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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科技法制天地2012年第9期商标混同案例浅析孙雅琳(厦门大学法学院,福建厦门361005)1商业混同基本理论竞争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运行机制。在市场这个大熔炉中,总会有一些不正当行为的滋生。商业混同便是一种常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危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公平和秩序。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对商业混同行为进行了法律规制,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表现形式: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商业混同是一种危害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这里试通过对几个经典案例进行分析,揭示商标混同的相关问题。2奔驰诉三菱案2.1案件简介:奔驰是德国著名的汽车品牌,被誉为世界最成功的高档汽车品牌之一,其名气享誉全球。奔驰汽车的标志,是由外部一个圆圈,内部一个三叉星组成,三叉星将圆分成相等的三份。而三菱是一家历史悠久的日本公司,其生产的汽车的标志与奔驰颇为相似,亦是由一个圆圈,圈内三个菱形将圆三等分。据此,奔驰曾将三菱告上法庭。2.2案件评析: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一款也有类似规定。在奔驰与三菱的案件中,二者商标的主体部分,奔驰由三个完全相同的尖椎体构成,三菱则由三个相同的菱形构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汽车是一个价值比较高的商品,所以消费者在购买的时候,绝对不可能是马马虎虎,随随便便的,而必须要经过仔细的考量、辨认和挑选,在这种情况下,对两个在读音、造型和形状上有明显区别的商标,是不容易误认的,因此,这种情况案件均不构成商标近似。3华伦天奴案3.1案件简介:1987年意大利高级服饰品牌华伦天奴首次进入中国市场。事隔20余年,我们看到的是让人眼花嘹乱的“华伦天奴·XX”以低廉的价格充斥在城市里各个繁华的闹市街区,而真正的意大利华伦天奴却早已撤出中国市场。华伦天奴,一个世界知名品牌,在中国却被“傍名牌”噩梦缠身。在中国各大城市的大街小巷,一款华伦天奴·比奴的西裤只要49元,而衬衫只需50元。许多中国大陆厂家在注册商标时于华伦天奴商标前面或者后面加上另外一个名称,并在使用时将两部分分开,只使用华伦天奴部分。上海市工商局商标处一位负责人指出,目前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备案、本土企业正在申请中的加各种前缀后缀的“华伦天奴”品牌就有158个之多,仅上海一地,假冒或仿制“华伦天奴”的厂家就超过了200家。在这样的情形之下,支撑不下去的正宗意大利华伦天奴品牌“卓凡尼·华伦天奴”选择了暂时从中国市场全身而退。3.2案件评析:由于华伦天奴自身发展的历史原因,华伦天奴又区分为华伦天奴·格拉瓦尼、玛丽欧·华伦天奴和卓凡尼·华伦天奴三个品牌名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对近似商标的规定,在中国大陆产生的诸多“华伦天奴·XX”的品牌,与原华伦天奴商标相比在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以及整体结构都极为相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产生认为其来源与意大利华伦天奴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的误解。一般购买者施以普通注意力即会发生误认。那些已经在所谓“专卖店”购买带有华伦天奴字样服饰的消费者,他们都是慕名而来,而且自认为购买的是正宗华伦天奴服装。根据我国《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5条第2款规定“;一般购买者已经发生误认或者混淆的,可以认定为近似。”因此,可以认定该行为以发生无任何混淆。依据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条件“,华伦天奴·XX”显然已构成了商业混同的情形。造成华伦天奴悲剧的原因有许多。其中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真正华伦天奴品牌的拥有者对大量仿冒华伦天奴的冷漠和放任。华伦天奴想要重新回到中国市场,需要其自身内部的联合与团结,在抓紧对傍“华伦天奴”品牌诉讼之余,重新建立其品牌在中国消费者心中的形象,使消费者认清华伦天奴的真面目。4厦大房地产案4.1案件简介:1999年7月7日,厦门大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厦门象屿保税区大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二者名称中抽出“厦大”二字,于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了上海厦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及经营,物业管理,室内装潢,服务;建筑材料,销售”。2009年9月,厦门大学申请注册了“厦门大学”名称的注册商标,内容包括“厦门大学”的中英文文字组成、图形商标和简称“厦大”的中英文文字组成。商标注册核定项目包括“学校(教育),教育,培训,教育信息,幼儿园,组织竞赛(教育或娱乐),安排和组织会议,图书出版(广告宣传册除外),文娱活动,提供体育设施”。厦门大学认为,“厦大”是其为社会公众广泛使用的简称,上海厦大房地产公司未经其同意将“厦大”作为公司字号,且从事营利活动,其行为侵犯了学校名称权。经协商未果后,厦门大学遂将厦大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变更名称,赔偿经济损失。4.2案件分析:厦门大学是一所全国著名大学,在教育及学术界享有一定的知名度,其简称“厦大”在其所属地域范围和行业范围内为公众所耳熟能详。但是上海厦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经营领域主要为房地产及相关行业,与厦门大学所在教育领域相去甚远。加之该房地产开发公司所在地为上海,当地公众对厦门大学的熟知程度相对较低。因而“厦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必会引发上海当地民众对厦门大学的联想。此外,从“厦大”商标注册时间来看上海厦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先于厦门大学。再者,由于该房地产公司名称“厦大”二字的来源是从其两个发起人名称中提取的,且该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并为以厦大的名义进行宣传。因而,对该房地产公司是否存在主观上过错,擅自使用厦门大学简称,是否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的目的不能认定。所以,一定程度上很难证明其侵犯了厦门大学的名称权。因而,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高校要保护自己的名称权,更多地需要高校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将注册的业务领域扩展宽去,以保护自己的权利。摘要:商标混同是不正当竞争的一种重要形式,其危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在日常生活中,亦常能发现商标混同,这里试通过几个案例,分析如何划分商标混同是与非的界限,揭示其表现形式。关键词:商标混同;不正当竞争;案例分析作者简介:孙雅琳(1990—),女,汉族,福建泉州人,厦门大学法学院本科在读。243
本文标题:商标混同案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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