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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租赁合同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宜春市袁州区寨下垚鑫源种养专业合作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土地的位置甲方自愿将位于宜春市袁州区寨下镇上丘村上丘村民小组林场租给乙方,该林场原是上丘村上丘村民小组公用山地,2002年,承包给甲方二十年,共计6亩二、土地用途及承租形式1.土地用途为用于猪场建设。2.承租形式:农民种养专业合作社。三、土地的承租经营期限该地承租经营期限为6年,自2016年12月18日至2022年12月18日止。四、承租金及交付方式1.该土地的承租金为每年人民币元(大写元整),年共计土地承租金元(大写元整)。22.乙方每年向甲方交纳土地承租金元(大写元整),先交纳土地承租金后使用土地。五、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承租金,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提高承租金。2.保障乙方自主经营,不侵犯乙方的合法权益。3.保证山林地址无纠纷,山地青苗经甲乙双方一次性补偿,甲方不得在租期内另收取任何费用。4.乙方在租期内需要修路、搭棚、取水等设施甲方不得干涉,应给于协助。5.在合同履行期内,甲方不得重复发包该地块。(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享有该承租土地上的使用权。2.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3.享有对公共设施的使用权。4.乙方可在承租的土地上建设有关的生产、生活设施。5.保护自然资源,搞好水土保持,合理利用土地。六、合同的转租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经过甲方同意,遵照自愿、互利的原则,可以将承租的土地全部或部分转包给第三方。32.转包时要签订转包合同,不得擅自改变原来承租合同的内容。3.如果乙方要将承租的土地全部转租给第三方,甲方要与第三方重新协商签订相应的合同,而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就宣告解除。七、合同履行完毕后,土地上的附着物处置如果乙方要将该承租地上的建筑物(围墙和管理房及外壳)搬走的话,那么乙方就要将土地上的混凝土块、废砖等全部清理干净;如果乙方不将该承租地上的建筑物搬走的话,那么土地上的混凝土块、废砖等就由甲方自行解决。八、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协议方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2.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人员的变更,如果一方不经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都不得因此而变更或解除本合同。3.本合同履行中,如因不可抗力(如灾难性地震等)致使本合同难以履行时,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责任。4.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建设强制征用该土地,由甲方全权处理,乙方不能干涉,破坏乙方设施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5.如甲方重复发包该地块或擅自断电、断水、断路,致使乙方无法经营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其违约责任由甲方承担。6.本合同期满,如继续承包,乙方享有优先权,双方应于本合同期满4前半年签订未来承租合同。九、违约责任1.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按实际总投资额与合同未到期的承租金额的20%之和支付对方违约金,并赔偿对方因违约而造成的实际损失。2.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足额支付租金。如乙方逾期30日未支付租金,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十、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纠纷,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该承租地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一、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十三、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一份。甲方:乙方:公证人:2016年月日
本文标题:农村土地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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