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环境 > 工程监理 > 江苏水运工程交竣工验收
1江苏省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工作程序及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工作,加强水运工程质量管理,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和《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程序及标准。第二条本程序及标准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除长江航道的航道工程以外的新建、改建和扩建水运工程的质量鉴定工作。水运养护工程可以参照本程序及标准执行。第三条水运工程质量鉴定由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交通运输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组织实施。第四条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分为交工质量鉴定和竣工质量评定两个阶段。第五条水运工程质量鉴定的依据:(一)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二)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三)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设计变更以及概算调整等批复文件;(四)主要设备技术规格书或者说明书;(五)招标文件以及合同文本;(六)项目质监机构监督过程中有关质量的监督检查、检测资料。第六条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工作遵循科学、公正、规范、高效的原则。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工程参建单位按照本程序及标准及时履行相应手续。第二章交工质量鉴定工作程序第八条质监机构应当在水运工程交工验收前,依据相关技术标准、规范以及设计要求对已完工程进行质量鉴定。质量鉴定合格的工程,方能组织交工验收。2第九条交工质量鉴定分为建设项目(合同段)交工质量鉴定和单位工程交工质量鉴定。船闸工程充水前应当进行水下工程专项质量鉴定。第十条建设项目(合同段)和单位工程申请交工质量鉴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建设项目(合同段)和单位工程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全部完成,建设项目有尾留工程的,尾留工程不得是主体工程,且不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尾留工程投资额不得超过工程总概算的5%;(二)施工单位按照《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以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工程各单位工程质量自检合格;(三)监理单位对工程各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合格,并且已完成工程质量评价报告;(四)建设单位已经组织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对已完工程进行预验收,且预验收合格,并填写《单位工程质量预验收意见表》(见附件A-1);(五)质量保证资料基本齐全,符合《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有关规定,交工文件经监理审核并按有关规定的内容编制完成;(六)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已完成建设项目(合同段)和单位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总结。第十一条船闸水下工程专项质量鉴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船闸土建工程基本完成;(二)施工单位对水下工程质量自检合格,监理单位对水下工程质量复检合格;(三)船闸设备及运行控制系统无水联合调试合格,并完成联调报告;(四)水下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基本齐全,符合相关规定;(五)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已完成水下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总结。第十二条交工质量鉴定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实施:建设项目(合同段)和单位工程满足交工质量鉴定条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质监机构提出《水运工程交工质量鉴定申请书》(见附件A-2)。质监机构应当在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经审核符合要求的,质监机构应当下发《水运工程交(竣)工质量鉴(评)定申请受理通知书》(见附件A-6),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组织质量鉴定工3作,经鉴定合格的,应当下发《水运工程交工质量鉴定意见书》(见附件A-3)。质监机构在鉴定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通知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建设单位整改符合要求的,质监机构应当在7日内印发《水运工程交工质量鉴定意见书》。交工质量鉴定申请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质监机构应当在5日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下发《水运工程交(竣)工质量鉴(评)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见附件A-7)。第十三条交工质量鉴定工作内容和实施方法:(一)质监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成立不少于3人的质量鉴定组实施交工质量鉴定工作,对于技术复杂的大中型工程,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加。(二)交工质量鉴定工作包括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符合性审查、工程实体质量检测与评价、工程观感质量评价和工程内业资料审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对交工工程予以评分,鉴定工程质量等级。(三)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符合性审查应当按照附录4中不同工程类别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符合性审查意见分为“符合”和“不符合”两种结论。(四)工程实体质量检测应当按照附录1中不同工程类别规定的抽查项目及频率开展,并计算工程实体得分。(五)工程观感质量评价应当按照附录2中不同水运工程类别规定的检查内容、方法及评分标准执行。(六)工程质量保证资料核查应当按照附录3中不同工程类型的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进行抽查,并按附录三中评分标准予以评分。(七)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抗氯离子渗透性能以及混凝土面层厚度等验证性检测应当按照附件B-4中规定的抽查项目以及频率开展,合格判定标准按照《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附录D执行。(八)大型装卸、输送设备应当进行重载试运转,并按照设计要求对相关性能指标进行测试,试运转结果应当满足设计要求。国家技术监督部门或者相关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已进行性能检测并出具相关许可证书的,应当给予认可。(九)港区铁路、防洪、房建等工程由项目质监机构按照相关行业部门有关规定进行鉴定,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进行专项验收或已出具质量鉴定意见的,质监机构可以引用其结论。4(十)水运工程项目中的公路、桥梁工程的质量鉴定按照《江苏省公路工程质量鉴定程序及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实体工程质量检测应当按照下列工程分类分阶段进行:(一)码头工程应当在桩基基本完成前,梁板制作完成安装前,主要构件防腐施工前,分别进行实体工程质量检测。(二)道路堆场工程应当在基层基本完成前,面层基本完成前,分别进行实体工程质量检测。(三)航道工程应当在护岸底板基本结束前,护岸基本结束前,分别进行实体工程质量检测。(四)船闸工程应当在底板基本完工前,墙身基本完成前,水下验收前,分别进行实体工程质量检测。(五)干船坞与船台滑道工程应当在底板基本完工前,坞墙基本完成前,分别进行实体工程质量检测。工程实体检测工作由质监机构或者质监机构委托的具有相应试验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承担,开展实体检测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检测方案。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分阶段进展情况及时通知质监机构进行实体检测。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交工质量鉴定,并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整改:(一)混凝土强度、航道疏浚水深等主要指标不符合标准、规范以及设计要求;(二)桩基检测、预应力构件的张拉应力、桥梁荷载试验、结构变形等有任一项不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或者结构主要受力部位存在超过规范规定的裂缝,并且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处理;(三)工程存在严重质量缺陷、安全隐患或者已降低使用功能;(四)工程质量保证资料未按要求整理,或者检查项目不全、频率不足或者缺少必要的数据,不能有效证明主要工程所用的原材料、施工工艺以及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规定,或者资料反映出的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不能保证安全运营以及正常使用;(五)其他严重影响工程安全和使用的质量问题。第三章竣工质量评定工作程序5第十六条质监机构应当在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交工验收后、竣工验收前,对已完工程在试运行阶段的质量状况是否符合技术标准、规范以及设计要求进行质量评定,为竣工验收提供依据。第十七条竣工质量评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建设项目已按批复的初步设计全部建成,满足生产使用要求,有尾留工程的,尾留工程不得是主体工程,且不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尾留工程投资额不得超过工程总概算的5%;(二)建设项目交工验收合格;(三)交工质量鉴定和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和质量问题已经处理完毕,并经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四)航道工程试运行期满1年,一般港口工程试运行期满3个月,设有系统装卸设备的港口工程,试运行期满6个月,运行情况正常,符合设计要求;(五)需要实船适航检验的,已选用设计船型进行了实船适航检验,各项检验指标满足设计要求;(六)建设、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已编制完成竣工质量工作总结报告,其中建设单位对试运行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或者缺陷已经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处理完毕,并提交了处理报告;(七)运营管理单位已完成工程试运行情况报告。第十八条竣工质量评定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实施:(一)在建设项目试运行期内,质监机构可以组织质量回访检查,对存在的质量缺陷以及质量问题,应当及时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并跟踪整改落实情况;(二)建设项目具备竣工质量评定条件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质监机构提出《水运工程竣工质量评定申请书》(见附件A-4)。质监机构应当在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经审核符合要求的,质监机构应当下发《水运工程交(竣)工质量鉴(评)定申请受理通知书》,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组织质量评定工作,经评定合格的,应当下发《水运工程竣工质量评定书》(见附件A-5)。评定过程中质监机构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通知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建设单位整改符合要求的,质监机构应当在7日内印发《水运工程竣工质量评定书》。竣工质量评定申请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质监机构应当在5日内作出不予6受理决定,并下发《水运工程交(竣)工质量鉴(评)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第十九条竣工质量评定工作内容和实施方法:(一)质监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成立不少于3人的质量评定组,具体实施竣工质量评定工作,对于技术复杂的大中型工程,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加;(二)竣工质量评定工作包括工程交工质量鉴定及交工验收提出的主要问题整改情况检查、试运营期中质量缺陷及质量问题处理情况检查、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完整性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对竣工工程予以评分,综合评定工程项目质量等级。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组织竣工质量评定:(一)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或者质量问题未经处理,或者虽然经过处理仍然不合格的;(二)港口装卸设备、船闸设备和其它以设备购置安装工程为主(占项目总投资50%以上)的工程未通过试运行或者系统性能测试,系统性能参数未达到设计要求的;(三)建设项目在试运营期间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发现重大质量隐患,并未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进行处理的;(四)其他达不到合格标准的情况。第四章工程质量鉴定标准、等级第二十一条交工质量鉴定等级、标准为:(一)交工质量鉴定等级划分为合格、不合格二个等级;(二)单位工程合格标准为:(1)混凝土结构实体质量验证性检测项目均合格(附件B-4);(2)单位工程实体质量得分不低于80分;(3)单位工程观感质量综合得分率不低于80%;(4)单位工程内业资料综合得分率不低于80%;(5)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执行条文“符合性”审查中未发现有“不符合”情况;(6)安全与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均符合要求(附件B-1);(三)建设项目合格标准为:(1)建设项目所含各单位工程均合格;(2)建设项目实体质量得分不低于80分;(3)项目工程观感质量综合得分率不低于80%;7(4)建设项目内业资料综合得分率不低于80%;(四)不符合第(二)、(三)项规定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不合格。第二十二条竣工质量评定等级、标准为:(一)竣工质量评定等级划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二)建设项目合格标准为:(1)建设项目交工质量鉴定等级为合格;(2)建设项目在交工质量鉴定中存在的质量缺陷已整改完毕,并验收合格;(3)建设项目在试运行中未发现明显异常,或者在试运行中出现的其它质量问题已及时处理,并审查通过。(三)建设项目优良标准为:(1)建设项目竣工质量满足合格标准;(2)交工质量鉴定中建设项目实体质量得分不低于90分,且所含各单位工程实体质量得分不低于85分、观感质量综合得分率不低于90%,项目工程内业资料综合得分率不低于85%。(四)不符合第(二)项规定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不合格。第二十三条水运工程质量鉴定为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质监机构的要求组织整改或者返工,经整修、加固、补强或者返工后可以重新申请进行鉴定。下列情况可以评定为质量合格:(一)经检测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二)经检测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
本文标题:江苏水运工程交竣工验收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1793877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