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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工程师范学院文件津工师人发〔2009〕16号关于印发《天津工程师范学院聘用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部门、各单位:《天津工程师范学院聘用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业经校领导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主题词:人事工作聘用工作实施办法通知(共印12份)抄送:校领导二二○○九年九月二十四日-2-天津工程师范学院校长办公室2009年9月24日印发天津工程师范学院聘用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总则为建立适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保护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及《天津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3〕7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推进人事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学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协调、可持续发展,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努力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高等教育发展规律、突出学校办学特色的人事管理制度,努力形成广纳群贤、人尽其才、能上能下、能高能低、能进能出、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实现学校建设成为国内一流水平职业技术师范大学的奋斗目标。二、基本原则(一)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二)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树立人才是第一资源;(三)坚持依法办事、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四)坚持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用、合同管理、绩效考核;-3-(五)实行人员分类管理,校、院两级聘用,逐步扩大基层单位的用人自主权;(六)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教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三、聘用范围全校在岗、在册事业单位编制的工作人员;按规定实行人事代理的工作人员。校级领导的任用方式,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主管部门确定。第二条聘用的组织、方式及程序岗位聘用不得突破核定的编制数,严格依照岗位设置、岗位职责、聘用条件和聘用待遇,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择优聘用。聘用考查的重点是近三年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方面的工作业绩。一、组织领导在校党委的领导下,成立全员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全员聘用工作,办公室设在人事处,具体负责全员聘用的日常工作。校全员聘用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一)制定有关聘用工作的文件;(二)组织实施全员聘用工作各项安排;(三)审核批准各部门、各单位人员聘用工作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四)讨论确定二级学院、处级单位推荐的校聘专业技术岗位及副教授一、实训一岗位拟聘人选;(五)研究解决聘用工作中的有关问题。-4-各二级学院、部门根据学校要求,成立本部门人员聘用工作小组。聘用工作小组由二级学院、教学部、馆党政领导、教代会代表及教师代表等5~11人组成;机关处、室聘用工作由部门领导负责。各部门人员聘用工作小组名单须报学校全员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院、部、馆人员聘用工作小组主要职责:1.执行学校聘用工作的有关文件和要求,进一步细化各岗位工作职责。2.接受应聘本部门岗位人员的申请,审核应聘人员的材料及上岗条件,确定推荐校聘岗位的人选和副教授一、实训一岗位人选,报校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本部门的拟聘人选,报校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备案。3.全面负责本部门人员聘用工作。为加强对人员聘用工作的监督,聘用期间学校成立聘用工作监督审查委员会,受理教职工的投诉和申诉(投诉和申诉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报校领导审批。二、聘用方式(一)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由学校聘用。(二)“副教授一”、“高级实训一”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由院、部进行初审,将推荐名单报校人员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审批后由各教学部门聘用,将聘用结果报校全员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备案。(三)处级干部按《天津工程师范学院处级干部聘用工作实施方案》(津党组发〔2008〕6号)执行。(四)科级干部依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聘用。-5-(五)其他人员由学校委托各院、部、馆、处、室进行聘用,聘用结果报校人员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备案。三、受聘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三)具有履行本岗位职责的能力;(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符合聘用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应聘到实行职(执)业资格制度岗位的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职(执)业资格证书。四、聘用程序(一)确定岗位1.校聘用岗位由校聘用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并制定相应的岗位职责。2.各院、部、馆、处、室聘用岗位按要求,依据学校下达给各部门的编制数确定,同时制定、完善各类人员岗位职责,报人事处审核、备案。(二)公布岗位公布聘用岗位的设置方案、岗位职责、聘用条件等。(三)个人申报应聘人员根据上一聘期考核结果和各类人员聘用条件,结合对新一聘期三年任期目标的要求,如实填写《天津工程师范学院应聘岗位报名表》。(四)资格审查-6-由聘用工作小组或处、室领导依据上一聘期考核结果及应聘岗位条件对应聘申请人进行初审,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后,提出资格审查意见。(五)竞聘演讲应聘人员根据各类人员三年任期目标要求,将三年任期目标进行年度任务分解,制定完成年度任务的具体措施,以竞聘演讲的方式向聘用工作小组或处室领导汇报。(六)确定拟聘人选对推荐校聘岗位人选须经聘用工作小组投票表决,赞成票超过小组全体成员1/2以上方为通过;对本部门聘用的人选及副教授一、实训一岗位的人选,须经聘用工作小组投票表决,赞成票超过小组全体成员2/3以上方为通过。(七)公示各部门聘用工作小组和处、室、馆将初步确定的本部门拟聘用岗位人选,报全员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统一公示,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校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对拟聘用的校聘岗位人选、副教授一、实训一岗位的人选进行审核同意后,在学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八)聘用对公示期满,无争议的人员,由校聘用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公布聘用结果。(九)签约校法定代表人与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和正处级干部签订合同;校法定代表人委托各部门代理人与本部门其他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7-(十)实行回避制度受聘人员与聘用部门主要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缘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从事与本部门负责人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聘用工作组织成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遇有上述亲属关系的,也应当回避。第三条聘用合同一、合同订立(一)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建立聘用关系,应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一经签订,即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二)聘用合同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个人档案存入一份。(三)聘期:聘用合同的期限分为短期、中长期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一般三年为一聘期。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应聘人员达到国家和学校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四)新来校工作未有高校教学经历的人员,必须实行岗前培训,培训期为6~12个月;初次就业大学生,见习期为12个月。岗前培训结束、见习期满,双方根据考核结果,重新签定工作合同或取消聘用。对于已与学校签订引进人才协议,享受引进人才政策的人员,原协议继续有效。聘期内教职工的公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事假、病假等,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8-(五)聘用单位对经有关部门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司法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人员,可以缓签聘用合同,待结论做出后研究决定。其日常管理由原部门负责。二、合同履行和变更(一)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当事人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聘用单位法人代表发生变更的,原合同仍然有效,由新任法定代表人继续履行。(二)聘用合同履行期间,学校或聘用部门应当对受聘人履行岗位职责、完成任务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记入本人档案,作为续聘、解聘、调整岗位及发放校内津贴的依据。(三)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按照原订立聘用合同的程序变更聘用合同,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履行合同的以外,原合同继续有效。因工作需要变动岗位,可以变更聘用合同。三、合同终止(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即行终止。1.聘用合同期满的;2.双方约定终止合同的条件出现的;3.受聘人退休、退职的;4.受聘人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二)聘用合同期满,聘用单位提出终止聘用关系不再续订聘用合同的,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员;聘用合同期满,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聘用合同。-9-四、合同解除聘用合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一)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1.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一年内旷工累计超过20个工作日的;2.未经单位同意,擅自出国(境)或者公派出国(境)逾期不归的;3.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4.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学校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5.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或劳动教养的;6.见习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7.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二)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员。1.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2.聘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或年度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3.未经学校同意,私自将职务发明或成果对外转让的。(三)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10-1.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不含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3.因公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4级伤残的;4.患有职业病的;5.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6.属于国家规定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四)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告知聘用单位,然后双方协商确定合同是否解除。对拟解聘的各类人员均应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五、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和解除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一)当事人任何一方违反聘用合同,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二)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为:被解聘人员在本校每工作1年,支付其本人1个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高于市统计行政部门公布的事业单位上年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三)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后,违反规定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原聘用单位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涉密岗位受聘人员的解聘或者工作调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涉密人员管理的规定。六、人事争议处理学校成立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作为常设机构设在工会,由工会代表、职工代表、法定代表人或指定的代表组成。主要职责-11-是依法调解人事争议;检查、督促人事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宣传、解释人事政策法规。调解委员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调解意见,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调解期满,当事人双方未达成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结果对争议双方都具有约束力。第四条其他规定一、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本期聘用暂不实行低职高聘。二、未聘和拒聘(一)未聘因各种原因未被聘用的事业单位编制人员,按照学校人才交流中心管理办法执行。(二)拒聘凡不愿意接受学校、本部门聘用的属拒聘人员。但下列人员未经学校同意不得拒聘:1.国家和本市以及局级重点工程、重点科研项目的主要负责人或技术、管理骨干尚未完成规定任务的;2.从事国家机密工作或曾经从事国家机密工作,尚在国家规定的保密期限内的;3.来校工作,服务期未满的(含引进人才)。对违反前款规定擅自离职的上述人员,经批评教育拒不返回的,按自动离职处理;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中,属于前款第2项情形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三)对拒聘人员,自拒聘下月起停发工资及一切福利待遇,并在规定的期限内退还学校分配的住房或购房补贴、培训费和
本文标题:天津工程师范学院聘用工作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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