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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离婚制度第一节离婚制度概述第二节我国处理离婚问题的指导思想第三节登记离婚第四节诉讼离婚第五节判决离婚的法律原则第一节离婚制度概述一、婚姻终止的概念和原因婚姻终止,又称婚姻关系的消灭:合法有效的婚姻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消灭,包括两种形式:(一)婚姻因配偶一方死亡而终止1、婚姻因配偶一方自然死亡终止2、婚姻因配偶一方被宣告死亡终止(二)婚姻因离婚而终止1.离婚的概念和特征概念:是指配偶生存期间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特征:(1)离婚双方法律地位平等;(2)离婚主体须是夫妻双方;(3)离婚是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4)离婚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2.离婚与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的区别(1)性质不同。(离婚)对合法婚姻的解除,无效与可撤销具有对违法婚姻制裁的性质。(2)原因不同。(离婚)原因是夫妻感情破裂。(无效)原因是男女双方或一方违反了结婚的实质要件中的公益要件,不具有婚姻效力。(撤销)违背私益要件。(3)发生原因的时间不同。(离婚)原因发生在婚姻成立之后。(无效及可撤销)原因发生在结婚之前或结婚之时。(4)请求权人不同。(离婚)只能由夫妻双方或一方请求。(无效)由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有关单位均有权请求。(撤销)由受胁迫方提出。(5)请求的期限不同。(离婚)只能在双方生存期间请求。(无效)既可以在双方生存期间,也可在一方死亡之后请求。(可撤销)在婚姻登记后一年内提出。(6)适用程序不同。(离婚)适用行政登记程序,又适用诉讼程序。(无效)适用诉讼程序。(撤销)两者都适用。(7)法律效力不同。(离婚)自离婚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婚姻关系终止。(无效及可撤销)自始无效,有溯及力。3.离婚与婚姻无效、可撤销婚姻的区别二、离婚立法主义的历史演变(一)离婚制度的立法•1、禁止离婚主义:中世纪教会法实行的离婚制度,附与别居制度作为补充。别居制度:指夫妻不和,无法共同生活时,由当事人申请法院判决中止夫妻同居义务的制度。(司法别居)或者由夫妻双方订立正式别居契约而中止夫妻同居义务的制度。(协议别居)2、许可离婚主义:指法律允许夫妻在一定条件下,按法定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的立法主张。•1)专权离婚主义;•2)限制离婚主义(有责离婚主义);•3)自由离婚主义(破裂离婚主义)(二)旧中国的离婚制度(一)我国古代的离婚制度1、七出: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盗窃去。2、义绝:夫欧妻之祖父母、父母及杀妻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夫妻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自相杀;妻欧詈夫之祖父母、父母、杀伤夫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妻与夫之缌麻以上亲、夫与妻母奸;妻欲害夫者。以上五类为其义已绝,法律上必须离异。3、和离:男女双方合意离婚。(二)中华民国时期的离婚制度及台湾地区现行离婚制度1.协议离婚2.诉讼离婚第二节我国处理离婚问题的指导思想一、保障离婚自由(一)离婚自由的概念是指婚姻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基于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时,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提出解除婚姻关系的请求,受法律保护。(二)保障离婚自由的必要性1.保障离婚自由是婚姻关系本质的要求。2.保障离婚自由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要求。3.保障离婚自由是促进社会安宁的重要方面。(三)执行保障离婚自由中的错误倾向1、“嫁鸡随鸡”明知感情破裂,也不愿离婚。2、法院“宁拆十座庙,不破一门婚”或认为离婚自由就是当事人有权离婚的自由。二、反对轻率离婚轻率离婚是对婚姻自由的曲解,认为是绝对自由,是错误的。第三节我国行政登记离婚制度法律法规依据第31条【自愿离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婚姻法】•第10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婚姻登记条例】•第12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第13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条例】一、我国行政登记离婚的条件和程序(一)登记离婚的条件和限制1、登记离婚的条件(1)双方当事人须有合法的夫妻身份。(2)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双方须有离婚的合意。(4)双方须对离婚后子女及财产问题作出适当处理。2.登记离婚的限制(1)未达成离婚协议的;(2)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3)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前三项属于《婚姻登记条例》第12条的规定(二)登记离婚的机关和程序1、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内地居民、军人、服刑人员婚姻登记机关。2、办理离婚登记的程序(1)申请。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或双方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申请。所持证件:一是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是本人的结婚证三是离婚协议书(2)初审。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证件是否齐全,真实。(3)受理。符合登记条件的,发给当事人《申请离婚声明书》,填写。(4)审查。就协议书的内容进行遂项询问。(5)登记。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当场登记,发给离婚证。(离婚证丢失的可补办)二、登记离婚后一方翻悔的处理(一)对离婚登记翻悔的处理人民法院一律不受理婚姻登记机关未处理的一方翻悔要求。(假离婚案例)(二)对财产分割问题的翻悔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如果法院审理查明不存在欺诈、胁迫情形,依法驳回。第四节我国诉讼离婚制度•法律依据:•第32条【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一、诉讼离婚的概念和条件指夫妻一方要求离婚或双方同意离婚,但对子女抚养、财产处理未达成协议,由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诉讼程序审理后,调解或判决离婚的制度。条件如下:(一)离婚当事人必须有婚姻关系(二)只限夫妻一方要求的离婚(三)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才受理离婚请求二、诉讼外的调解由当事人双方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人民调解委员会或乡、镇司法服务所进行调解,这一调解,不是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调解结果如下,没有法律约束力:(1)和好。(2)双方同意离婚,登记。(3)调解无效,起诉。三、诉讼离婚程序(一)起诉与受理(二)调解1、诉讼中的调解机关2、调解的性质3、调解结果:(1)调解和好——不再办理,案件终止。(2)调解离婚——离婚调解书与离婚判决书和离婚证具同等效力。(3)调解无效——判决。(三)审理和判决一审判决次日起15日内向二审法院上诉,过期不上诉,生效。(四)对调解和好、撤诉和判决不准离婚后的再次起诉离婚的限制。(原告在6个月内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又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第五节判决离婚的法律原则一、判决离婚法律原则概述(一)过错原则(二)无过错原则(三)破裂原则二、我国判决离婚的法律原则(一)将夫妻感情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立法理由(感情破裂与婚姻关系破裂争议)1、是婚姻本质的要求2、是我国立法经验的总结3、是我国30年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4、符合世界离婚立法原则的趋势(二)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方法1、看婚姻基础2、看婚后感情3、看离婚原因4、看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三)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条件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如一方被宣告失踪、一方有重大道德鄙劣的犯罪被判刑的,一方婚后患有性病、艾滋病等传染性疾病或有生理缺陷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于治愈的,等等)三、诉讼离婚中的两项特殊保护法律依据:•第33条【军人配偶要求离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第34条【不得提出离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一)诉讼离婚中对现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1、保护现役军人婚姻的意义2、现役军人的范围--是指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警部队服现役,具有军籍的军官和士兵。3、保护军人婚姻的适用--只适用于非军人一方要求与军人一方的离婚。4、对现役军人特殊保护的内容“征得军人同意”5、保护军人婚姻的除外情形。“但军人有重大过错的除外。”(二)诉讼离婚中对女方的特殊保护1、诉讼离婚中对女方特殊保护的意义2、对女方特殊保护的内容和适用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双方自愿离婚的,不限制。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确在必要指(1)夫妻矛盾十分尖锐。(2)女方怀孕和分娩的婴儿系与他人非法两性关系所为。妻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非法生育“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否包括同性同居【案情】刘某(男)与黄某(女)一直在深圳打工,2012年8月上旬,二人经媒人介绍相识,逐渐确立恋爱关系。2013年5月22日,双方在政府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新婚阶段,夫妻关系和睦。后来,刘某发现妻子常常去朋友张某(女)家打牌,夜不归宿,且妻子与自己没有了往日的亲密,遂怀疑妻子有了外遇。经深入调查,刘某发现黄某和她的朋友张某不是普通朋友关系,而是情人关系,二人早已同居。刘某无法接受这一事实,将黄某告上法庭诉求离婚,并要求赔偿自己的精神损失费2万元。被告黄某辩称,自己和刘某结婚后,起初尚好,慢慢地刘某对自己不理不睬,加之生活与工作的压力,自己想找个同性好友倾诉,以获得心里和生理上的安慰。于是,自己在性取向上渐渐有了双性恋的习惯,现在同意离婚。但是,坚决不愿赔偿原告刘某的精神损失费,因为自己是和同性同居,并没有和丈夫之外的异性发生过性关系,所以,自己不应当赔偿原告的任何精神损失费用。【分歧】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于同性同居如何定性,以及能否判决黄某赔偿刘某精神损失费,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同性同居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范畴,应判决黄某赔偿刘某精神损失费。理由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所以,法院应当判决原、被告离婚,并支持关于黄某赔偿刘某精神损失费诉讼请求,2万元数目过高,可以酌情减少。第二种意见认为,同性同居不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范畴,只有异性同居才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的范畴,本案不可以判决黄某赔偿
本文标题:离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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