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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规范条文说明11.范围本规范是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基础上制订的,适用于在全国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各类建设工程以及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时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具体明确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目的,是为工程建设和规划区用地审批提供地质灾害防治基础性资料。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是1999年开始实施的,十余年来的实践说明,开展此项工作对各类工程项目和规划区建设的安全和经济意义重大。但是,由于缺乏统一的规定和标准,不可避免影响评估工作的质量,有些省(自治区、直辖市)相继编制的地方性规范由于认识不同等原因存在局限性,因此编制全国性的统一规范势在必行。本规范规定了各类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必须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有的建设项目更应在预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例如水利水电工程)。而城镇和农村规划区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则应在总体规划阶段进行。这样的规定,显然是建设项目和城镇、农村规划区审批用地的前期准备工作。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本规范是技术标准,只规定了从技术上如何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而属于行政管理性质的内容没有涉及。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规范共列出国家标准和地质行业的规范性文件8份。各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各文件均未注日期,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不排除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还需要引用其它标准的可能性,但所引用的其它标准的条款不应与本规范的原则相抵触。3.术语与定义3.0.1关于地质灾害的定义以及地质灾害种类有多个版本,国标《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定义为“由不良地质作用引发的,危及人身、财产、工程或环境安全的事件。”也有的解释为“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本规范考虑到与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保持一致,故采用了现在的解释。3.0.2地质环境条件是地质灾害产生的基础,是一个综合的概念,本规范定义为“与人类生存、生活和工程设施依存有关的地质要素之综合”。区域地质背景作为各地质要素的首要元素,是因为它制约了工程项目或规划区地质结构的基本特征,包括大地构造单元、地质构造的格架、地层岩性分布、断裂活动性和地震活动等。此外,过去文件中将“工程地质条件”作为地质环境要素之一不合适,因为工程地质条件的含义是“与工程建筑有关的地质因素的综合,”也是一个综合的概念,因此在本规范中改为“岩土类型及其工程地质性质”更确切。3.0.3地质灾害易发区是根据地质灾害基础调查所划定的,其目的是预防和避让地质灾害。它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并且可按照灾种划定,不同的灾种其易发区范围不同,而且可随时间而变化。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县(市、区)范围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分别由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县(市、区)级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划定。3.0.6滑坡是丘陵山区最主要的地质灾害。我国滑坡分布相当广泛,主要集中于西南和西2北地区,对工程设施和城乡居民生命财产危害严重,在评估区内有滑坡分布时,必须对其进行危险性评估。3.0.7崩塌也是丘陵山区的一种地质灾害,一般发生在高陡斜坡且岩土体较坚硬的条件下。因其发生具突变性,危害严重,尤其是山区的道路交通和城乡居民。与崩塌相关的危岩,指的是岩土体已被拉裂分割,但还未崩落下来的块体,所以也可称之为“潜在崩塌体”。3.0.8泥石流又称山洪泥流,它具有强大的破坏力,往往在很短暂的时间内摧毁沿途的工程设施和千百人、甚至上万人的生命财产,是严重威胁山区居民和工程建设的地质灾害。泥石流一般发生在山区沟谷内,也在斜坡坡面上发生,一般由暴雨和冰雪融化的水源激发,也可由水体溃决(如水库大坝、尾矿坝)激发。典型的泥石流沟自成一流域,从地形上可划分为形成区、流通区和堆积区三个区段,为了搞清泥石流沟汇水面积大小、固体物质的来源及其破坏力,对其评估时必须全流域进行调查,因此对此灾种的评估范围较之滑坡、崩塌要大。泥石流在我国分布广泛、类型齐全、活动频繁、危害严重,为了确保工程建设项目和规划区的安全,对其危险性作出确切的评估。3.0.9地面塌陷是地面垂直变形破坏一种地质灾害,它的出现是由于地下地质环境中存在天然洞穴或人工采掘活动所形成的采空区,一般可分为岩溶塌陷和采空塌陷两种,它们形式上都表现为在地面局部范围内的岩土体开裂,不均匀下沉或突然陷落,但二者的形成机制和制约因素完全不同。地面塌陷大多数只限于局部地段,但因其具有突发性,在特定地质条件下可以由一系列突然塌陷事件所组成,因而加强了其灾害性,导致地面工程设施和居民生命财产的损失。3.0.10地面沉降是一种由人类工程—经济活动所造成的缓变性以地面垂直下降运动为主的地质灾害,它区别于地壳下降及建筑物荷载固结压密变形。前者属区域性构造变动,是由构造应力作用所致;而后者虽也是孔隙压力向有效应力转化所致,但它影响范围很小,一般不具灾害性。而地面沉降范围和变形量级都要大得多,是由人类活动诱发的地质灾害。在大量开采孔隙承压水和油气田的地区应作地面沉降调查和危险性评估。3.0.11地裂缝的形成机制较复杂,它与地壳构造运动、大量抽汲地下水、采空区塌陷以及膨胀土胀缩变形等自然地质作用及人类工程—经济活动有关。本规范所指的地裂缝一般发生在平原地区,往往是由地壳构造运动和大量抽汲地下水所致。由构造运动产生的地裂缝受制于构造应力场,与当地的活动断裂力受机制相一致,规模大,方向性强。由抽汲地下水导致不均匀地面沉降所产生的地裂缝则与土层结构和工程地质性质差异有关,规模相对较小,方向性也不明显。4.总则4.1评估工作内容4.1.1~4.1.3是《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附件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总则”中规定的,本规范将它明确分列为三条。4.2评估工作程序4.2.1~4.2.5是《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附件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工作程序框图”(本规范附录3A)分解的。4.3评估范围和评估等级4.3.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范围要充分考虑到地质灾害对建设项目和规划区的影响。灾害点可能在建设项目和规划区地段内,也可能不在该地段内,但它们对建设项目和规划区的安全施工和运营均有影响,甚至是严重后果。因此评估范围不能局限于建设项目和规划区用地范围内,而要向外延伸一定范围。至于延伸多大范围,则要视建设项目和规划区的特点,地质环境条件和地质灾害类型及其影响范围而定。考虑到城市人口较集中,重要工程设施较多,因地质灾害遭致的后果往往较严重。因此该城市规划区虽已进行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对较重要的建设工程,且处于已划定为危险性大—中等的区段,还应进行建设工程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4.3.2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级划分为三级,分别为一级、二级和三级。评估级别是根据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和建设项目重要性两个方面来确定的,划分的标准列于表1中。需要指出的是,重要建设项目和城市村镇规划区,无论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如何,其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级别皆为一级。地质环境条件由各要素的定性或定量指标分别划分为复杂、中等和简单三个类别,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有一条符合条件者即为该类别复杂程度。详见附录B表B.1。建设项目重要性是根据各行业划分的标准确定的,划分为重要、较重要和一般三个类别。详见表B.2。4.3.3不同评估等级的要求是根据国土资发[2004]69号中“6.技术要求”确定的,根据多年来实践是可行的。4.4地质环境条件分析和地质灾害调查4.4.1地质环境条件分析主要根据所搜集的资料进行的,若资料不够时可在地质灾害现场调查时作补充调查,有必要时还可作简易勘探和测试。作地质环境条件分析时,必须要针对拟建工程项目或规划区的特点,对影响评估区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环境条件进行分析,以避免泛泛地罗列资料。在地质环境条件分析论述的基础上,应按附录B表B.1规定划分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当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大或线状工程跨越距离长,地质环境条件复杂多样时,应划分出复杂程度不同的区段并列表分析说明。4.4.2地质灾害调查是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基础性工作,必须对评估区及其附近的灾害点作实地调查,尤其是对建设项目或规划区有重要影响的灾种和灾害点发育的区段应作重点调查。在调查过程中,还要了解当地防治地质灾害的措施和经验。4.5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4.5.1~4.5.5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通过地质灾害调查后,对灾害体和灾害点发育程度和危害程度作客观实际的评估,将危险性划分为大、中等和小三级。国土资发[2004]69号文规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包括现状评估、预测评估和综合评估。需要强调指出的是:现状评估是对评估区及其附近的灾害点或灾害体所处的地质环境条件、分布、类型、规模、变形活动特征、形成机制和主要诱发因素、现状稳定性等现状作出评估。必须要对该灾害点或灾害体对人民生命财产和工程设施已造成的危害作确切的评估。预测评估是针对拟建建设项目而言的,预测在施工和运营期间可能引发和加剧的地质灾害以及已有地质灾害对拟建工程及环境所造成的危害作出评估。而综合评估则是在现状评估和预测评估4基础上,对整个建设场地分区段进行危险性等级划分。根据综合评估的结果,对建设场地或规划用地的适宜性作出评价结论。5地质环境条件调查5.1一般规定5.1.1地质环境调查是地质灾害评估的基础,它与一般的地质环境调查区别在于调查针对性强,主要侧重于可能导致地质灾害发生的各环境要素的调查。调查中要求认真观察,做好记录。5.1.2对地质环境调查所用图件的比例尺做了一般规定。由于不同建设项目的评估范围大小相差悬殊,难以提出具体要求,故应以能清晰反映区内地质环境特征并便于阅读使用为原则。5.1.3对不同评估等级的调查控制点布置做了相应规定,提出了对地质灾害形成有明显影响的重点地段应加密调查点的要求。5.2区域地质背景5.2.1区域地质构造背景条件对地质灾害发生起控制作用,评估区所处的大地构造位置及所属的大地构造单元不同,地质灾害发育程度有明显差别。新构造运动频繁地带地质灾害发生的频度高、密度也大,因此了解评估区所处的区域地质构造特点是必要的。5.2.2活动断裂是指现今正在活动的断裂,或全新地质时期(1万年)内曾经活动过、在今后一百年可能会重新活动的断裂。活动断裂调查以收集分析资料为主,除符合规定的内容外,尚应注重对评估区及周边地区的断层地貌、第四系错动、断层带特征以及地震活动情况等调查。重点了解其断裂的活动性与地质灾害发育的关系,尤其是与建设项目或规划区空间位置关系。重要的建设项目应避让活动断裂和发震断裂。对于无法避让而跨越活动断裂的建设工程,特别是铁路、公路、管线等线状工程,要根据调查资料,预测断裂的活动趋势,分析其对建设工程的影响。5.2.3搜集区域地震历史及灾情资料,着重调查评估区的地震烈度、地震动峰值加速度以及地震引发的次生地质灾害情况。如1966年邢台地震、1975年海城地震和1976年唐山地震、2008年汶川地震都不同程度引发了大范围崩塌、滑坡、泥石流以及砂土液化等灾害。对宏观震害调查,有助于分析地质灾害成因。5.3气象水文5.3.1除了收集区域常规气象资料外,应重点调查降水特征值,如多年降雨量、小时降雨量、日降雨量、降雨过程等,它们是预测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重要指标。北方地区冻结期及最大冻土深度与冻土冻胀融沉灾害密切相关,也应调查。5.3.2对地表水调查的基本内容作了规定,还应特别注意沟谷洪水位、泥痕、水流冲刷等调查,因为这些要素与泥石流、滑坡灾害发生关系密切。5.4地形地貌5.4.2强调重点调查与地质灾害相关的地形地貌特征,应包括自然作用形成的地貌和人类活动形成的地貌两个方面。55.5地层岩性5.6地质构造5.6.2地质结构面按成因分为原生、构造和次生结构面三类,它们对滑坡、崩塌的发生往往起控制作用,应进行现场调查和测量统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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