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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前言………………......................................................................................................2摘要………………………………………………………………………………………………………..….….…3一、政府诚信的理性分析………………………….…….……………….….……..…………....4(一)政府诚信的界定………………………………………………………………………..………..4(二)政府诚信的法学分析……………………………………………………………..…….…….4(三)政府诚信的伦理学分析…………………………………………………………..………….4(四)政府诚信的经济学分析………………………………………………………….…………..5二、政府诚信失范的现实表现及其影响……………………………..………………….……....5三、政府诚信失范的原因……………………………………………………………………..…...…….6(一)行政体制问题………………………………………………………………………………..………….7(二)诚信立法问题………………………………………………………………………………….………..7(三)失信赔偿问题………………………………………………………………………………….………..7(四)行政文化问题……………………………………………………………………………………………8四、我国政府诚信危机化解的对策探讨……………………….………….…………..…..……8(一)政府角色的再定位………………………………………….……………….……………………….8(二)政府信息的公开………………………………….…………………………………………………….8(三)政府决策机制的完善………………………………………………………………………………..9(四)政府诚信制度的供给…………………………………………………………….……….…………9(五)政府诚信的监督…………………………………………………………………..……….………..10结束语……………………………………………………………………………………….………….…..…..11致谢…………………………………………………………………………………………….…….…………..12参考文献……………………………………………………………………………………..……….………..13前言诚信是人类社会长期发展的产物,也是中国传统美德的重要内容之一、中国自古就十分重视诚信无欺的品德修养,并将其躬行践履中所概括出的行为规范,视为立人立业之本。中国古代大思想家孔子认为:“与朋友交,言则有信、”“信忠信,行笃敬,随蛮貂之邦行矣;信不忠信,行不笃敬,虽州里,行乎哉?”意思是,只有言而有信,才能得到他人的信任。得到了他人的信任,那么,虽在荒陌蒙昧之地也能顺利地行动,有效实现自己的口的。相反,不讲究信用,得不到他人的信任,那么,虽在自己熟悉的家乡,也会使自己的行为处处受到阻碍、抵制,无法达到自己的口的、这一点在当今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如果社会成员大都将诚信作为一种成本而非收益,将诚信这一做人、处事的基本准则抛弃,那么社会进步,经济发展将大大受阻、人们对于诚信背离而产生的机会主义行为以及由此而产十的交易成本便是一个有效例证。摘要政府诚信已经超越了纯道德意义的范畴,在当前社会诚信面临巨大危机的大氛围里,我国政府诚信正在经受严峻的考验,面临着行政体制、诚信法制、失信赔偿和行政文化等一系列问题。从政府角色定位、政府信息公开、政府决策机制、政府诚信制度供给和政府诚信监督等五个维度,可以探窥我国政府诚信危机的有效化解对策。关键词:政府诚信危机;政府失信成本;失信赔偿;制度供给一、政府诚信的理性分析1.政府诚信的界定。所谓诚信,诚,即真诚、诚实;信,即践诺、守信。诚信的基本含义是诚实践诺。它是一种意识理念、行为原则、道德规范,在社会交往与经济活动中必须遵守。政府诚信,就是指政府机关基于相应的行政承诺而展开行政活动,通过实现行政效益从而兑现政府承诺的行政作为,它是一种行政主体共同规范的外在体现。这意味着政府成员具备诚信善良的行政理念和道德品质,满足公民对政府的合理预期。政府诚信既表现在依法行政上,又表现在民事交往上。2.政府诚信的法学分析。在法律意义上,政府诚信是指行政主体在从事行政活动时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滥用权力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同时维持当事人(组织或个人等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具体而言:(1)行政主体必须具有诚实、守信、善意的心理状态,也就是说行政主体主观上都应当是善意的、诚实的,并据此行使行政权力并履行义务;(2)行政主体在行政活动中,应当忠于事实真相,而不得欺骗行政相对人;(3)行政主体在行政活动中,不得违背法律和行政合同。3.政府诚信的伦理学分析。政府诚信是借助行政道德意识的异化,对外部行政行为产生影响的过程,属于行政伦理的范畴。众所周知,宪法和以诚信为核心内容的道德,共同构筑了政府与公众之间的联系。与宪法只能规定政府与公众之间的外在关系,诸如政府组织构成、行政目标预期和政府工作流程等不同。以政府诚信为核心内容的行政伦理,更集中地表现为政府及其成员的一种内心信仰和感情指向,通过行政动机、行政心理和行政意识等,反映政府与公众之间的聚合和认同程度。因此,对这种内心信仰和感情指向的估价应置于宪法和法律之上,而不是相反。政府公裁力的保持与增强,就依赖于对行政伦理道德原则的模范遵守,所以,在考察和评价政府行为时,既要从宪法和法律的角度来约束政府,考虑其合法性,也不能忽视以政府诚信为核心的行政伦理对政府的影响。4.政府诚信的经济学分析。诚信是一种社会成本,诚信度的高低影响经济组织的规模。从经济学成本———收益分析的角度来讲,不诚信所受到的处罚远远低于因为不诚信所带来的收益,这是政府失信泛滥的重要依靠。政府诚信就是在正常的经济运行规律下,行政承诺的预期效用与其终极效用相匹配的经济运行过程。政府失信是不负行政责任的以公权谋取私利的自利行为,致使行政预期净效用在非正常的行为交易过程中,公民或企业无法把握与政府交往的风险度,从而大大降低公众或企业最终的期望满足度。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角度分析,如果一种合乎目标要求的成型机制无法自我实施,那么就需要附加能改变博弈形式的实施机制,改变后果函数,使理性选择由不能自我实施自动变为自我实施。政府诚信效用的缺失正是如此。政府诚信可以归因于行政主体与客体之间缺乏重复交往和参与重复博弈的机会,缺乏实施必要的双边和多边惩罚机制。如果主客体之间博弈具有重复性、连续性,那么博弈双方无论都不会为了获得一时之利而放弃长远利益,理性克制欺诈的非理性行为,选择诚信合作,达到双方综合利益最大化,实现了策略上的“纳什均衡”。可见,完善行政主体和行政客体之间的重复博弈机制,是保障政府诚信的重要标志。二、政府诚信失范的现实表现及其影响以往我们一直强调个人信用、企业信用,而忽略了社会信用的倡导和支持,使现实生活中政府诚信存在普遍缺失的倾向,主要表现在:一方面,政府机构内部缺乏诚信。在纵向机构和人员之间,朝令夕改、滥发指示、虚报浮夸、隐瞒欺骗、阳奉阴违的现象严重。在横向机构和人员之间,存在互相争权夺利、人身依附、互相倾轧、推卸责任的现象。另一方面,政府机构对公众缺乏诚信,这表现在多方面:一是政府决策的短视性、随意性和私利性,“拍脑袋决策、拍胸脯担保、拍屁股走人”的现象严重。二是政府践诺能力丧失,对自己的行为出尔反尔。三是政府信息不透明,如政务暗箱操作、财政收支和执法程序不透明等。四是形式主义严重,不少地方政府为了彰显政绩,大搞形象工程、乱提综合指标,编造假报表、假信息。五是政府直接执法违法,不仅在经济活动中违反合约,有时还表现为政府欠债和赖债行为。六是一些政府工作人员整体素质欠缺,存在知法犯法、欺压群众的现象,不能在公众中树立诚信形象。政府失信的影响主要在于:第一,政府失信———增加行政成本。就政府组织和政府内部成员之间而言,失信的直接后果是政务遮掩、公文旅行,人为增加行政成本;政府失信降低了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信赖感,当基层群众的抵触心理和情绪直接衍生出对行政执行的抵触行为时,这就为政府政务在基层(相对本级机构而言)的展开设置了障碍,迫使行政费用增加;政府失信还破坏了政府形象,降低行政成本贡献率,政府失信中的非理性决策,必然会造成政府债务的累加,当政府本身难以有效化解巨额的行政债务时,向下转移就成为唯一的选择,这就导致了行政机关强拉赞助,乱摊派行为的产生,从而冲击政府及其辖地的形象,难免会降低行政成本的贡献率。第二,政府失信———阻碍经济投资。随着入世和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各地都在千方百计地抢抓机遇,提高本地经济发展的速度和质量。政府诚信是投资环境诸要素中一个极其重要的因素,是衡量投资环境好坏的基本标准。政府失信将殃及地方在国内国际的声誉,直接破坏了经济发展的外部环境,影响国内资本和国外资本的流入,最终抑制地方经济的发展。第三,政府失信———破坏传统美德。政府既是构筑社会诚信的重要平台,又是建立社会诚信体系的重要推动力量。鉴于政府独特的本质功能,政府行为被仿效的效用巨大,政府失信会给普通的企业、公民树立反面的参照典型,造成社会诚信的削弱,个人道德的沦丧,行政文化的异化,破坏社会主义的良好精神风貌和我国的传统美德。三、政府诚信失范的原因1.行政体制问题。政府诚信危机是由一系列与行政体制有关的问题所导致的。一是政府职能界定模糊,政府部门重叠,职权交叉混淆现象普遍。目前我国存在政府层次繁、部门乱的突出问题,赖“吃财政饭”的冗员过多,增加了财政负担和产生矛盾和摩擦的几率,降低了政府和全社会的效率。二是行政责任混淆,政府内部规划不科学,机构设置、人员结构不合理。由于历史原因,我国政府机构分得过多、过细。尽管已经撤销了许多专业部门,目前的部门例如交通、能源、文化、卫生等等仍然不够整合。政策和规划过分繁杂,行政首长副职太多,职能部门往往责任不明,不能有效履行职能。三是行政决策体制缺失。决策的非可行性在基层政府中表现得尤为明显。决策时,决策者踌躇满志;决策后,结果不是与初始目标大相径庭,就是借口时机尚不成熟或“上级压力”而流产。还有的地方政府决策前不慎重,不严谨,在决策执行过程中频繁修改变化,民众无所适从。2.诚信立法问题。我国虽然已经建立了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但有关政权机构彼此之间以及政府与公众之间确保诚信的法律制度安排,存在许多空缺,政府诚信还没有成为法律所认可和保障的道德规则。首先是政府诚信法规不健全。政府诚信属于政府道德的范畴,只有将它上升为国家的意志,才能充分发挥其对政府组织及其成员的心理约束作用,而我国恰好缺失这一点。其次是政府成员诚信约束和动力机制缺乏。同为政府成员,其诚信理念和觉悟有所不同,对诚信自觉性差的官员而言,制度规则是其必不可少的制约和保障。目前缺乏清晰的代理人激励与约束机制,缺乏政府诚信法治和制度的基础,都为政府失信留下了漏洞。另外,政府诚信是一种代理者诚信,因为没有利润的刺激,故存在动力不足的问题,只有当政府诚信的动力机制成为国家意志之时,政府诚信才获得了本质上的原动力。3.失信赔偿问题。失信赔偿被证明是政府取信于民的合理渠道。这是政府敢于对自己的行政过失承担责任的表现,也是一个责任政府必备的特征。通过合理的政府赔偿,能够增强民众对政府的认同感。我国自1994年颁布《国家赔偿法》以来,政府赔偿尤其是中央政府赔偿基本走上了法制化、制度化的道路;但地方政府的赔偿效果差,公民的诉愿权与批评权难以实现。主要表现在,一是行政责任不明确。不少地方政府官员在行政责任面前故意歪曲事实,推卸责任。甚至一部分政府官员出于对下级的“保护”,以损害民众的利益为代价官官相护,伤害普通民众的感情与物质利益。赔偿指标体系欠完善,责任界定
本文标题:毕业论文——政府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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