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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三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代理词尊敬的仲裁庭首席仲裁员、仲裁员:我作为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依法接受本案被申请人四川三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其参加今天的仲裁庭,根据本代理人掌握的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仲裁代理意见,供仲裁庭予以参考:一、申请人请求确认其与被申请人从2011年4月24日至今具有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依法不应得到支持。被申请人在大竹县的煌歌商业广场H4-5号项目是采取的劳务承包的方式,出了公司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外,其他相关人员都是劳务公司的人员,被申请人没有与这些人员建立劳动关系。根据我们调查,并审查被申请人提供的《劳务承包施工合同》,四川三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这一项目的全部工程劳务对外发包给四川渝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了。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四川渝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属于劳务派遣单位,依法应当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四川渝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劳动者不应该再重复与被申请人建立劳动关系,被申请人没有任何义务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用工合同。故,申请人请求确认其与被申请人从2011年4月24日至今具有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依法不应得到支持。二、申请人要求确认其与被申请人从2011年4月24日至今具有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依法不应得到支持。被申请人接收到大竹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举证通知书和仲裁申请书副本后非常吃惊,也十分重视。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确定自己单位确实没有申请人这位劳动者,并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书到其陈述的相关项目上进行调查,也确定没有申请人这位劳动者。为了进一步查清事实,依法支持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工作,被申请人专程委托了律师对申请人主张的事实进行了法律调查。据我们调查的证人童隆权、徐应红、周长银、杨德茂、蒋和葡、李仕明、杨腾云、李忠贵证实,他们根本不认识申请人,项目上根本就没有申请人这样一位劳动者。虽然,申请人提出主张后也出示了一些证据,希望证实自己与被申请人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但是申请人的这些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的主张,其证明义务尚不能完成。据此,本代理人认为申请人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诉请的主张,申请人要求确认其与被申请人从2011年4月24日至今具有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依法不应得到支持。综上,本代理人认为被申请人将申请人诉争涉及的项目全部劳务对外发包给了具有劳务承包资质的劳务派遣单位,劳动者依法应该与派遣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而不是被申请人。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的主张既缺乏法律依据,也缺乏足够的事实依据,其主张依法不应得到支持。为此,敬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驳回申请人的请求。以上意见请仲裁庭予以参考,谢谢!四川三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张洪2011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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