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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绿化和市容行业技术规范SR9-2009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技术规范TheTechnicalRegulationOfOutdoorSignboardinShanghai2009.11前言《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管理办法》规定,设置户外招牌应当遵守户外招牌设置技术规范。本规范是为本市户外招牌设置提、制作、安装和管理提供依据,使户外招牌设置做到规范、有序和安全牢固,维护公共安全和城市街道市容景观的整体和谐。本规范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本规范由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提出并归口管理。本规范负责起草单位: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同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上海建设钢结构安全检测有限公司本规范参加起草单位:上海市市容景观事务中心徐汇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目次1、范围1.规范性引用文件2.术语和定义3.一般规定4.设置规格与数量控制5.设计、制作安装与工程验收7、维护保养与安全检测1.范围本规范规定了户外招牌设置范围,一般规定,设置规格与数量控制,设计、制作安装与工程验收,维护保养与安全检测等要求。本规范适用于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镇以及独立工业区、经济开发区等城市化地区。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最新版。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GB700碳素结构钢GB7000.5道路与街路照明灯具安全要求GB50205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054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17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205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89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303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T1591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CECS148户外广告设施钢结构技术规范JGJ/T16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DBJT08-111店招店牌结构设计与安装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3.1户外招牌OutdoorSignboard本办法所称户外招牌,是指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在自有或租赁的建(构)筑物外墙及建筑用地地界线范围内设置的,用于表明单位名称或者建筑物名称的牌、匾等相关设施。户外招牌按照功能分为建筑物名称招牌、单位名称招牌;按照设置部位分为外墙型招牌、落地型招牌。3.1.1建筑物名称招牌Buildingnamesigns用于表明各类建筑物名称(含楼、大厦、公寓、广场等)的户外招牌,称为建筑物名称招牌。(见图1)3.1.2单位名称招牌Usernamesigns用于表明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标识和字号等的户外招牌,称为单位名称招牌。(见图2)3.1.3外墙型招牌Wall-typeSignboard依附于建筑物外墙面设置的户外招牌称为外墙型招牌。外墙型招牌包括平行外墙式、外挑式等。(见图3)3.1.4平行外墙式招牌Parallelwall-typeSignboard平行于建筑物外墙设置的户外招牌,称为平行外墙式招牌。(见图4)3.1.5外挑式招牌Verticalwall-typeSignboard垂直于建筑物外墙设置的户外招牌,称为外挑式招牌。外挑式招牌包括刀匾(俗称立式招牌)、招幌等。(见图5)3.1.6落地型招牌Floor-typeSignboard直接设置在地面上或围墙等建筑物附属构件上的户外招牌称为落地型招牌。(见图6)3.2严控区StrictControlArea严控区一般包括行政文化中心、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历史建筑等区域。3.3展示区Exhibitarea展示区包括各类城市副中心、市级商业街(中心)、市级专业中心、地区中心等地区,以及商业零售建筑集中的区域。3.4适控区ModerateControlArea适控区指除严控区、展示区之外所有区域。4.一般规定4.1户外招牌设置应符合城市不同招牌管理分区的控制要求:4.1.1在严控区内,禁止在建筑3层以上的外墙面上设置单位名称招牌,禁止设置刀匾式招牌,禁止使用与建筑立面不协调的色彩,禁止设置厚度超过0.25m的箱体式样招牌,禁止大面积使用高光合金材料。(见图7)4.1.2在展示区内鼓励设置有创意、有个性、有品味的户外招牌设施。允许根据需要设置刀匾式招牌,允许在6层以下建筑外墙上设置单位名称招牌。(见图8)4.1.3在适控区内禁止在建筑3层以上的外墙面上设置单位名称招牌,禁止设置刀匾式招牌。(见图9)4.2在同一道路或同一街区相邻建筑物上的户外招牌,其形式、体量、色彩、照明效果等应当达到整体和谐。4.3同一个建筑立面上相邻招牌的类型、大小、悬挂位置、出挑尺寸应当一致;不得在同一栋建筑上设置3种以上形式的户外招牌。4.4相邻店面的户外招牌应当分别设置,在同一建筑立面上统一设置的招牌,不同店面之间的招牌间距不得小于0.3m。(见图10)4.5建筑底层的外墙型招牌应设置在二层楼板以下,底层门楣上方,应保证至少2m的通行高度。4.6对于没有专用室外出入口的单位,外墙型招牌应当在建筑外墙上整体规划、集中组合设置,也可集中设置在落地型招牌上。(见图11)4.7墙型建筑物名称招牌有条件的应设置在建筑顶部的实墙面上,招牌上边缘不得超过檐口(或女儿墙的上缘),并采用镂空式样。(见图12)4.8同一幢建筑上的外挑式招牌应当设置于建筑立面的同一基准线上。(见图13)4.9户外招牌用字应当符合国家语言文字的规范要求;使用外文时,应同时标注醒目的中文字符;中文字符应占据版面主体。4.10下述范围内禁止设置户外招牌:4.10.1建(构)筑物楼顶面。4.10.2在本单位自有或租赁的建(构)筑物及建筑用地地界线范围以外。4.10.3危房或设置后危及房屋安全。4.10.4损坏城市公共绿化。4.10.5建(构)筑物的玻璃幕墙上(无结构性招牌除外)。5.设置规格与数量控制5.1不同式样的户外招牌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5.1.1各类外墙型招牌的设置不得改变建筑立面的构图关系,且不得遮挡建筑有特色的立面细部。(见图14)a)对于建筑立面上有线脚装饰的建筑,户外招牌的设置不得破坏分隔线脚的构图关系(见图15);平行外墙式招牌厚度不宜超过相邻竖向线脚的最大厚度。b)对于建筑立面上有拱券形构件的建筑,在拱券以外部分不宜设置户外招牌;在拱券内侧设置的平行外墙式招牌,设置位置不得超过圆拱的下缘。(见图16)c)对于平面布局上有凹凸或曲折变化的建筑,户外招牌设置不得破坏建筑立面的形态关系。(见图17)(见图18)d)对于有柱廊或的底层以上有出挑结构的建筑(如:骑楼),户外招牌应设置在廊道内侧和出挑结构以下;只有当廊道内侧或出挑部分的底部距离地面小于3m时,允许将户外招牌设于廊道外围或出挑部分的墙面上,并应当采用镂空式样。(见图19)e)对于坡屋顶建筑,在山墙面上设置的户外招牌应宜用镂空式样,不得破坏屋面轮廓线,其面积不得超过山墙面(扣除窗户)的20%。(见图20)f)对位于街道转角的建筑,其转角处的户外招牌应当整体设计,当单位不止一家时,相邻招牌的形式、悬挂位置和高度应当统一。(见图21)g)对于设有入口构件的建筑,户外招牌应当设置在入口构件部分,宜采用镂空式样。(见图22)h)若外墙型招牌所依附的建筑(或建筑局部)同时具有以上几种特征,则外墙型招牌在形式、尺寸和设置位置等方面应同时满足上列规定。5.1.2平行外墙式的户外招牌厚度不得大于0.1m,若采用内部照明则箱体厚度不得大于0.25m;若箱体部分还需含卷帘门,则采用外部照明的箱体厚度不大于0.8m,采用内部照明的箱体厚度不大于1.25m。户外招牌宽度宜与所属单位出入口的宽度一致,最大宽度不超过所属单位的整个店堂门面的宽度。(见图23)5.1.3招幌一般以实物模型或图案来表现单位标识(logo),面积不大于0.4m²(最大直径或最大边长不大于0.7m);招幌底边距地面不低于2.5m,支架出挑的距离不得大于0.3m、招幌悬挂角度需与建筑物外墙成90°角。(见图24)5.1.4刀匾不得设置在一层檐口以下,支架出挑距离不大于0.5m、宽度不大于1.2m、高度不超过0.9m、厚度不大于0.5m;刀匾悬挂角度需与建筑物外墙成90°角。(见图25)5.1.5落地型招牌应当设置在所属建筑所在的用地地界线范围之内,落地型招牌的设置应当符合下表的规定:设置场地宽度(m)招牌高度(m)≤10≤310<20≤5≥20≤8注:设置场地宽度是指建筑物外墙面到与之平行的最近的人行道原石线之间的距离。5.2户外招牌设置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5.2.1对于底层有专用出入口的商业经营单位,一处出入口可设置一块平行外墙式招牌,设置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也可增设一块招幌式招牌;对于底层以上的商业经营单位,只能设置一块平行外墙式招牌。5.2.2在建筑物底层部分设置建筑物名称招牌的,其数量不得超过建筑物的出入口数量;底层以上部分最多设置2块,且应在不同方向的建筑墙面上。(见图26)5.2.3落地型招牌的数量不得超过所属建筑物主要出入口的个数。5.3户外招牌的字符尺寸应符合下列规定:户外招牌的字符宜小不宜大,根据所在街道的空间尺度不同,其字符的具体尺寸大小宜符合表2的规定。表2:户外招牌字符尺寸规定道路宽度(m)招牌字符最大边长(m)≤160.2516<240.3524<400.45400.555.4居住小区内或居住建筑(包括商住建筑和住办建筑的住宅层面)的外墙面上设置的户外招牌,不得采用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等动态光源的照明方式。6.招牌设计、制作安装及工程验收6.1招牌设计6.1.1结构a)户外招牌的结构设计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的基本组合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标准组合进行设计,应充分考虑各种荷载,确保结构稳定,避免出现几何可变体的形式。应按CECS148和和GB50017的规定设计。凡符合本技术规定的户外招牌外形尺寸的结构设计,可参照DBJT08-111执行,对特殊形式的招牌必须进行专项设计。b)依附于建筑物(或构筑物)墙面招牌的结构设计,应确定和验算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墙体能可靠地承受广告设施荷载,并有必要的安全储备。6.1.2电气a)户外招牌设施的用电应以低压供电为主,照明电器箱内应设隔离开关,配电线路应装设短路保护、过负载保护和接地故障保护,电气设计应符合GB50054、JGJ16的规定。b)照明电路系统必须可靠接地,电器件及其它材料的选用和安装必须考虑散热和阻燃性,并应适应所在场地的环境条件,应具有防潮、防雨水和防虫害侵蚀的功能。c)户外招牌的照明灯具、电气元件(变压器、接触器、熔断器、漏电开关等)及电线电缆的安全性能应符合GB7000.5的规定和相关的行业强制性规定的质量要求。内置光源的户外招牌灯箱,灯具的行线不得贴敷于灯具及构架外表,且不应敷设在高温灯具的上部,电线必须穿入护套管内。d)落地型招牌应设置单独的接地装置和漏电保护装置。进线电缆应穿于镀锌的钢质护管内,钢质护管的内径不应小于电缆外径的1.5倍,进线电缆在管内不得有接头。埋地敷设的镀锌钢质护管的壁厚不应小于2.5mm,埋深不宜小于0.7m,钢质护管必须接地。e)招牌照明的光源形式、色彩、光照强度的应符合DB31/T316的规定。采用泛光照明等外置光源形式的户外招牌,其直接照射范围应控制在户外招牌的看板范围内。f)在保证光照强度和均匀度的情况下,鼓励采用高光效的节能产品和节能的设计。6.1.3防雷接地a)落地型招牌,其钢结构框架、金属面板、钢结构柱体均应可靠接地。b)依附于建筑物(或构筑物)墙面的户外招牌,应将其钢结构框架、金属面板与该建筑物(或构筑物)的避雷带、避雷网、引下线作多处电焊连接,保证其接地电阻值不大于4Ω,否则应增设接地装置。6.2制作安装6.2.2材料a)户外招牌结构所采用的钢材,应选用GB/T700中规定的Q235钢和GB/T1591中规定的Q345钢。b)户外招牌的表层材料宜采用不易锈蚀的材料,当采用木质材料(木档、胶合板)作表层材料时,应作防腐、发霉处理。采用内置光源的户外招牌的表层材料及底板还应考虑阻
本文标题: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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