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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住房公积金怎么贷“编者按”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然而,不少职工办理贷款时,都曾遇到办理时限不明、所需材料各异等问题。尤其是一些房地产开发商在签订购房合同后,对房贷放款时间设有明确要求,超过期限将收取高额滞纳金,但由于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时限不明确,受托银行房贷审批时限长,为贷款人带来诸多不便。2014年年底,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印发《山西省住房公积金业务指引》,明确各项业务办理时限,减少办理要件,优化业务流程。本报对《山西省住房公积金业务指引》中的亮点,特别是老百姓比较关心的贷款方面进行解读。贷款条件连续足额缴存达6个月(含)以上1.借款人属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且在申请贷款之日前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6个月(含)以上。2.借款人及其配偶均无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3.具有管理中心认可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及偿还商业银行购房贷款等有效的自住住房消费证明。4.借款人家庭有稳定的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5.能够提供管理中心认可的贷款担保。6.借款人信誉良好。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购房类贷款不超过房价的80%1.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应当在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最高贷款额度下,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不高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所需资金的规定比例,其中购房类贷款不超过房价的80%;建造、翻修、大修的由管理中心限定最高平米单价,并在主体完工后发放,但最高不超过总价的50%;装修类贷款需结合所装修房屋情况确定额度;偿还商业银行贷款以商业银行贷款剩余本金为基准,由各市根据实际情况,追加一定额度的装修价款,但最高额度不得超过原商业贷款额度或者购房合同总价的80%。(2)月还款额原则上不高于申请人月家庭收入和辅助还款人月收入的一半。(3)提供房产抵押担保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抵押物价值的70%。(4)提供质押担保的,贷款额度不超过质押物价值的90%。(5)提供自然人联保加住房公积金权利质押的,贷款额度按照管理中心规定的借款人夫妻双方及共同还款人、联保人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倍数核定。2.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能满足申请人购房需求的,可以配套发放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组合贷款。3.贷款期限由借款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但贷款年限加借款人年龄不得超过借款人的法定退休年龄后五年,且贷款最长年限不超过30年。4.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执行。贷款期限为1年的,按合同利率标准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若遇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起执行相应期限档次利率。贷款应提供资料网签或者房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首付款凭证原件借款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1.填好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附表14)2.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及配偶情况单位证明(附表15)3.身份证明:申请人及配偶的身份证等。4.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单身证明。5.居住证明:申请人及配偶的户口簿。6.异地贷款的,还应提供加盖缴存地管理中心公章和法人章的正常缴存证明。7.住房消费行为证明资料:(1)购买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复印件、网签或者房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首付款凭证原件;(2)购买经济适用房:《房屋所有权证》或所建工程的基建计划、《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购房合同原件、首付款凭证原件。经济适用房包括:政府所建经济适用房、单位集资建房、集资合作建房、公有住房或公有住房补差。(3)购买拆迁安置房:拆迁许可证或房屋征收的决定、拆迁安置协议原件或者房屋征收补偿的协议书原件。(4)购买二手房:房管部门《存量房买卖合同》原件、已过户的《房屋所有权证》。(5)发生房屋装修:《装修合同》、所装修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者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6)偿还商业银行贷款:《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商业贷款《借款合同》原件、最近三个月偿还商业贷款凭证原件、商业银行出具的贷款余额证明原件。(7)发生建造、翻建、大修: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土地使用批准文件(包括村委会出具的土地使用证明材料)、规划内的须提供规划许可证明文件、施工许可证(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提供)、工程概预算、《施工合同》和施工单位出具的收款凭证;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权属证明、主管部门允许大修的证明、房屋安全鉴定证明、工程概预算和施工单位出具的收款凭证。8.担保资料:(1)采取抵押或者质押担保方式,提供抵押或者质押权利清单、权属证明文件及有处分权人出具的同意抵押或者质押的证明;(2)采取阶段性担保加抵押的,提供保证人签署的阶段性保证合同及抵押物权属证明;(3)采取职工住房公积金权利质押担保或者联保担保的,提供担保人同意担保的书面担保承诺书;(4)采取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保证担保的,提供保证人签署的保证合同。贷款担保借款人可以用自有、共有或者第三人所有的住房进行抵押管理中心应当提供房产抵押、售房单位(开发商)阶段性保证加房产抵押、自然人阶段性保证加房产抵押、质押、自然人联保加住房公积金质押、保证等多种担保方式,由借款人自主选择。借款人具备房产抵押条件的,管理中心应当积极协助借款人选择房产抵押的担保方式。1.房产抵押(1)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担保以所购住房抵押为主。借款人可以用自有、共有或者第三人所有的住房进行抵押。(2)以所购房屋做抵押的,抵押物价值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完税证明认定。抵押物价值需要评估的,依据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进行认定。(3)贷款本息清偿后,抵押关系当事人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4)缴存职工在非缴存地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必须采取房产抵押的担保方式。申请二手房贷款或者装修贷款的,应当采用所购买或者所装修房屋进行抵押的担保方式。2.售房单位(开发商)阶段性保证加房产抵押(1)借款人在所购新房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阶段,由售房单位(开发商)缴纳贷款保证金并提供阶段性的保证。《房屋所有权证》一经办妥,由售房单位(开发商)统一办理借款人的房产抵押,解除售房单位(开发商)的保证,并退还保证金及相应利息。采用售房单位(开发商)阶段性保证加房产抵押担保方式,需由管理中心和售房单位(开发商)签订《阶段性保证合作协议书》。采取售房单位(开发商)阶段性保证加房产抵押担保方式申请贷款的,原则上要求贷款户数或者贷款总金额达到一定的规模。各市可根据本地房价、贷款额度等实际情况,在风险可控的范围内确定贷款户数和贷款总金额下限。(2)管理中心应当加强对阶段性保证担保人的资格审查,签订阶段性保证担保合作协议并办理相应手续。(3)贷款发放后,管理中心应当定期检查抵押物建设进度。抵押物竣工交付后,相关当事人应当及时办理抵押变更登记手续,当抵押权人收存抵押权属证明后,阶段性保证责任方可解除。3.自然人阶段性保证加房产抵押(1)借款人在所购住房未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前,可由两名或两名以上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提供阶段性保证。房产抵押手续一经办妥后,解除保证人的阶段性保证。(2)保证人在保证期间自愿冻结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各保证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合计不应高于借款人借款总额的10%;各保证人预计剩余缴存年限不少于5年。4.质押(1)借款人可用国债、商业银行存单等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认可的有价证券作为质押物进行担保。(2)借款人贷款额度不得高于质物票面价值的规定比例。(3)质权人应当对出质人提交的质物进行查询和认证。(4)质权人应当与出质人签订质押合同,办理质押期间质物冻结止付手续。(5)贷款本息未清偿前,质权人应当妥善保管出质人提交的质物,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5.自然人联保加住房公积金质押6.保证担保“链接”无房职工可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1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对外发布《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今后,无房职工在缴存地租房,只需提供租赁合同、租金缴纳证明或无房证明即可提取住房公积金。2014年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的金额为84亿元,仅占提取总额的1.07%。为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特别是买不起房的中低收入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机制,提高制度有效性和公平性,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发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三部委联合发文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条件。根据《通知》,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租房提取额度也首次被分类明确。此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方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而此次《通知》规定,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当地市场租金水平和租住住房面积,确定租房提取额度。因为各地收入水平和住房市场情况不尽相同,不易对提取额度进行“一刀切”的规定,按各地实际情况确定额度更有利于政策实施。双流会计培训完!转载请注明出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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