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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昔线码头李至邢台界大修工程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河北亚桥路通工程有限公司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日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根据《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是法定的强制性保险,也是保护施工单位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转移施工单位事故风险,增强施工部门预防和控制事故能力,对保险期限、金额、保费、投保方式、索赔、安全服等都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其内容如下:1.施工意外伤害保险的范围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办理施工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已在施工单位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从事现场施工时仍可参加施工意外伤害保险。2.施工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限保险期限应涵盖工程项目开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因延长工期的,应当办理保险顺延手续。3.施工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额确定合理的最低保险金额。最低保险金额要能够保障施工伤亡人员得到有效的经济补偿。施工单位办理施工意外伤害保险时,投保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此标准。4.施工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保险费应当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施工单位不得向职工摊派。施工单位和保险公司双方应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根据各类风险因素商定意外伤害保险费率,提倡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5.施工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施工单位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办理完投保手续。鉴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工艺流程中各工种调动频繁、用工流动性大,投保应实行不记名和不计人数的方式。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监督管理,把在建工程项目开工前是否投保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情况作为审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重要内容之一;未投保的工程项目,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投保人办理投保手续后,应将投保有关信息以布告形式张贴于施工现场,告之被保险人。6.关于施工意伤害保险的索赔意外伤害保险应规范和简化索赔程序,搞好索赔服务。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引导投保企业在发生意外事故后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使施工伤亡人员能够得到及时、足额的赔付。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置专门电话接受举报,凡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单位和工程项目负责人隐瞒不报、不索赔的,要严肃查处。7.关于意外伤害保险的安全服务施工单位应当选择能提供施工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事故防范等安全服务和有保险能力的保险公司,以保证事故后能及时补偿与事故前能主动防范。安全服务内容可包括施工现场风险评估、安全技术咨询、人员培训、防灾防损设备配置、安全技术研究等。施工单位在投保时可与保险机构商定具体服务内容。
本文标题: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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