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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出国(地区)法律状况调查报告编号:输出国(地区)印尼法律法规名称及内容2001年《印度尼西亚共和国专利法》(NO.14)2001年《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商标法》(NO.15)2002年《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著作权法》(NO.19)2000年《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外观设计法》(NO.31)2000年《印度尼西亚共和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法》(NO.32)2000年《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商业秘密法》(NO.30)2000年《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植物品种法》(NO.29)1995年《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NO.15)法律法规情况分析结论1、《专利法》现行的印尼《专利法》为2001年颁布的第14号法律。其中规定专利申请应自申请之日起18个月内公开,公开时间为6个月,申请人提出审查请求之后36个月之内结案,不服驳回的可在三个月内提出复审请求。印尼《专利法》要求发明人在印尼实施新产品生产后方能申请专利。专利的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20年,小专利(印尼无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10年,两种专利均不得续展。现行专利法规定,涉及以下内容的发明不得授予专利权:①违反法律法规、宗教道德、公共秩序和伦理;②人和/或动物的检查治疗、治疗方法;③科学和数学理论、方法以及除微生物外的活体生物;④动植物培育过程中不可或缺的生物方法。此外,印尼《专利法》还规定,在规定期限内不缴纳专利费用的取消专利资格。有关专利的诉讼案件必须在案件提交之后的180个工作日之内结案。侵犯他人专利权者最高可处4年监禁和/或5亿印尼盾的罚金。侵犯小专利者则最高可处2年刑期及/或2.5亿印尼盾的罚金。2、《商标法》印尼现行的《商标法》规定,商标应为由图画、名称、单词、文字、数字、颜色组成或合成的标记、徽章。印尼规定非印尼语的商标必须同时提交印尼语的读音。商标申请提出之后的第14日起至6个月为公示期,期间任何人均可提出异议。公示结束后9个月内结束实审。对不授权决定不服者可在3个月内提出复审请求。印尼赋予商标的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10年,期满可以续展。印尼商标法对原产地名称给予保护。此外还规定,注册后的商标如不使用的时间达到3年,将取消其商标的注册资格。印尼《商标法》就商标侵权及其处罚做了详细规定:如在相同产品、服务或制造领域使用与某注册商标整体类似或与某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部分类似的标志,最高可对侵权人处以5年监禁及/或10亿印尼盾的罚金;在同类注册商品上使用与他人地理标志实质类似的商标可处以最高4年及/或8亿印尼盾罚金;使用可能欺骗或误导公众相关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原产地名称标记者可处以最高4年的监禁及/或最高8亿印尼盾。3、《著作权法》印尼现行的《著作权法》是2002年通过的第19号法,于2003年6月29日开始生效。该法与旧法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将“数据库”这一新兴事物涵盖于版权保护范围之内,从新法实施之日起,数据库在印尼可以依照版权法的规定受到法律保护。印尼《著作权法》对数据库的定义为:以任意形式编辑、任何可以由机器或计算机读取、但必须是经由智力创造行为加以选择与整理的数据形式。数据库必须具备独创性或创造性。这意味着仅仅是将大量的数据集中在一起并不能受到法律保护。此次的新法未将间接侵权、网络侵权和平行进口等版权保护领域的重要事项列入。这意味着在印尼,不会追究间接侵权和网络侵权者的责任。另外,可以认为平行进口在印尼是合法行为。印尼法律规定,非法复制或发行著作权产品者的最低监禁期为1个月,最长则为7年;罚金最低限为100万,上限为50亿印尼盾。此外,非法传播、展览侵权产品者的处罚为最高5年的监禁及/或5亿印尼盾的罚金。4、《外观设计法》印尼现行的《外观设计法》签署于2000年12月20日。一般认为,印尼的《外观设计法》非常简单并且存在很大程度的不公平。在印尼,外观设计专利的门槛相当低,一个产品只要在公开期内无异议提出,则无需经过实审即可获得专利权。假如出现异议,只需将新产品与异议产品对照,或由申请人提出新的产品,即可授予专利权。外观设计的保护期为10年。另一方面,印尼给予申请撤消某个外观设计的专利资格的期限是全世界最长的。印尼《外观设计法》规定,撤销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申请应由申请人向商业法庭提出诉讼,商业法庭必须在120天之内做出判决。如果对商业法庭的判决不服,可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最高法院则必须在90天之内做出最终判决。这意味着在印尼撤销一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时间最长可达210天。侵犯外观设计者的刑罚为最长4年的监禁及/或3亿印尼盾的罚金。5、《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法》印尼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法》于2000年生效,该法规定,布图设计必须具备独创性,且必须是设计人(或小组)自己的智力成果。布图必须具备能动性、电路中每一部分必须与总体相连以及设计目的明确等要素,且在设计当时和在布图设计人或集成电路制造商群体中不具有普通性。布图设计不得违反现行法律、公共秩序与公共道德。该法规定,如果布图设计已经用于商业目的,提出申请之日不得晚于最初实施之后的两年。印尼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采取登记制,保护期限为10年。该法同时规定,如果是出于调查、研究、教育等非商业目的,在不侵犯专利权人权益的前提下,他人可以使用该布图设计。当出现布图设计权利被撤销的情况时,若所有权人与他人签署了实施授权协定,被授权者有权继续自己的实施行为,直至双方协定中所约定的期限到期。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可通过继承、赠送、遗言、书面契约或其他不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获得。侵害他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利者最高可判处3年监禁及/或3亿印尼盾的罚金。6、《商业秘密法》商业秘密指的是技术或商业领域具备相当的经济价值、且未公开的相关信息。印尼《商业秘密法》保护的范围包括生产方法、加工方法、销售方法以及技术与行业领域中其它具备经济价值的、通过正当手法获得且无需向外界公开的信息。商业秘密的拥有者具有对权利的独占使用权、允许或禁止他人使用权、或出于商业赢利的目的向他人透露商业秘密的权利。商业秘密可以通过遗产继承、赠与、遗言、书面协定或法律所规定的其他方法获得。以违反现行法规的不正当手段窃取他人商业秘密,视为侵害他人的商业秘密权。但如果对营业秘密的使用是出于社会防卫、健康、安全的目的,则不视为侵权。此外,假如只是对他人利用商业秘密制造的产品加以研究进行再次生产的,也不视之为侵权。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权,最高可判处2年监禁及3亿印尼盾的罚金。权力输入输出情况编制:审核:批准:输出国(地区)法律状况调查报告编号:输出国(地区)印度法律法规名称及内容商标法1999年商标法版权法2006年成本与工程会计师法(修正案)印度1957年版权法印度1991年国际版权令专利法2001年半导体集成电路布线设计规定2000年半导体集成电路布线设计法印度2000年设计法印度1970年专利法印度1994年专利法修正法法律法规情况分析结论印度的知识产权保护是通过“立法作保障,司法、行政、民间三方积极互动、紧来完成的。完善而不断更新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是印度实现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保障,而司法部管理部门以及民间团体积极互动、密切配合是印度实现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手段。关于版权,1999年12月30日,印度进一步对版权法进行了修订,并于2000年1月15日正式实施。通订,印度版权法实现了与TRIPs的完全接轨。此外,印度在1999年还颁布了《国际版权规则》,将版权的保护扩展至WTO所有成员。关于商标,印度于1998年12月7日成为关于保护知识产权之巴黎公约成员国,申请人可以申请优先注册。印度于2003年9月15日采用新的商标法,因此,国际商标分类第35至42类的服务商标可以接受申请注册。在印度,商标权的产生基于使用,商标的在先使用人享有商标的专用权。在印度可注册商标的种类包括商品商标、系列商标、联合商标、证明商标和防御商标。印度是采用本国商品分类的国家。商品分类与国际分类相近似。可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任何具显著性的文字﹑图案或由以上元素的组合构成的标记均可申请注册。不可注册的商标的构成要素:缺乏显著性的商标;表明了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数量、种类、目的意图、价值、生产时间/提供服务的时间的标志;商品的通用名称或专有名词;欺骗公众或引起公众混淆误认的标志;它包含任何可能伤害了宗教信仰或部分印度公民的东西,或由此组成的标志;具有淫秽性或诽谤性的元素构成的标志。关于专利,印度在加入WTO之后,其1970年的专利法已通过1994年的专利修改法令得到修改。此法令于1995年1月生效,其目的是修改1970年的专利法使之与TRIPS协定的规定一致。修改的范围有:1)药品;2)专利的期限;3)强制许可制度;4)发明的概念;5)微生物的概念。继后,印度又通过了《1998年专利修改法案》。此法案对专利法(1970年)做出的最大修改之处是对药品除了要求生产过程的专利保护外,还允许要求对其产品给予专利保护。这些产品包括杀虫剂、杀菌剂、杀真菌剂、除草剂和其他一切用于保护和保存植物的物质,也包括作为中间产品用于生产药品的所有化学品。关于大型装备国际贸易纠纷相对较少。权力输入输出情况编制:审核:批准:输出国(地区)法律状况调查报告编号:输出国(地区)斐济法律法规名称及内容斐济尚无独立的知识产权法案,在知识产权方面遵照国际通行原则,有关的规定涵盖在版权法、专利法与商标法(TheCopyright1999,PatentAct,Cap239与TradeMarkActCap240)法律法规情况分析结论在斐济,知识产权由总检察长办公室和司法部主管。商标和专利由“公司、企业名称、专利和商标局”负责管理,该局有两名工作人员(2005年),负责处理商标和专利事宜。在斐济,版权由总检察长管理。斐济没有外观设计专利制度。商标:每年大约有600-700件商标注册申请。19世纪80年代起,斐济就建立了注册商标制度,现在大约有34000件注册商标,每年有1000件注册商标申请续展,但目前尚不清楚有效注册商标的总件数。申请注册商标的,商标局同时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目前尚无迟延审查的先例。由于人手不够,商标局已经积压了大约100件对注册商标的异议案件,使商标审查迟延了10年左右。专利:每年大约有1-2件专利申请。斐济从19世纪起就建立了专利制度,迄今总共授予专利约1000件。斐济不对专利的本地新颖性进行实质审查。斐济专利的实质审查由澳大利亚负责,而且免费,斐济专利局在进行形式审查后,可以决定是否授予专利权。斐济知识产权法规定,权利人可以申请强行执行其知识产权,但由于执法资源缺乏、警察和其他执法人员训练不足,斐济的知识产权执法状况很差,很少甚至根本就不能申请强制执行。斐济版权制度更复杂、纠纷更多,但执法状况也相差无几。权力输入输出情况编制:审核:批准:输出国(地区)法律状况调查报告编号:输出国(地区)阿联酋法律法规名称及内容1992年《商标法》2002年《版权及相关权法》2002.12海关规定、进出口程序、原产地规则FederalLawNo.18of1981concerningtheorganizationofcommercialagencides,asamendedbyFeberalLawNo.14of1988andFederalLawNo.13of2006(商业代理规定)FederalLawNo.5of1975(商业注册规定)FederalLawNo.5of1985(民法)FederalLawNo.18of1993(商法)UAEFederalOrderNo.16of1975(thepublictenderslaw)(政府采购规定)MinisterialDecisionNo.20of2000onAdministrationofContractsSystem(政府采购规定)FederalLawNo.7of1976establishingtheStateAuditInstitution(政府采购规定)FederalLawNo.1of1979organizingindustrialaffairs(工业规定)FederalLawNo.23of1991concern
本文标题:输出国法律情况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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