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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興大學土木工程學系常設委員會組織細則八十一年九月十七日系務會議通過八十五年九月十二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八十九年元月廿七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九十七年六月廿六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九十八年二月十九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九十八年九月廿四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第一條本細則係依據「國立中興大學土木工程學系組織規程」第六條規定制定之。第二條系務發展委員會一、本委員會設委員九人,系主任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各學術分組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各學術分組各推選專任助理教授以上(含)教師一人擔任之,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二、職責:1、擬定本系學術發展方向及計劃。2、擬定新聘教師之聘任原則。3、規劃各項招生考試相關事宜。4、規劃及審核大學部學生直升研究所碩士班及研究生逕行攻讀博士班事宜。5、規劃研究生資格考試及畢業考試有關事宜。6、負責出版事宜。7、評議本系學術研究成果。8、協議一般人事、預算及系館空間之分配原則。9、協議系務會議交議之其他事項。第三條教師評審委員會一、本委員會設委員九人,由本系專任講師以上教師就合格專任教授、副教授推選產生,但副教授不得對於教授評審,且教授委員所佔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二。系主任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前項委員須為未曾因違反學術倫理而受校教評會處分者。被推選委員應為學養俱佳、教學認真、公正、熱心之教授、副教授,且最近三年曾主持二年以上國科會研究計畫或個人RPI值達國科會各學門研究計畫申請人之RPI平均值以上或於國際期刊(當年名列JCR)發表論文二篇(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以上。二、職責:1、審查本系專、兼任教師之升等、新聘、改聘、休假、國科會出國進修等有關事宜。2、審查本系專、兼任教師之續聘及解聘事宜。3、選薦本系優良教師。4、推薦各學術獎候選人。5、協議系務會議交議之其他事項。第四條教學及課程委員會一、本委員會由各學術分組各推選專任助理教授(含)以上之教師一名及學生代表一名組成,召集人由系主任擔任之。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二、職責:1、修訂定本系之課程。2、評估教學成效。3、分配研究生協助教學事宜。4、統籌規劃系專題演講事宜。5、協議系務會議交議之其他事項。第五條財務委員會一、本委員會由各學術分組各推選專任助理教授(含)以上之教師一名組成,召集人由委員互推選之。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二、職責:1、系經費及建教合作收支之規劃及協助管理。2、系圖書儀器之協助購置與查核。3、系電話、傳真機及影印機使用之規劃與管理。4、系務會議交議之其他事項。第六條招生考試委員會:一、本委員會由各學術分組各推選專任助理教授(含)以上之教師一名組成,召集人由系主任擔任之。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二、職責:辦理各項招生考試相關事宜。第七條各委員會每學期至少開會二次,所決議事項應於系務會議中提出報告。第八條本細則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定時亦同。國立中興大學土木工程學系教師聘任暨升等辦法八十一年九月七日系務會議通過八十五年九月十二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八十六年三月廿七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八十六年十一月六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九十年三月八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九十三年三月廿五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九十八年一月十五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第一條本系依據「國立中興大學教師聘任暨升等辦法」及「國立中興大學各系教師評審委員會組織章程」之規定訂定「國立中興大學土木工程學系教師聘任暨升等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二條本系設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處理教師聘任暨升等事宜,其組成依本系「常設委員會組織細則」之規定。第三條教師聘任暨升等需有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員親自出席始得開議,惟委員遇有與自身或三親等有關事項應自行迴避,本會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第四條教師聘任暨升等需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始為通過。第五條教師聘任暨升等研究著作(五年內)最低門檻:1.升等或新聘教授者,至少應有以申請人為第一作者(論文投稿時指導研究生不列入排序)之三篇SCI學術專業期刊論文(不包括原有學位畢業論文或其論文之一部份)。2.升等、改聘或新聘副教授者,至少應有以申請人為第一作者(論文投稿時指導研究生不列入排序)之二篇SCI學術專業期刊論文(不包括原有學位畢業論文或其論文之一部份)。3.升等、改聘或新聘助理教授者,至少應有以申請人為第一作者(論文投稿時指導研究生不列入排序)之一篇SCI學術專業期刊論文。4.升等、改聘或新聘講師者,至少應有以申請人為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之一篇SCI學術專業期刊論文。第六條教師之升等(改聘),本會按研究著作、教學績效及服務合作等三項予以審查評分,依下列標準評審之。一、研究著作:本項評分上限,教授五十分,副教授、助理教授及講師四十五分。由本會就「代表著作」及「參考著作」進行評審。研究著作須符合「國立中興大學教師升等評審標準及著作送審準則」之規定,升等(改聘)者以原級職內完成為限,論述、翻譯及講義等均不列入。評審方式如下:1.代表著作之評分範圍為十二分至二十分。參考著作每一篇一至六分,作者為二人以上時,第一作者得全分,第二第三作者分別得二分之一、三分之一之論文評分,以此類推。2.具有特殊價值之研究著作且有證明文件者應酌予加分。一、教學績效之評分上限三十分,由本會依據下列相關資料審查評定之。1.教授、副教授及助理教授任教課程滿分為十分,教材教案滿分為十分,學生反應及指導論文滿分為十分。2.講師協助教學滿分為二十分,學生反應滿分為十分。三、服務與合作之評分上限:教授二十分,副教授、助理教授及講師二十五分。評分方式如下:1.評分項目分為年資、參與服務、輔導學生、合作情形等四項。升教授者每項總分均為五分;升副教授、助理教授及講師者年資、輔導學生、合作情形等三項均為五分,參與服務項為十分。2.年資超過一年給一分,但不超過五分,由人事室簽證認定之。3.其餘項目分數由本會決定百分之五十之分數,該組講師(含)以上投票評分,決定百分之五十分數,投票以無記名方式進行,各投票分數之剩餘誤差如大於平均值之標準誤差三倍時,該分數不予採計。第七條各評審委員之評分超過七十分(含)者,視為同意票。第八條經本會同意升等之教師,由系提院審查之。提院審查時所需之基本資料,包括任教課程、教材教案、學生反應、參與服務、輔導學生及合作情形等項之評分,以各評審委員所評分數之平均數為該項之評分。第九條新聘直接由本會審查表決之。第十條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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