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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蔽工程质量管理制度1、为了规范项目部隐蔽工程验收管理,有效地控制工序质量,确保工程质量,特制定本制度。2、项目部负责本项目隐蔽工程验收的管理,监督分包方完成相关验收资料准备、隐蔽工程验收,并完成验收后的消缺整改。3、项目施工分包方负责完成隐蔽工序的施工、相关验收资料准备和内部自检,负责按照约定时间通知项目部及监理组织隐蔽工程验收,并负责验收后的消缺整改。4、隐蔽工程验收项目,由分包方在编制《项目质量检验计划》及《专业施工组织设计》予以明确,具体范围一般参考《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和《火电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质量验评范围表中所列出的隐蔽工程项目。5、一般隐蔽工程项目包括:钢筋工程;地下基础工程;地下管系及其防腐工程;建筑工程的防水工程;地下结构的防水、防腐工程;设备封闭前的内部质量检查;埋入设备、结构内部及保温、防腐层的焊接工程等。6、项目施工分包方必须在隐蔽工程项目完成施工,并具备验收的基本条件时,进行隐蔽工程项目验收的申请报验。7、项目施工分包方需填写“隐蔽工程质量检查记录表”,提前24小时书面向项目部及监理报验,各有关单位应派人员按时到达现场,经各方共同检查。8、隐蔽验收的参加单位应包括:项目部(总承包方)、施工分包方、勘测设计单位代表、监理单位/业主、必要的检测单位等,重要部位的隐蔽验收应当邀请业主代表参加。9、分包方应做好隐蔽工程的验收准备工作,做好自检记录,并提供相关检验试验记录等技术资料。10、总承包方按照设计图纸和相关规程、规范,对照分包方自检记录和施工记录进行现场实物抽查,抽查时分包方应出具有关技术资料。11、经验收签证后的隐蔽工程项目,施工分包方不得自行变动;验收合格后经参加验收各方签证后方可隐蔽,进行下道工序作业。12、若经检查验收发现问题,按不合格品处理制度执行。若分包方不按要求消缺处理的,不能进行隐蔽,不能进行下道工序作业。13、质量问题处理完后必须通知重新检查,否则项目部及监理方有权通知施工分包方返工或停工。14、施工分包方未按规定向项目部及监理/报验而自行隐蔽,项目部及监理有权要求施工分包方进行开挖、剥露或解体,施工分包方必须按要求办理,其检查费用和有关的施工费用由分包方承担。15、经检查发现的问题,如果分包方不按要求进行返工和处理或处理后仍达不到标准要求,项目部及监理有权通知停工,停工损失由施工分包方负责。16、隐蔽后,如对其中质量提出疑问,无论项目部及监理是否参加隐蔽前的检验,当其提出重新检验要求时,施工分包方须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或修复。经检查,如质量合格,提出方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费用,赔偿施工分包方损失,必要时与业主协商相应顺延工期;如检验后质量不合格,施工分包方须全面剥露,全部重新检验,实施返工或返修,并承担一切费用和影响工期的责任。17、总承包方未按规定通知监理检查验收,监理有权要求采取解除隐蔽等方法进行复查,若发现质量问题,由项目部和施工分包方承担连带责任,未发现质量问题的,由业主承担所发生的检验及修复的费用。18、监理/业主事前确已接到通知,但未按时派员到场验收,项目部(总承包方)可自行组织验收,合格后通知施工分包方进行隐蔽,但必须作好验收记录。
本文标题:隐蔽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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