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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商学院周洪军1第三章企业法兰州商学院周洪军兰州商学院周洪军2第三章企业法[教学目的与要求]了解我国的企业法律制度体系,掌握我国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基本法律规定。[教学时数]4学时兰州商学院周洪军3第一节企业法概述一、企业的概念和分类(一)企业的法律概念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企业的特征:1、经营性2、独立性和连续性3、营利性兰州商学院周洪军4第一节企业法概述一、企业的概念和分类(一)企业的分类1、传统的典型企业(1)独资企业(2)合伙企业(3)公司企业2、传统的非典型企业(1)合作社(2)国有企业兰州商学院周洪军5第一节企业法概述一、企业的概念和分类(一)企业的分类3、中国企业现实分类(1)依据所有制形式,分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2)依据企业的财产责任,分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3、依据企业是否涉外,分为涉外企业和非涉外企业。4、依据企业联合经营的规模和组织方式,分为一般联营企业和企业集团兰州商学院周洪军6第一节企业法概述二、我国企业法的体系(一)企业法概念(二)体系1、企业法律2、企业法规兰州商学院周洪军7第二节个人独资企业法一、个人独资企业(案例)(一)个人独资企业概念: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二)个人独资企业特征1、由一个自然人投资的企业2、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机构内部设置简单、经营管理方式灵活4、属非法人企业兰州商学院周洪军8第二节个人独资企业法二、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概述(一)概念:1、广义2、狭义(二)基本原则1、依法经营原则2、国家保护其合法权益兰州商学院周洪军9第二节个人独资企业法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个人独资企业法》对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数额未作限制。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投资人应当在设立(变更)登记申请书上予以注明。(个人独资企业只要登记就行)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兰州商学院周洪军10第二节个人独资企业法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1、提出申请。这个提出申请要提交五个方面的文件,这个一般了解。2、工商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文件的15日内,符合的发执照。它跟合伙企业,公司制企业30天不同,所以这是。变更事项也是15天。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就是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3、分支机构的设立:由投资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向设立地登记机关申请,民事责任由设立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兰州商学院周洪军11第二节个人独资企业法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为一个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但法律行政法规定禁止从事营业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我们国家禁止党政干部、司法人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不能设立个人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可以转让继承。兰州商学院周洪军12第二节个人独资企业法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1、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的方式(1)自行管理(2)委托管理:管理中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兰州商学院周洪军13第二节个人独资企业法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2)委托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A、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B、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C、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D、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E、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F、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G、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H、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I、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J、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兰州商学院周洪军14第二节个人独资企业法四、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1、依法申请贷款2、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3、拒绝摊牌权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兰州商学院周洪军15第二节个人独资企业法五、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1、投资人决定解散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兰州商学院周洪军16第二节个人独资企业法五、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1、通知和公告债权人。企业清算前15日(公司法为10日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到通知的应当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⒉财产清偿顺序。清偿顺序: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2)所欠税款;3)其他债务。兰州商学院周洪军17第二节个人独资企业法(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3、清算期间对投资人的要求:清算期间,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述财产清偿顺序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4、投资人的持续偿债责任: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5、注销登记:15天兰州商学院周洪军18第三节普通合伙企业法一、合伙企业概述(一)概念: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者协议出资,共同经营,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经营实体。《合伙企业法》1997年2月23日通过,同年8月1日实施。(二)法律特征1、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以上合伙人组成2、以合伙协议为基础3、企业内部为合伙关系4、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兰州商学院周洪军19第三节普通合伙企业法二、合伙企业法的概念及其适用(案例2)(一)概念:广狭义之分(二)适用:适用于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管理的合伙企业。三种例外情形:1、不适用于不具备企业形态的契约型合伙。2、不适用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管理的合伙制组织,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医生诊所等。3、不包括企业法人之间的合伙型联营兰州商学院周洪军20第三节普通合伙企业法三、合伙企业的设立(一)设立条件1、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含2个),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1)合伙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3)合伙人应当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另外对合伙人每个人都要承担连带无限责任兰州商学院周洪军21第三节普通合伙企业法三、合伙企业的设立(一)设立条件2、有书面合伙协议。(1)合伙协议应当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事项(法定9个事项)(2)合伙协议生效后,全体合伙人可以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该合伙协议加以修改或者补充。兰州商学院周洪军22第三节普通合伙企业法三、合伙企业的设立(一)设立条件3、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1)合伙人缴付出资可以是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及其他财产权利。出资要进行评估(可大家评,也可由中介机构评,与公司不同)。合伙人对自己出资的财产、财产权应该有合法的处分权。合伙人不能将自己无权处分的财产权用于缴付出资。(2)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兰州商学院周洪军23第三节普通合伙企业法三、合伙企业的设立(一)设立条件3、有合伙企业名称。(1)企业名称应当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加以核定;(2)企业只准登记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的同行业其他企业的名称相同或相近;(3)名称一般由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分名称、字号(商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等部分组成;(4)企业在其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4、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兰州商学院周洪军24第三节普通合伙企业法三、合伙企业的设立(二)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一般了解)1、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申请。2、登记机关进行审核登记。工商自收到申请30日内作出决定。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非法人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的成立日期。3、合伙企业未领到营业执照之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4、设分支机构应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兰州商学院周洪军25第三节普通合伙企业法四、合伙企业财产(一)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出资+收益)1、合伙人的出资。当合伙人的出资转入合伙企业时,就构成合伙企业的财产。(强调过户)2、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二)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1、合伙企业的财产只能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除非有合伙人退伙,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2、合伙企业的合伙财产,具有共有财产性质,即由合伙人共同共有。对合伙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均应当依据全体合伙人的共同意志进行。兰州商学院周洪军26第三节普通合伙企业法四、合伙企业财产(三)合伙企业财产的转让1、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1)凡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属于合伙企业财产组成部分的,合伙人对其所占有的份额,如果转让予合伙人以外的他人时,则须经其他合伙人同意;(2)其他合伙人的同意,必须是一致同意,而不是少数服从多数的决定;(3)合伙人所转让的合伙财产,无论是全部转让还是部分转让,都必须取得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兰州商学院周洪军27第三节普通合伙企业法四、合伙企业财产2、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这一规定适用于合伙企业财产在合伙人之间的内部转让。3、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兰州商学院周洪军28第三节普通合伙企业法四、合伙企业财产4、由于合伙人以财产份额出质导致该财产份额依法发生权利转移,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另外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时,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新的合伙人兰州商学院周洪军29第三节普通合伙企业法五、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一)合伙事务执行的形式第一,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第二,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1)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2)改变合伙企业名称;(3)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4)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7)合伙协议协定的有关事项。兰州商学院周洪军30第三节普通合伙企业法五、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二)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1、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核心是平等)⑴合伙人平等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⑵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代理权源于被代理人的授权,合伙企业执行人权利来于法律的直接规定。⑶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的监督权。⑷合伙人查阅账簿权。⑸合伙人提出异议权和撤销委托执行事务权。提出异议,暂停该事务执行;如果发生争议,可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兰州商学院周洪军31第三节普通合伙企业法五、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二)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2、合伙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义务(1)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人向不参加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人报告情况。(2)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3)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是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除外,(4)合伙
本文标题:第三章--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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