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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4-16船舶防污染须知I-TD-072012/2上海远洋运输有限公司1/8文件编号:I-TD-07版本/修改:2012/0生效日期:2012-04-16编写:技术部审核:陈志强批准:常华明船舶防污染须知1防止油污染1.1机舱污水的排放及控制1.1.1船在锚地、港池禁止向舷外排放污水。即使通过油水分离器也不得排放。1.1.2船舶在特殊区域以外的污水排放,应遵照MARPOL73/78公约附则I第9条。1.1.3杜绝和减少污水的产生1.1.3.1加强机舱设备的维修保养,以杜绝设备在运转中因跑冒滴漏现象,使油类进入舱底。1.1.3.2值班人员应经常检查各海、淡水泵的填料盘更和有关阀门盘更及管系有无漏泄现象,采取相应措施以减少舱底水。1.1.3.3在港时,除生产必须外,机舱应控制用水。1.2机舱污油、油渣的收集、焚烧和处理1.2.1污油、油渣的收集机舱内各种清洗后的污油、各种设备更换下来的废油应收集到污油箱或污油柜内,重油分油机、滑油分油机在使用中产生的油渣要存放在油渣柜内。1.2.2污油、油渣的焚烧污油、油渣经加热至一定温度,送到焚烧炉进行焚烧。在炉膛温度较低的开始一段时间内,要有轻油伴烧。1.2.3污油、污水、油渣的退岸处理1.2.3.1申请当机舱污水、污油、油渣超过船上储存和处理能力时轮机长应通过船长向海事局当局申请,由海事局当局认定的合格接收单位派接收船、车到船接收。1.2.3.2接收当接收车、船的输油管与本船标准排放接头接妥时,船舶应即装好输油管另一舷的出口端盲板。堵好下水孔,备妥溢油应急抢险工具,使用适当的输送压力和排量,指派专人负责操作,与接收方保持联系。1.2.3.3单据当接收完毕,船方应向接收单位索取具有时间、地点、数量的单据,轮机长依此向海事局申请由其签发的接收凭证,将此操作记入《油类记录簿》并经海事局签署确认。1.3驳油1.3.1轮机长按照移油程序,督促二管轮做好平时的驳油工作。1.3.2在港口停泊时除轻、重油贮存舱向沉淀柜驳油外,禁止贮存舱间互驳作业,必须转驳时需经轮机长和大副同意。1.3.3在油类调驳前要认真检查管子、伐系及舱容,计算好调驳数量。2012-04-16船舶防污染须知I-TD-072012/2上海远洋运输有限公司2/81.3.4驳油时要专人值班,加强核对油舱油位,避免溢油和跑油。具体操作,请按“船用油移油操作程序”执行。1.4加油1.4.1加油前,船长应将加油港口的有关防污染特殊要求及时通知轮机长并做好申报工作。1.4.2加油方案的制定:轮机长和二管轮及有关人员要制定加油方案,其方案至少包括受油舱舱号、地点及舱容;在计划的加油时间内每个油舱的油位高度与加油种类;加装油量的舱容百分比;各油舱加油的先后次序,以及每个油舱的测量工具及测量方法。1.4.3加油方案的培训:轮机长必须在加油前48小时内,对参加加油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必须包括:船舶的装油计划;溢油处罚(违反规定也会被罚款或起诉);船舶移油程序,每个人员的责任;相互联系的标准手势(见附件)和英文短语;受油点值班和甲板巡回值班要求;紧急停止程序。1.4.4加油前的会谈:加油前,轮机长、主管轮机员及有关人员必须参加供受人员召开的加油前会谈,了解当地港口对加油的法令和法规,审核确认供受双方交流方法、舱面监视人员的识别、紧急关闭及注满手续。在必要时熟悉和使用经共同确认的手语。1.4.5船长或值班驾驶员必须在航海日志记载:由负责人组织的培训和参加培训人员的姓名、职务,以及移油负责人之间的移油前会谈要点。1.5船舶油类操作记录1.5.1三管轮在抵港前应将污油/水处理妥当,并将存量报告轮机长。1.5.2轮机长负责《油类记录簿》的记录、保管。每记录完一页,由船长审核签字。《油类记录簿》应采用中、英两种文字如实、正确记录。1.5.3填写《油类记录簿》时,应严格按照记载细目一览表的要求记录。应将日期、作业代号和细目的数码记入相应的表格内,所要求的细节,应按年月日顺序记入空栏。1.5.4填写的作业内容包括:船舶的移油、加油(所加油的时间、地点、牌号、品种、数量及加油舱号)、污油/水处理操作以及污油/水存量。每周一次记录IOPP证书格式A和格式B第三项中的油舱、编号、存量。1.5.5《油类记录簿》每记完一本,应在船保留3年。1.5.6如需新的《油类记录簿》时,及时与机务监督联系,通过船舶所在港口的海事局或其他途径认购(须加盖核发机关印章)。1.6设备管理1.6.1三管轮应按要求做好油水分离器及其系统的维护和检测,严禁将洗涤剂倒入舱底,以免造成油水分离器监控设备失灵。轮机长要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机务部。1.6.2在抵港前对油水分离器及其监控装置进行试验,使之处于正常状态。1.6.3船舶的污油/水舱应有明确的标识,内容包括:容积、深度、肋骨号、横向位。1.6.4污油舱(柜)、污水舱(柜)的液位报警系统要经常检查测试,使其处于正常状态,高液位报警时,要及时处理,以防溢入舱底。1.6.5污油、水舱(柜)的测量孔、透气孔、相关管系要保持畅通。1.7船上油污应急处理1.7.1船上油污应急计划按MARPOL73/78公约附则I第26条规定,经海事局审核批准且已2012-04-16船舶防污染须知I-TD-072012/2上海远洋运输有限公司3/8在船舶营运中使用,指导船员处理意外的排油,其宗旨在于抵御海上重大污染事故的威胁、提供国际合作、以快速有效的方法对油污染事故作出反应。1.7.2溢油应变部署:为帮助船员在油污抢险过程中统一认识,采取一致行动,以制止或最大限度地控制油类意外排泄和减轻油污影响,应遵照《船上油污应急计划》中的“溢油应变部署表”进行抢险,应急抢险的基本要求是:1.7.2.1立即停止如驳油、加油等工作。停止一切明火作业,如电焊、敲锈等,切断通往现场的电源,杜绝火种。1.7.2.2发出警报,各个船员按《船上油污应急计划》中的部署实施应急抢险。1.7.2.3向有关港口和公司有关部门报告。1.7.2.4在港口处理油污事故中不准使用消油剂,如果要使用消油剂,需向港口当局申请,得到批准后方可使用。2防止生活污水污染根据MARPOL73/78公约的规定,对于公约限定的新造船舶,应采取相应措施,避免生活污水对水域的污染。如港口当局有特殊要求时,按港口当局要求执行。2.1船舶在港期间2.1.1除必须的生活用水外,应尽可能地控制生活污水的生成。2.1.2无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船舶,其生活污水要储存在蓄污柜内,不得向舷外排放。2.1.3有生活污水装置的船舶,其处理装置要处于运行状态,生活污水通过处理装置处理后向舷外排放。2.2船舶在航行中2.2.1船上无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时,生活污水必须在下述条件下排放:1)经过消毒和粉碎时可在距最近陆地4海里以外水域排放;2)未经消毒和粉碎时应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外排放;3)不论是经消毒和粉碎还是未经消毒和粉碎的生活污水及粪便排放,均应在船舶以不小于4海里的航速在航行中,以中等速率进行排放,不得将蓄污装置内的污水和粪便倾刻排光。2.2.2有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船舶,生活污水可通过生化处理装置处理后向舷外排放。2.3船舶进港前2.3.1无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船舶要做好生活污水排放管系的转换,将生活污水排至蓄污柜,停止向舷外排放。2.3.2对蓄污柜进行检查测量,要留有足够的空舱容,以保证港内期间的生活污水储存。2.3.3有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船舶应对设备进行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2.4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管理2.4.1有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船舶要根据说明书的要求进行使用管理,经过处理的污水最后进入消毒柜用含氯药品杀菌,然后排出舷外。在使用中,不能将残渣排空,以保证装置的有效性。2.4.2无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船舶,对蓄污柜应明确标识位置、容积、深度等,以备查考,要2012-04-16船舶防污染须知I-TD-072012/2上海远洋运输有限公司4/8按本规程的规定控制排放。2.4.3主管人员应做好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维护和检测,在抵港前进行试验,添加消毒药品,确保其工作可靠。3防止日常垃圾污染3.1船舶垃圾的存放与管理3.1.1船舶应备有密封良好的专用塑料袋和专用垃圾桶,盛装的垃圾种类应明确标在垃圾桶(袋)上,垃圾桶的配置和标识应符合《船舶垃圾管理计划》的要求。3.1.2生活垃圾、货物相关垃圾及维修垃圾,玻璃垃圾等应集中分类存放。3.1.3含有害或危险物质成份的垃圾和油污垃圾及塑料制品垃圾,应与其它垃圾分开存放,以便到港后办理接收。3.1.4来自有疫情港口的船舶的垃圾,应提前申请卫生检疫部门进行卫生处理。3.1.5船舶离港前,应将船上垃圾退岸处理干净。3.2航行中的垃圾处理3.2.1船上的一切塑料制品垃圾(包括合成纤维绳和渔网、各种包装食品或其他物品用的塑料纸、绳、袋、容器、捆扎啤酒罐的塑料环、啤酒瓶盖的塑料垫、香烟的过滤嘴、机械的橡胶密封圈垫以及存放垃圾的塑料袋等)严禁在任何水域扔弃,船上应专设盛放塑料垃圾的箱子。3.2.2离最近陆地25海里以内,不准将漂浮物、垫舱物料、衬料和包装材料投入海中。3.2.3离最近陆地12海里以内,不得将食品废弃物、纸制品、破布、玻璃、金属、瓶子、陶器和一切废弃物处理入海。3.2.4本规程3.2.2和3.2.3中所述垃圾经粉碎或磨碎后,其直径不大于25毫米,可允许尽可能远离最近陆地处理入海,但禁止离最近陆地3海里以内处理入海。3.2.5在海上按规定的区域处理垃圾入海时,应将装存其它垃圾的塑料袋或其它塑料网具等收回,不准一并处理入海。3.2.6在特殊区域,除了经粉碎的的食品垃圾(其直径不大于25毫米)可在最近陆地12浬以外排放,禁止排放其他垃圾。3.3抵港垃圾处理3.3.1船舶抵港禁止向港口水域倾倒垃圾和废弃物。3.3.2抵港船舶禁止使用焚烧炉焚烧垃圾。3.3.3航行中未能处理或不允许处理的垃圾、抵港后应向港口当局申请接收处理。3.3.4凡含有危险、有毒等垃圾的品名、性质、数量应事先报告港口当局,经批准后方能进行处理。3.3.5船舶禁止焚烧:(1)在MARPOL73/78公约附则Ⅰ、Ⅱ和Ⅲ所列的货物残余物以及有关被污染的包装材料;(2)多氯联本;(3)附则V定义的含有超过微量重金属的垃圾;(4)含有卤素化合物的精练石油产品。以上四类垃圾必须单独保存退岸处理。3.3.6在港船舶垃圾桶不得悬挂在舷外。3.3.7垃圾接收作业时,船方与接收方应密切配合,积极采取防范措施,防止垃圾散落入海。2012-04-16船舶防污染须知I-TD-072012/2上海远洋运输有限公司5/83.4船舶垃圾操作记录3.4.1留存船上的塑料制品垃圾及其它垃圾,抵港申办接收后,应在专设的垃圾处理记录簿内作好记录,并向接收单位索取收据或证明与《垃圾记录簿》一并妥善保存二年以备查。3.4.2根据《MARPOL73/78公约》95修正案(附则V)的规定,船舶需在舷梯和餐厅处悬挂由国家主管机关制作的防污“公告标牌”。3.4.3船舶要配备由国家主管机关编制的“船舶垃圾管理计划”并加以认真实施。3.4.4船舶垃圾的处理操作记录由大副按规定统一填写《垃圾记录簿》,大管轮、大厨、水手长应分别将轮机部、甲板部的垃圾处理情况报告大副进行记录,每记完一页应由船长签字。4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4.1消耗臭氧层物质控制4.1.1消耗臭氧层物质系指MARPOL73/78公约附则VI第1章第2条第16款所述的物质。4.1.2在2005年5月19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以及2005年5月19日以前建造的、但实际设备交付船上的日期为2005年5月19日或以后的船舶,禁止使用含消耗臭氧层物质(氢化氯氟烃HCFCs可以使用到2019年12月31日)的装置。4.1.3对于受MARPOL73/78公约附则VI约束的船舶,使用含有消耗臭氧层物质装置的(无制冷剂充注接头的永久密封装置除外),船舶必须保存一份含消耗臭氧层物质装置的清单。4.1.4船舶必须建立专门的消耗臭氧层物质记录簿,记录内容包括: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设备的全部或部分重新充注、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设备的修理或维护、消耗臭氧
本文标题:船舶防污染须知2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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