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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丰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丰台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进步增强科技自主创新能力若干意见》(丰政发[2006]40号)文件精神,鼓励和支持丰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设立“丰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为规范创新基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创新基金是经丰台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专项资金。设立创新基金旨在增强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引导企业、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投资,逐步建立起丰台区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机制和模式。第三条创新基金来源于丰台区财政拨款,并逐年递增20%。第四条丰台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科委”)是创新基金的组织实施部门,丰台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是创新基金的监管部门。第五条创新基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第二章支持条件、范围与方式第六条申请创新基金的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及丰台区产业、技术政策;(二)技术含量较高,技术创新性较强;(三)项目产品有较大的市场容量、较强的市场发展前景;(四)无知识产权纠纷。第七条承担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在丰台区域内工商、税务登记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记录;(二)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三)企业管理层有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2(四)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五)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合理;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5%;(六)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人员。第八条创新基金优先支持具备以下条件的项目:(一)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定企业的项目;(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且市场前景好,市场容量大的项目;(三)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项目,在国际市场上有较强竞争力并能形成出口创汇的高技术项目;(四)以企业为主体的新型产、学、研联合创新的项目;(五)丰台区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基地内的在孵企业的项目;(六)在丰台区重点领域开展的高技术服务项目,包括设计创意行业等;(七)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取得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八)企业间的合作项目,特别是以大企业带动小企业的科技项目。第九条创新基金以无偿资助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一)主要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中新项目、新技术、新产品研究开发、中试放大阶段的必要补助及支持产品具有一定的技术创新性、需要中试或扩大规模、形成小批量生产的项目;(二)项目新增投资一般在1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2年;(三)企业需有与申请创新基金资助等额以上的自有资金匹配;(四)无偿资助数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重大项目不超过200万元。第十条在同一年度内,一个企业只能申请一个项目,不可重复申报。第三章项目申报与立项第十一条凡符合创新基金支持条件的项目,由企业按申报要求在丰台区科技信息网()上进行网上申报并提供《丰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建议书》及相关材料。3第十二条区科委采取公开方式受理申请,进行资格审查和内容审查,审查合格后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区科委根据申报材料和专家评审结论,提出创新基金年度支持的项目建议,商区财政同意后,报区政府审批。经批准的项目在丰台科技信息网上发布立项项目公告,公告发布之日起2周内为异议期。第四章立项、资金拨付及开支范围第十三条创新基金用经费实行合同管理。在异议期满后,项目承担单位须与区科委、区财政签订合同,确定项目各项技术经济指标、阶段考核目标以及完成期限等条款(合同文本附后)。第十四条区财政根据所签订的项目合同书,将创新基金用项目经费直接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其中:对区财政资助的创新基金项目资金在100万元以上的,区财政先期拨付项目资金的70%。项目中期经区科委、区财政共同验收合格后,落实剩余资金。按规定需实行政府采购的,经费拨付按政府采购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创新基金主要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所需的支出。具体开支范围包括项目费和管理费。第十六条项目费用于技术创新项目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包括人工费、仪器设备购置和安装费、商业软件购置费、租赁费、试制费、材料费、燃料及动力费、鉴定验收费、培训费等与技术创新项目直接相关的支出,不得用于与所批复项目无关的支出。第十七条管理费是指区科委对创新基金项目的评审、跟踪检查和指导等管理工作的经费。第五章监督管理及项目验收第十八条区科委负责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区财政负责经费的监督、检查,并参与项目的验收工作。第十九条项目监督管理主要内容包括:(一)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二)合同计划的进度执行情况;(三)项目达到的技术、经济、质量指标情况;4(四)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措施。第二十条项目管理的主要方式:(一)项目承担企业每半年定期填报、提交项目执行情况信息调查表;(二)区科委根据需要,对项目进行实地检查;(三)区财政根据需要,定期抽查项目执行情况,对资金的运作和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第二十一条项目承担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签订的《项目合同》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向区科委提出书面申请,进行审批。第二十二条创新基金项目验收工作原则上在《项目合同》到期半年内完成。需要提前或延期验收的项目,需由承担企业在项目到期前三个月提出书面申请,报区科委审定。第二十三条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一)项目计划进度执行情况;(二)项目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三)项目研究开发取得的成果情况;(四)资金落实与使用情况;(五)项目实施前后企业的整体发展变化情况。第二十四条区科委组织项目验收工作,项目验收时企业需按要求准备验收材料,填写《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报告书》。第二十五条已获得创新基金支持的企业,必须在已立项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申请新项目。第二十六条项目承担企业应严格执行相关财经法规、财务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合同,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创新基金,保证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第二十七条项目承担企业须对项目资金进行单独核算,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检查。第二十八条财政资助的科技项目经费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使用权和经营权一般归项目承担单位。资产的处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第二十九条项目承担单位不按合同和有关规定使用项目经费,或由主观原因造成项目达不到预期目的,扣缴剩余经费。同时,区财政、区科委可根据具体情况,对项目经费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及相关物资进行清算和处理。两年内不再给予科技项目经费支持。5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区科委、区财政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标题:丰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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