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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矿山救护规程第一章总则1.为保证安全、快速有效的实施矿山企业生产与建设事故应急救援,保护矿山职工和救护人员的生命安全,减少国家资源和财产损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2.矿山救护队是处理矿山灾害事故的专业队伍,实行军事化管理。矿山救护队指战员是矿山一线特殊作业人员。3.矿山救护队员必须经过资质认证,取得资质认证书后,方可从事矿山救护工作。4.矿山企业(包括生产和建设矿山的企业)(以下同)均应设矿山救护队,地方政府和矿山企业,应根据本区域矿山灾害、矿山生产规模、企业分布等情况、合理划分救护服务区域,组建矿山救护大队或矿山救护中队。生产经营规模较小、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矿山企业应设立兼职救护队,并与就近的取得三级以上资质的矿山救护队签订有偿服务救护协议,签订救护协议的救护队服务半径不得超过100km:矿井比较集中的矿区经各省(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规划、批准,方可联合建立矿山救护大(中)队。矿山救护队驻地至服务矿井的距离,以行车时间不超过30min为限。年生产规模60×104t(含)以上的高瓦斯矿井和距离救护队服务半径超过100km的矿井必须设置独立的矿山救护队。5.矿山救护队必须独立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以及“加强战备、严格训练、主动预防、积极抢救”的工作指导原则,坚持矿山救2护队质量表准化建设,切实做好矿山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和预防性安全检查工作。6.矿山救护队所在企(事)业单位和上级有关部门,应对在矿山抢险救灾中作出重大贡献的救护指战员给予奖励,对在抢救遇险人员.国家和集体财产中牺牲的救护指战员,应为其申报“革命烈士”称号。第二章矿山应急救援组织一.矿山救护队伍1.救护大队a)救护大队有由两个以上的中队组成。b)救护大队负责本区域内矿山重大灾变事故的处理与调度、指挥,对直属中队的直接领导,并对区域内其他矿山救护队,兼职矿山救护队,进行业务指导或领导,应具备本区域矿山救护指挥、培训、演习训练中心的功能c)救护大队设大队长1人,副大队长2人,总工程师1人(分别为正处、副矿处级),副总工程师1人,工程技术人员数人:应设立相应的管理及办事机构(如办公、战训、培训、后勤等)并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矿山救护大队的指挥员的任免,应报省级矿山救援指挥机构备案2.救护中队a)救护中队由三个以上的小队组成,是独立作战的基层单位。b)救护中队设中队长1人,副中队长2人(分别为正,副区科级)工程技术人员1人。直属中队设中队长1人,副中队长2~3人,工程3技术人员至少1人。救护中队应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及汽车司机、机电维修、氧气充填等人员。3.救护小队a)救护小队由9人以上组成,是执行作战任务的最小战斗集体,救护小队设正,副小队长各1人。4.兼职矿山救护队a)兼职矿山救护队应根据矿山的生产规模、自燃条件、灾害情况决定编制,原则上由2个以上小队组成,每个小队由9人以上组成。b)兼职矿山救护队应设专职队长及仪器装备管理人员。兼职矿山救护队直属矿长领导,业务上受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和矿山救护大队指导。c)兼职矿山救护队员由符合矿山救护队员条件,能够佩用氧气呼吸器的矿山生产、通风、机电、运输、安全等部门的骨干工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干部兼职组成。5.救护指挥员的条件a)大队指挥员应熟悉矿山救护业务及相关知识,热爱矿山救护事业,能够佩用氧气呼吸器,从事矿山井下工作不少于5年,并经国家矿山救护机构培训取得资格证的人员担任。b)大队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大队总工程师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中级以上职称。c)中队指挥员应由熟悉矿山救护业务及相关知识,热爱矿山救护事业,能够佩用氧气呼吸器,从事矿山救护工作不少于3年,并经培4训取得资格证的人员担任。d)中队长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中队技术员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并初级以上职称。e)新招收的矿山救护队员应具有高中(中技)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25周岁一下,身体符合矿山救护队员标准,从事井下工作1年以上,并经过培训.考核.试用,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从事矿山救护工作。f)凡有下列疾病之一者严禁从事矿山救护工作:1)有传染性疾病者;2)色盲、近视(1.0以下)及耳聋者;3)脉搏不正常,呼吸系统,心血管系统有疾病者;4)强度精神衰弱、高血压、低血压、眩晕症者;5)尿内有异常成分者;6)经医生检查确认或经实际考核身体不适应救护工作者;7)脸型特殊不适合佩用面罩者。救护队指战员应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对身体不合格人员,必须立即调整,企业应根据自身状况安置工作。救护队员年龄不超过40岁,中队指挥员年龄不应超过45岁,大队指挥员年龄不应超过55岁。但根据救护工作需要,允许保留少数(指挥员和队员分别不超过1/3的)身体健康、能够下井从事救护工作、有技术专长及经验丰富的超龄人员,年龄年度不得大于5岁。超龄人员每半年应进行一次身体检查,符合条件方可录用。5二.矿山救护队的任务与职责1.救护队任务a)抢救矿山遇险遇难人员。b)处理矿山灾害事故。c)参加排放瓦斯、震动性爆破、启封火区、反风演习和其他需要佩用氧气呼吸器作业的安全技术性工作。d)参加审查矿山应急预案或灾害预防处理计划,做好矿山安全生产预防性检查,参与矿山安全检查和消除事故隐患的工作。e)负责兼职矿山救护队的培训和业务指导工作。f)协助矿山企业搞好职工自救、互救和现场急救知识的普及教育。2.兼职救护队的任务a)引导和救助遇险人员脱离灾区,协助专职矿山救护队积极抢救遇险遇难人员。b)做好矿山事故的预防性检查,控制和处理矿山初期事故。c)参加需要佩戴氧气呼吸器作业的安全技术性工作。d)协助矿山救护队完成矿山事故救援工作。e)协助做好矿山职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3.救护队指战员的一般职责a)热爱矿山救护工作,全心全意为矿山安全生产服务。b)加强体制锻炼和业务技术学习,适应矿山救护工作素质需要。c)自觉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6d)爱护救护仪器装备,做好仪器装备的维护保养,使其保持完好。e)按规定参加战备值班工作,坚守岗位,随时做好出动准备。f)服从命令,听从指挥,积极主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第三章矿山救护队军事化管理一.工作规范管理1.救护队各项工作应按《矿山救护队质量标准化考核规范》的要求定期进行检查、验收评比。矿山救护中队应每季度组织一次达标自检,矿山救护大队每半年组织一次达标检查,省级矿山救援指挥机构应每年组织一次检查验收,国家矿山救援指挥机构适时组织抽查。2.救护队进行预防性检查工作时,应做到:a)了解矿井巷道及采掘工作面、采空区的分布和管理情况。b)了解矿井通风、运输、供电、压风、消防、监测等系统的基本情况。c)检查矿井有害气体情况。d)了解矿井各峒室分布情况和防火设施。e)了解矿井瓦斯、水害、自然发火、顶板、煤与瓦斯突出等方面的重大事故隐患,以及矿井火区的分布与管理情况。f)检查了解矿井应急预案和灾害预防处理计划执行情况。g)熟悉井下非常仓库的地点及材料,设备的存储情况。3.在预防检查工作中,救护队人员发现危及安全生产的重大事故隐患,应通知作业人员立即停止作业并撤出现场人员,同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对查处的重大事故隐患和问题应提出排除建议,并填写7三联单,交给企业有关负责人和上级主管部门。二.技术装备管理1.救护队个人、小队、中队及大队定期检查、准确掌握在用、库存救护装备状况及数量,并认真填写登记,保持完好状态。2.库房须设专人管理,保持库房清净卫生,设备存放整齐,严格审批领用制度,做到帐.物.卡“三相符”。3.小队和个人救护装备应达到“全、亮、准、尖、利、稳”的标准:全:小队和个人装备应齐全。亮:装备金属的部分要亮。准:仪器经检查达到技术标准。尖:带尖的工具要尖锐。利:带刃的工具要锋利。稳:装把柄的工具要牢靠、稳固。4.救护队的各种仪器仪表,须按国家计量标准要求定期校正,使之达到规定标准。小队和个人装备使用后,必须立即进行清洗、消毒、去垢除锈、更换药品、补充备品备件,并检查其是否达到技术标准要求,保持完好状态。5.必须保证过使用的氧气瓶、氧气和二氧化碳吸收剂的质量,具体要求:(a)氧气符合医用氧气的标准(b)库存二氧化碳吸收剂每一季度化验一次,对于二氧化碳吸收8剂的吸收率低于30%,二氧化碳含量大于4%,水分不能保持在15%~21%之间的不准使用(c)用过的二氧化碳吸收剂,无论其使用时间长短,严禁重复使用。(d)氧气呼吸器内的二氧化碳吸收剂3个月以上没有使用的,必须更换新的二氧化碳吸收剂,否则氧气呼吸器不准使用(e)使用的氧气瓶,须按国家压力容器规定标准,,每3年进行一次除锈清洗、水压试验;达不到标准的氧气瓶不准使用6.新装备使用前必须组织培训,使用人员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使用。7.救护装备不得露天存放。大型设备,如:高倍数泡沫灭火机、惰性气体发生装置、水泵等,应每季度检查、保养一次,使其保持完好状态。8.任何人不得随意调动矿山救护队、救护装备和救护车辆从事与矿山救护无关的工作。三.后勤管理氧气充填泵必须由专人操作,充填工必须守有关操作规程。并做的;1.氧气充填泵在20Mpa压力时,应不漏油.不漏气.不漏水.无杂音。2.容积为40L的氧气瓶不得少于5个,其压力应在10Mpa以上。空瓶和实瓶应分别存放,并标明充填日期。93.氧气瓶应做到轻拿轻放,聚暖气片和高温点的距离在2米以上。4.新购进或经水压试验后的氧气瓶充填前须稀释2-3次后,方可进行充填。5.充填泵房应安装防爆灯具,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6.泵房必须保持通风良好.卫生清洁。四.劳动保障1.矿山救护队属特殊工种,并从事高危环境工作。救护指战员应享受与井下采掘工同等待遇,并实行救护岗位津贴。2.救护指战员凡佩用氧气呼吸器工作,应享受特殊津贴。在高温或浓烟恶劣环境佩用氧气呼吸器工作津贴提高一倍。第四章矿山救护队装备与设施一.救护队应配配备以下装备和器材:1.个人防护装备。2.处理各类矿山灾害事故的专用装备与器材。3.气体监测分析仪器、温度、风量测量仪表。4.通信器材及信息采集与处理设备。5.医疗急救器材。6.交通运输工具。7.训练器材等。二.救护队使用的装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监测仪器,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矿山安全有关规定。纳入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目录的产品,应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10止和淘汰产品三.兼职矿山救护队应有下列建筑设施:电话接警值班室、夜间值班休息室、办公室、学习室、装备室、修理室、氧气充填室、战备器材库等。兼职矿山救护队基本装备配备标准类别装备名称要求及说明单位数量通讯器材灾区电话套1引路线m1000个人防护氧气呼吸器4h氧气呼吸器1台/人台2h氧气呼吸器台2压缩氧自救器台20自动苏生气台2灭火装备干粉灭火器只20风帐块2监测仪器呼吸器校验仪台2一氧化碳鉴定器台2瓦斯鉴定器10%100%各1台台2氧气鉴定器台1温度计支2装备工具采气样工具包括球胆4个套1防爆工具锤、钎、锹、稿等套1两用掀把2氧气充填泵台1氧气瓶40L个54L个202L个5救生索长30m,抗拉强度3000kg条1担架含1副负压担架副2装备工具保温毯棉织条2绝缘手套双1铜钉斧把2矿工斧把2刀锯把2起钉器把2手表指挥员1块/人块电工工具套1药剂氢氧化钙T0.511第五章矿山救护队培训与训练一.救护队培训1.企业有关负责人和救援管理人员应经过救护知识的专业培训。矿山救护队及兼职矿山救护队指战员,必须经过救护理论及技术、技能培训、经考核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从事矿山救护工作。承担矿山救护培训的机构,应取得相应的资质。2.救护队新队员岗位资质培训不少于90天(372学时),再进行90天的编队实习;每年至少一次复训,学习时间不少于14天(60学时)。3.兼职矿山救护队员岗位资格培训时间不少于45天(180学时):每年至少复训一次,时间不少于14天(60学时)。4.救护队新队员培训内容:矿山救护相关安全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矿井生产技术、矿井通风与灾害防治、爆破安全技术、机电运输安全技术、矿山救护技战术理论、矿井灾变事故的处理、矿山救护技术操作、矿山救护装备与仪器的使用和管
本文标题:矿山救护规程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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