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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时期5~18世纪末封建割据君主制发展到君主专制的顶点,王权空前强大。1789年爆发的法国大革命推翻了封建专制制度,结束法国的封建时期.其中巴士底狱是当时法国专制王朝的象征,攻占巴士底狱是法国大革命的开端,也代表了法国专制王朝的结束.法兰西第一共和国政治制度(1792~1804)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后,确立了君主立宪政体,制定宪法,,并赋予国王很大权力。1792年在人民的压力下,国民公会废除君主立宪制,建立了共和制,成立了法兰西第一共和国。1793年雅各宾派政府颁布宪法,实行三权分立,确立议会共和制,最高立法机构为一院制的立法会议。1804年5月18日,《共和十二年宪法》颁布,宣布法国为法兰西帝国,拿破仑为帝国皇帝,建立帝制,以第一帝国取代了第一共和国。拿破仑统治期间,为了巩固资本主义政权,颁布了《法典》(是世界上第一部资本主义民法典)法兰西第一帝国政治制度(1804~1814)法兰西第二共和国政治制度(1848~1852)第二共和国实行总统制。总统是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由普选产生,任期4年,掌握军政大权,有权任免总理和政府成员。但总统权力也受到一定限制,如签订条约须经议会批准。议会仍为一院制,拥有较大权力;它不受监督和不可解散,拥有立法、宣战、媾和、批准条约权。公民享有较为广泛的民主自由权。1848年法国爆发了二月革命,推翻了七月王朝,成立了法兰西第二共和国。1848年,路易·波拿巴当选为总统。他加强总统的权力和地位,独揽大权,并于1852年称帝,建立了法兰西第二帝国,结束了第二共和国政治制度。法兰西第二帝国政治制度(1852~1870)法兰西第三共和国政治制度(1870~1940)第三共和国政治制度是共和主义和君主主义妥协的产物,总统、议会和内阁之间处处表现了平衡。第三共和国实行多党议会制。议会由众议院和参议院组成。众议院由普选产生,拥有立法权和监督权。参议院由间接选举产生,有权否决众议院的决议,对众议院具有极大的牵制作用。1940年5月德国法西斯入侵法国,第三共和国结束。由于国民议会的权力过大,立法权和行政权彼此牵制的机制遭到破坏,致使政府软弱无能,内阁更迭频繁,而党派林立和变化无常又造成政局危机和政局动荡。第四共和国存在的12年中,法国政府更换了24届,平均寿命不足6个月。法兰西第四共和国政治制度(1946~1958)第四共和国也实行多党议会制,国民议会成为国家权力中心,它拥有制定法律、监督财政、批准条约、授权总理组阁和倒阁权,以及同参议院联合选举总统的权力。政府组成和政府施政纲领必须得到国民议会的批准。总统是国家元首,但权力十分有限。参议院权力受到很大的削弱,对国民议会的牵制甚小。随着时间推移,第四共和国政治制度的弊端日益暴露,已不能适应50年代法国经济、政治和社会的需要。1958年戴高乐政府主持和制定了加强总统权力和行政权力的新宪法,同年9月经公民投票通过,法国进入第五共和国时期。法兰西第五共和国政治制度(1958年至今)第五共和国实行半总统制。它是介于总统制和议会制之间的一种国家政权形式。主要特点是:①总统由普选产生,任期7年,连选连任。总统权力很大,是国家权力的核心。宪法规定,总统通过自己的仲裁,保证公共权力机构的正常活动和国家的稳定;总统是国家独立、领土完整和遵守共同体协定与条约的保证人。总统除拥有任命高级文武官员、签署法令、军事权和外交权等一般权力外,还拥有任免总理和组织政府、解散国民议会、举行公民投票、宣布紧急状态等非常权力。②政府是中央最高行政机关,对议会负责,其权力和地位比以前大为提高。除拥有决定和指导国家政策、掌管行政机构和武装力量、推行内外政策等权力外,还享有警察权和行政处置权、条例制订权和命令发布权。总理由总统任命,领导政府的活动,对国防负责,并确保法律的执行。实际上总理须听命于总统,起辅佐总统的作用。政府成员由总理提请总统任免。③议会由国民议会和参议院组成,其地位和作用较第四共和国有所下降,原拥有的立法权、预算表决权和监督权三大传统权力受到总统和政府的限制。如议会的立法内容和范围缩小,弹劾权受到严格的规定。议会无权干预总统选举和总理的任命。法国政治制度示意图共和国总理法国总理是现在法国第五共和政府首脑的职称。法国同时存在总统与总理,总统直接向选民负责,而总理和内阁则向议会负责。每当召开国际首脑会议之时,总统就会出席。而当发生农民抗议之时,总统便站到一边,由总理走上第一线。大多数法国总理由总统任命,因此从民主角度讲都不是凭着自身实力。法国现任总理弗朗索瓦·菲永议会法国议会由参议院和国民议会两院组成:自2003年起,当选参议员任期六年(以前为九年),通过间接普选产生,每三年改选三分之一。最近一次的选举是在2004年9月。国民议会的议员通过直接普选产生,任期五年。最近一次选举是在2007年6月。两院的职责除监督政府工作以外制定并通过法律。在这一层面上,如出现意见分歧,由国民议会做最后裁决。现在的参议院于2004年9月选举产生,共有331名参议员,其席位分布情况如下:人民运动联盟党团:158席社会党团:96席中间派联盟团:30席共产党、共和与公民党团:23席民主及欧洲社会联盟党团:16席无党派人士:7席国民议会于2007年6月10日至17日选出,共有577名议员,其席位分布情况如下:人民运动联盟党团:314(+6名持相近立场者)社会激进党和公民党团:186(+18名持相近立场者)左派民主党团和共和党:24(+0名持相近立场者)新中间派党团:20(+2名特相近立场者)无党派人士:7席国民议会参议院司法审理三种类型的犯罪案件由警察法庭审判轻微犯罪案件由轻罪法庭审判轻罪案件由重罪法庭审判重大犯罪案件司法法庭分为两种民事法庭刑事法院作为个人自由的卫士(宪法第66条),法国的司法机构组成两个职责界定明确的体系,一个是负责审理个人案件的司法法庭,另一个是负责审理公民与政府之间纠纷的行政法院。民事法庭即普通法庭(大审法庭)或专门法庭(初审法庭、商务法庭、社会保障事务法庭以及解决劳资纠纷的劳动法庭)。最后还有一个审理民事与刑事的专门法庭,即少年法庭。最高法院是最高一级司法机关,负责受理对各上诉法院判决的合法上诉。行政行政法院是最高一级的行政诉讼机关,对所制定的行政法令的合法性做最后裁决。同时,在政府制定法律草案和某些法令草案时为行政法院政府提供咨询。总统可不经议会将某些重要法案直接提交公民投票表决;在非常时期,总统拥有“根据形势需要采取必要措施”的全权。在总统不能履行职务或空缺时总统离职期间由参议院议长代行总统职权。而行政权力始终都在总理手中。法国的政治制度设计是为了保证有一个强有力的总统,以稳定政局;同时,议会对政府进行监督,政府对议会负责,以反映和保障民意。否则,政府很容易沦为总统的傀儡或个人权力的工具。优点法国总统的很多命令都是要总理副署的,否则不能生效。这个和中国古代的宰相副署权一样,很多人以为中国古代皇帝什么都说了算,其实是天大的误会,很多朝代都有不成文的规矩,皇帝的诏书不经过宰相是不能生效的,有的时候即便生效,效力也很低很低。弹劾程序难以实现:总统任命自由受限:总理对总统的制约:按照法国有关法律规定,必须得到58名议员的签名,才能将弹劾议案提交到法国国民议会。此后还必须以相同的条件分别在下院(就是国民议会)和参议院获得通过,宪法委员会成员每三年更新三分之一,成员中三名由共和国总统任命,三名由国民议会议长任命,三名由参议院议长任命,各前任共和国总统是宪法委员会当然的终身成员。弹劾程序复杂繁琐,而且参加弹劾审定的或由总统所选,或为前总统,难以对总统进行有效干涉,甚至让其下台。总统在议会多数派中任命,也就是说,总统的任命自由是有限的,尤其是在议会多数和总统不是一个阵营的时候,也就是常听说的“左右共治”。法国《新观察家》社论曾说,当议会多数派跟总统多数派一致时,总统是“无可争议的君主”;当这两者不一致而出现共治时,总统则形同“赋闲的国王”。缺点君主立宪制议会权力至上,下院具有立法权,上院具有司法权。人数多的政党领袖被选为首相,掌握国家大权,对议会负责,君主统而不治总统共和制(受孟德斯鸠启蒙思想影响)国会(立法权)、最高法院(司法权)、总统(行政权)三权分立相互制约,独立平等君主立宪政体皇帝掌握国家大权,宰相由皇帝任命,只对皇帝负责。议会是立法机构,但帝国议会通过的法案必须经过联邦议会和皇帝的批准才能生效共和政体议会拥有立法权,总统拥有行政大权与美国类似,但总统权力大一点英国美国德国法国这种独特的总统制来源于第四共和国和第五共和国时期的经验。二战期间,法国的殖民地几乎丧失殆尽,战后为了夺回已经失去的势力范围,多次发动殖民战争,在越南,法军直至1954年奠边府战役遭受重创后,才被迫停战;在阿尔及利亚,法国的殖民战争,旷日持久,累遭失败;在埃及和北非的战争也都受到挫折。战争加重了国内人民的负担,激化了社会矛盾,促使议会中各党派之间的意见更加分歧,政府的地位更加不稳定,更迭更趋频繁。因此,要求变革法国政治制度的呼声日益高涨。第五共和国宪法的主要特点,就是扩大总统和行政权力,从而重新调整了总统、政府和议会的关系,稳定了当时的局势。法国政治制度就是“半总统制”、多党制、地方自治型的单一制国家,这和法国特殊的国情、历史背景、社会主导力量和理论准备等情况分不开。从法国大革命开始,法国政体变换频繁,经历了五个共和国。其政治制度发展的特点就是变革中的巨变,是跳跃式的,进一大步然后退一小步。由此可以发现法国的宪政之路充满了曲折。
本文标题:法国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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