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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书甲方:×××××公司。住所:×××市××路××号。法定代表人:王××,男,45岁,系该公司总经理。乙方:××××局××公司。住所:××市××路××号。法定代表人:李××,男,38岁,系该公司经理。双方于1994年3月1日签订并经××市公证处公证了松散型联营汽车运输煤炭业务的《联营协议书》,联营的1年期限已经届满,双方未获得利润;又实际联营半年多,仍未见利润。有鉴于此,双方一致同意选择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确认联营业务终止,解除联营协议,分割联营投资购置的固定资产,分担债务,分享债权,彻底清算双方的联营业务。双方一致接受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依据我国《仲裁法》和国家的示范仲裁规则以及该会自己的仲裁规则,对上述纠纷所作的一次性终局裁决结果。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签订于××市××区
本文标题:仲裁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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