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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开管办发〔2007〕7号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责编:办公室2007-04-2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市场运行机制,规范建设市场主体行为,保证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和履行,降低工程风险,保障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根本上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大连市建设工程合同担保实施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内(含大连金石滩旅游度假区、出口加工区,以下简称大连开发区)、合同价款在人民币200万元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依据本办法实行建设工程担保。其它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局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担保工作的监督管理。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担保,是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由担保人向债权人提供的,保证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代为履行或承担责任的法律行为。第二章担保种类、方式和担保人第五条建设工程担保分为投标担保、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和承包商付款担保。第六条建设工程担保一般采用银行保函和专业担保公司担保书保证的方式。投标担保,经当事人协商也可采用投标保证金的方式。建设工程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第七条建设工程担保的保证人应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有经营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专业担保公司。本办法所称专业担保公司,是指以担保为主要经营范围和主要经营业务、依法登记注册的担保机构。第八条专业担保公司承担建设工程担保时,担保余额的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倍;单笔担保金额不得超该担保公司净资产的50%。不符合该条件的,可以与其他专业担保公司共同提供担保。第九条对于公开招标的大型工程,可以由若干担保人共同担保,担保人应当按照担保合同约定的担保份额承担担保责任,没有约定份额的,由所有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第十条建设工程担保的担保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第十一条采用保证方式进行担保的,其投标人的投标保函、业主支付保函、承包商履约保函应当见索即付,即保证人无需介入对被保证人违约事实的认定,只要权利人在保函的有效期内,根据本办法及保函规定的索赔程序向保证人出示有效的索赔文件,保证人应当立即就保证金额向权利人支付索赔款项。第十二条保证担保以保函形式出具的,保函应当为不可撤销保函,在保函约定的有效期届满之前,除因主合同中止执行、解除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外,保证人、债务人和债权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撤保。第三章投标担保第十三条投标担保是指由担保人为投标人向招标人提供的,保证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参加招标活动的担保。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或中标后不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由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担保责任。第十四条投标担保的担保金额一般不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第十五条投标人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向招标人提供投标担保。投标人未按要求提供投标担保的,可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招标人可拒绝其参加投标。第十六条投标担保的有效期截止时间为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施工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第十七条投标担保采取保证金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五日内退还投标人的投标担保。(一)中标通知书发出,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二)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招标过程理由正当、充分而中止的;(三)招标失败需重新组织招标,而投标人不愿意继续投标的。第十八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五日内除退还投标人投标担保,还应当对投标人给予额外赔偿。(一)投标文件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中止招标的;(二)确定中标人后,非中标人原因拒绝与其签订施工合同或拒绝提交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的。第十九条除不可抗力外,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投标或中标资格,并不予返还投标保证金。(一)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二)投标人中标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与招标人签订施工合同或拒绝提交履约担保。第二十条中标人具有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时,担保人按照下列方式之一履行担保责任:(一)给招标人造成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应当对招标人予以赔偿。(二)招标人依法选择次低家标价中标,担保人向招标人支付中标价与次低标价之间的差额;(三)招标人依法重新招标,担保人向招标人支付重新招标的费用。第四章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第二十一条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是指为保证业主履行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由担保人为业主向承包商提供的,保证业主支付工程款的担保。第二十二条业主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向承包商提交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合同价款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额度不得低于工程合同价款的15%。第二十四条对于建设工程合同价款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的工程,可按工程合同确定的付款周期实行分段滚动担保,每段的担保金额应为该段工程合同价款的10%—15%。采用分段滚动担保的,在业主、项目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对分段工程进度签字确认或结算,业主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后,当期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解除,并自动进入下一阶段工程的担保。当剩余合同价款低于原担保金额时,业主提交支付担保金额应不低于剩余合同价款。第二十五条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有效期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有效期截止时间为业主根据合同的约定,完成了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全部工程结算款项支付之日起30日至180日。第二十六条采取保证方式担保的,承包商依据业主工程款支付保函向保证人提出索赔前,应当书面通知业主,说明导致索赔的违约性质,并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单位对索赔理由的书面确认。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单位应当在28日内对承包商的索赔理由进行核实并做出相应的处理。第五章承包商履约担保第二十七条承包商履约担保是指由担保人为承包商向业主提供的,保证承包商履行建设工程合同约定义务的担保。第二十八条承包商应当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向业主提供与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额度相等的承包商履约担保。第二十九条承包商由于非业主的原因而不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义务时,业主有权选择下列方式之一,由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一)向承包商提供资金、设备或者技术援助,使其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二)另觅经业主同意的有资质的其他承包商,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业主仍按原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超出原合同的部分,由担保人在保证额度内代为支付;(三)按照合同约定,在担保额度范围内,向业主支付赔偿金。第三十条业主提出索赔,应当书面通知承包商,说明其违约情况并提供项目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单位对承包商违约的书面确认书。如果是因建筑工程质量问题提出索赔,业主还应提供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第三十一条承包商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有效期截止时间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至180日。第六章承包商付款担保第三十二条承包商付款担保是指担保人为承包商向分包商、材料设备供应商、建设工人(含农民工,下同)提供的,保证承包商履行建设工程合同的约定向分包商、材料设备供应商、建设工人支付各项费用和价款,以及工资等款项的担保。第三十三条承包商付款担保的有效期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有效期截止时间为自各项相关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付款截止日后30日到180日。第三十四条承包商签订承包合同后10日内,应办理农民工工资付款担保手续。农民工工资付款担保采取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保证方式。担保额度:工程合同价款500万元以下的,为工程合同价款的10%;工程合同价款超过500万元的,为500万元以下部分的10%与超过500万元部分的5%之和。第三十五条承包商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分包商、材料设备供应商、建设工人工资等各项费用和价款的,由担保人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业主与承包商应当将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和承包商履约担保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并送大连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七条凡未按本办法规定实行建设工程担保的,视为建设资金未落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不予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第三十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业主、承包商违反本办法的不良行为记入房地产信息管理系统、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系统等企业信息及信用评估系统。第三十九条担保索赔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1)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2)按照双方事先达成的仲裁协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3)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四十条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在确定担保索赔事项过程中不切实履行职责或者滥用权利,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其做出相应行政处罚,当事人有权依法追究其经济责任。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除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外,管委会或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有关建设工程担保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大连开发区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二○○七年四月十九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建设工程合同担保实施办法》的通知颁布时间:2006-9-27发文单位:大连市人民政府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现将《大连市建设工程合同担保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六年九月二十七日大连市建设工程合同担保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建设市场运行机制,规范建设市场主体行为,保证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和履行,降低工程风险,保障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根本上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贰ⅰ吨谢嗣窆埠凸贤贰ⅰ吨谢嗣窆埠凸斜晖侗攴ā贰ⅰ吨谢嗣窆埠凸罚岷媳臼惺导剩贫ū景旆ā?br/第二条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合同价款在人民币200万元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依据本办法实行建设工程合同担保。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合同担保,是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由担保人向债权人提供的,保证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代为履行或承担责任的法律行为。第四条大连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合同担保工作的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内建设工程合同担保工作的监督管理。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合同担保工作的监督管理。第二章担保种类、方式和担保人第五条建设工程合同担保分为投标担保、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和承包商付款担保。第六条建设工程合同担保一般采用银行保函和专业担保公司担保书保证的方式。投标担保,经当事人协商也可采用投标保证金的方式。建设工程合同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第七条建设工程合同担保的保证人应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有经营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专业担保公司。本办法所称专业担保公司,是指以担保为主要经营范围和主要经营业务、依法登记注册的担保机构。第八条专业担保公司承担建设工程合同担保时,担保余额的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倍;单笔担保金额不得超过该担保公司净资产的50%。不符合该条件的,可以与其他专业担保公司共同提供担保。第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担保的担保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第三章投标担保第十条投标担保是指由担保人为投标人向招标人提供的,保证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参加招标活动的担保。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或中标后不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由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担保责任。第十一条投标人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向招标人提供投标担保。投标人未按要求提供投标担保的,可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招标人可拒绝其参加投标。投标担保的担保金额一般不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第十二条投标担保的有效期截止时间为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施工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第十三条投标担保也可以采用投标保证金的方式。采用投标保证金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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