作需要,由党支部书记主持,党支部领导班子成员参加。会议议题涉及的相关科室负责人可根据需要列席会议。第十四条党支部、行政联合会根据会议内容和工作需要,由党支部书记或执行董事主持,全体公司领导参加。会议议题涉及的相关科室负责人可根据需要列席会议。第十五条党组织对参与决策的重大问题要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书面形式反馈给经理班子,通过多种方式反映党组织意见,使党组织的主张在公司决策中得到重视和体现。第十六条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决策范围依据《公司章程》规定执行;其它“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方式,由公司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确定。第十七条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职工大会、党支部会、党支部、行政会议讨论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具体表决方式由党政负责人根据会议内容决定。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当记录在案。第四章决策程序第十八条公司“三重一大”事项,由公司领导直接提出或由机关职能科室或站点提出,经分管领导审核,报执行董事、党支部书记、总经理同意列为议题。第十九条决策事项要提前告知参与决策人员,并提供相关材料,要注意听取多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充分沟通,做到有备而议,慎重决策。第二十条已确定提交的决策事项,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做好准备5工作,未履行或未完成上述程序的,不得提交会议决策。第二十一条在履行决策准备程序的过程中,凡涉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都必须经公司职能科室、站点审核。第二十二条重大事项决策会议执行以下程序:(一)准备材料。决定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应当提交决策材料。决策材料包括议题材料和论证材料。议题材料包括决策备选方案及说明材料;论证材料包括调查报告、论证评估报告、合法性审查意见等。除重要人事任免材料外,有关决策材料在不泄露商业秘密的前提下,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2-3天送达参会人员。(二)通知开会。会前应以书面形式向与会人员发出正式通知。会议出席人数超过相应规定人数的,会议表决结果有效。(三)充分讨论。与会人员应当在会前熟悉议题材料,会议应当安排足够时间进行讨论。与会人员应分别发表意见,主持会议的主要负责人应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第二十三条重大事项决策会议执行以下几项规则:1、集体决策事项,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有表决权。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并以规定的应到会人数限额以上同意形成决议。对于意见分歧较大的决策事项,一般应推迟做出决定,待酝酿成熟后再议。2、在会议集体讨论之后,由主持会议的负责人依照规定做出通过、原则通过、再次审议、试点试行或者暂缓实施的决定。3、在讨论与出席会议人员及亲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须主动回避。6第二十四条备案备查。对会议决策事项、过程、参会人员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要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会议记录使用专用记录本,主要记如下内容: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缺席人员、列席单位及人员、记录人等基本情况;2、主要议题以及决策事项;3、审议过程及会议组成人员本人的意见和表态;4、其他参会人员的意见;5、主要分歧意见;6、会议最终形成的决议。第二十五条决策作出后,根据决策内容须向上级科室报告、报批和备案的,应及时上报。参与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反映。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的,要按规定重新履行决策程序。第二十六条遇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和不可抗力等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党支部、或者经理班子报告;临时决定人要对决策情况负责,总经理办公会、职工大会、党支部会、党支部、行政会要在事后按程序予以追认。第二十七条参与会议决策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和会议纪律,对会议未决定或决定暂不对外公开的事项以及会议材料及讨论情况不准泄露。7第五章决策执行第二十八条公司各项重大决策作出后,决策负责人要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并明确落实科室和责任人。参与决策的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对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做出新的决策之前,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已经做出的决策。第二十九条公司职能科室对分管业务范围的重大决策事项负有督促检查责任,要认真组织进行任务分解,明确责任科室或单位及完成时限,并对决策实施情况跟踪督办。第三十条负责实施决策的相关科室或单位应当制定具体方案,明确领导责任及具体承办机构和责任人,确保实施决策的质量和进度,不得推诿和拖延。第三十一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施和完成情况要纳入责任科室和单位年度经营责任考核内容,作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第三十二条因不可抗力或者决策依据、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决策目标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实现的,应及时向上级请示;公司决策需要停止执行或者变更的,依照本规定的相关程序进行。第三十三条因不可抗力或者决策依据、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决策目标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实现的,应及时向上级请示;公司决策需要停止执行或者变更的,依照本规定的相关程序进行。第六章决策监督8第三十四条公司执行董事、党支部书记为执行本实施细则的主要责任人,对公司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负总责,分管领导对所分管业务工作中的“三重一大”事项负具体责任。公司要建立完善对决策的考核评价和后评估制度,健全决策失误纠错改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形成决策科学、执行力强、监督有效的运行机制。第三十五条公司领导班子每年要对集体决策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一次自查,把贯彻落实集体决策制度情况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的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第三十六条公司监事依据《公司章程》组织开展决策监督,认真履行各项监督职责。第三十七条公司要依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要求,将公司及所属各单位领导人员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点内容,结合年度考核进行监督和检查。第三十八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要作为巡视工作的重要内容,除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应当保密的事项外,其他“三重一大”决策,应当及时在适当范围公开,接受群众监督。第三十九条公司党支部要将“三重一大”决策及执行情况作为对所属各科室、各站点中层干部的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任免以及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审计评价的重要依据。第四十条公司党支部要把单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纳入精神文明建设检查考核中。通过抽样调查、跟踪反馈、评估复查等方法,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制定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适时调整和完善决策实施9办法。第七章责任追究第四十一条公司党支部负责对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公司经理层、各科室、站点出席决策会议的中层干部应当对决策承担责任。对决策失误的责任人,要进行责任追究。第四十二条集体决策违反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违背集体决策规则和程序,给公司和项目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参与决策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第四十三条参与决议的人员经证明在会议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有明确记载的,可免除相应责任。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公司和项目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应当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一)违背集体决策原则,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重大问题的;(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集体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三)因特殊原因,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报告的;(四)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五)执行决策过程中,发现可能造成损失或影响,能够挽回损失或影响而不采取积极措施予以改正的;(六)在保密期间,泄露集体决策内容或将涉密材料向外泄露的;10(七)其他因违反本规定而造成失误的。第四十五条对给公司及项目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责任人应当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和影响及应承担的责任,分别按以下种类进行追究:(一)本人写出检查;(二)通报批评或诫勉谈话;(三)经济处罚、赔偿;(四)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五)按照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责任追究要按照领导人员管理权限和领导人员任免、聘用制度规定的程序办理。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七条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决策事项、形式、程序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八条公司所属各单位遵照本实施细则严格执行。第四十九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文标题:公司“三重一大”实施细则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1717073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