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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卫生专科医院建筑设计参考图集及精神专科医院建设标准卫生部下发精神卫生专科医院建筑设计方案参考图集,为各级精神卫生专科医院提供设计参考。图集包括150张病床、300张病床及500张病床规模精神卫生专科医院设计方案各两个,各部分设计要点如下:总设计要点精神卫生专科医院配置主要功能单元包括:急诊部、门诊部、医技科室、住院部、保障系统、行政管理、院内生活、教学科研等部分。门诊部可包含以下单元:精神科门诊、临床心理科、老年精神科、儿少精神科、精神症科、康复科、社区防治、精神医学鉴定。医技科室包含: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B超室、脑电图与睡眠功能检查室、中心供应室、病案室、心电图室、无抽搐电休克治疗室、心理测查室、心理治疗室、脑功能治疗室、工娱疗室、营养室。150张病床、300张病床、500张病床规模精神卫生专科医院可根据医疗工作特点及自身工作需要合理配置功能单元。根据功能,分为医疗区、后勤保障区。可根据用地情况合理安排用地出入口位置和数量,一般设置主出入口及后勤辅助出入口。规划留有发展或改、扩建余地。图集中没有考虑传染病人的收治。具体建设时,根据医院所承担的任务,可在院区内设置相对独立的传染病诊疗功能单元。图集充分利用地形、防护间距和其他空地布置绿化及病人活动场地,室外活动场地临近病房,按照每床5平方米设置。应提示的是,供急性病人使用的室外活动场地需要采取必要的封闭措施。门诊部、急诊部设计要点门诊部应设在靠近医院主要交通入口处,与急诊部和医技部临近,并设直通医院内部的联系通路。根据规模、用地情况,门诊部与急诊、医技部可组合为一体。少儿精神科、精神医学鉴定科、临床心理科应考虑设置单独出入口。门诊部分采用分科候诊,门诊量小的医院也可合科候诊。可采用厅式候诊或廊式候诊形式。诊室应以单人诊室为主,参考方案中单人诊室面积控制在8~12平方米之间。根据教学等工作需要,可设置少量多人诊室。为方便医护人员交流及互相支援,诊室之间应设置医护人员应急出口。急诊部要自成一区,单独设置出入口,便于急救车停靠,并与门诊部、医技部联系方便,也可考虑与门诊部组成一体。医技部、工娱疗室设计要点医技楼与门诊、急诊及住院部之间应设有便捷的交通联系通道,方便各部分病人使用。医技楼内应考虑设置医护人员工作区域,与病人活动区域相对独立,避免相互干扰。工娱疗室设置位置应最大限度方便住院病人到达,并应与门诊部、急诊部及医技部的其他功能适当分隔,可考虑与住院部组合为一体。参考方案按每床1~1.5平方米设置工娱疗室的净使用面积。住院部设计要点护理单元按设置40张病床考虑。护理单元内设置独立的医护人员内部工作区,该区域应与病人活动区域设置必要、可靠的隔离措施。护理单元内的病房以每间4~6张床为主,附以少量单床间。参考方案中将单人间病床数控制在护理单元总床位数的10%以内。各护理单元内宜设置兴奋室一间,供急性发病病人住院使用,其墙面、地面等部位均采用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护理单元内应设置一定规模的病人餐厅及活动室。参考方案按每床2~2.5平方米设置餐厅及活动室的净使用面积。住院部出入院处可独立设置,规模较小的医院也可与门诊挂号、收费处合并设置。其他部分设计要点保障系统与院内生活部分可合并设置,并应考虑在院区内独立成区,靠近后勤辅助出入口。行政办公部分可独立设置,与保障系统、院内生活部分合并设置,或与门诊楼组合设置。教学科研部分可与保障系统、院内生活部分合并设置,也可与门诊楼组合设置。精神卫生专科医院建筑设计参考图集湖北省精神专科医院建筑设计暂行规定总则第一条为配合全省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建设,规范精神专科医院建筑设计,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精神专科医院建筑设计应确保功能适用、流程科学、安全卫生、经济合理、方便患者,并确保患者和工作人员安全,减少患者危险行为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第三条本规定根据《精神专科医院建设标准》,结合精神卫生防治工作特点制定。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精神专科医院,以及综合医院精神科的建筑工程设计。二、选址第五条选址宜满足功能与周围环境的要求,选择交通便利、就医方便、地形比较规整、工程水文地质条件较好的位置。应当符合建筑抗震设防要求,宜选择不利的地段,不应选择危险地段。第六条选址还应充分考虑医疗工作的特殊性,按照公共卫生方面的有关要求,协调好与周边环境的关系。第七条选址应注意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条件,如给排水、供—3—电、电讯、热力、煤气等,在有条件的地方应争取靠近并利用现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减少投资。第八条避开传染源和易燃易爆物的生产、贮存场所。三、总体规划第九条精神专科医院建设应当符合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要求。第十条科学合理安排院区内各个功能科室与部门,确保功能分区合理,各个功能部门配置得当,人流、物流顺畅便捷。第十一条医院总体建筑规划应考虑门诊、急诊、医技部门、住院部、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相互间的功能联系,讲求方便,减少行程,提高工作效率,并保证卫生安全。第十二条根据不同的地域条件,合理确定建筑物的朝向、充分利用自然通风与自然采光,为患者提供良好的医疗环境,为员工提高良好的工作环境。第十三条绿化应结合当地自然气候条件,选择适宜树种、花草进行绿化与景观园林配置,结合建筑物,构筑良好医院内外景观与环境,形成绿色、生态与人性化的医疗空间。第十四条患者活动操场宜宽敞、美观、清洁,种植各种花、草、树木,并有喷水池等,不宣栽种高大的树木,并注意其间隙和密度,便于巡视,观察病人活动情况。树木与围墙和屋檐保持一定的距离,以防病人伺机攀高坠伤或越墙逃跑。各种体育和安全防护设施完好,设置足够的长椅,供病人休息用。四、建筑设计第十五条一般规定1、节约用地。建筑平面布置和结构形式,应为今后发展、改造创造条件。2、专科医院应为单层或多层建筑。主要建筑的结构形式应采用框架结构,并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综合医院内的精神科业务用房不宜设在五层以上。3、急诊、门诊、医技科室宜安排在低楼层。4、门诊、急诊主要出入口处,必须有带雨棚的机动车停靠处。应按无障碍要求另设计为残疾人专用的坡道。5、医院的各个分区和医疗用房应设置明显的导向图标,如在大厅、电梯门、各科室入口处等。6、三层及以上的门诊部及病房楼宜设电梯。7、楼梯设计应符合防火疏散和功能分区的要求。8、门诊、急诊和病房,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9、病房应获得良好日照及景观。10、室内净高在自然通风条件下,不应低于下列规定:诊查室2.60m,病房2.80m,医技科室2.80m.11、采用通透式围墙。12、室内装修及一般防护要求,除满足《综合医院建设设计规范》有关规定外,还应保证室内便于清洁。第十六条急诊部(科)1、急诊部(科)包括入口门厅、挂号、计价收费、小型药房、小化验室、男女值班室、处置室、抢救室、医生办、护士办、病人卫生间、污物间及医务人员更衣间、卫生间、重症监护区及观察区。2、入口应明显易找,急诊门厅应满足可作为急救大厅的功能要求,各主要通道应考虑推车、推床,交通便捷。3、综合医院精神科的急诊可不单独设置,与医院急诊部共享。第十七条门诊用房1、门诊科室均应分别自成一区,相对独立。2、候诊区域宜设计成厅的形状,不宜设计成廊的形状。3、应设有普通门诊室、专家门诊室、心理咨询室,各门诊诊室除一般出入口外,应另设一应急出口。4、具备精神疾病司法鉴定资质的精神卫生机构需设置司法鉴定门诊室。5、少儿精神科、精神医学鉴定科、临床心理科考虑设置单独入口。第十八条医技科室宜设在公共部分,便于门诊和住院患者检查。包括:一般放射检查室、功能检查室(超声波、电生理、肺功能、心电图、脑电图、肌电图、脑地形图等,可以根据不同规模,组成功能检查区)、其他治疗室(音乐治疗室、物理治疗室、生物反馈室、电针治疗室、电休克治疗室等)。第十九条药剂科1、大型医院的门急诊药房与住院部药房可分别独立设置,中小型医院可考虑将药房合并设置,同时为门急诊及住院部服务。2、一般由发药处、调剂配剂室、西药库、贵重及控制药品库、更衣、值班、办公、厕所,较小规模医院可部分合并设置。第二十条门诊财务室中小型医院门诊财务室可与住院部合并使用,可设置在门诊部。第二十一条住院部有宽敞明亮的接待大厅,在大厅、临床心理病区可设置公用投币电话。有条件的地区可在大厅处、财务室、封闭病区(包括走道、病房)安装监视系统。财务会计室:包括出入院办理登记处、交费结账窗口、病人住院接诊处、工作人员更衣室等。小中型医院或综合医院精神科住院部财会室可以与门诊共享。2、护理单元:分设男病区、女病区、临床心理病区,或按病种设置。每个护理单元设30~40张床为宜,分设单人间、双人间或多床间(不超过6张),床间距≥1米,各病室应合理设置卫生间,包含厕所、脸盆及淋浴。每个病房应有不易损坏的床头柜、床、壁柜或储物柜。有条件地区可使用电子门禁系统,如钥匙扣、密码或掌纹解锁。3、病区:要求布局合理,陈设规格统一,力求简单,美观实用,家庭化,安全舒适。病室内不能有外露的电线和电源插座(除抢救室外)。病区应设公共厕所2间。每个病区按病情轻重分区设置。有教学任务的医院可配设示教室。①病区环境宜安静,噪音应控制在35~40db(A)。室温:冬季以18~22℃,夏季以26~28℃为宜,湿度以30~65%为宜。②病室内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③病室光线应柔和,阳光充足,灯装在天花板上,并有安全罩,有明暗两组灯,开关统一装在护士办公室内,电线不宜暴露在外。④病区墙壁应采用柔和的淡色为宜,质地应光滑,易清洗,地面要用防滑材料。⑤病区大门应安全牢固,朝内开,门锁选用不带锁把的弹簧锁,关门时可自动锁上,病房门向病区走廊开,开后要能靠墙,在走廊观察病人遮不往工作人员的视线,门上要留一个小窗(双层钢化玻璃),使工作人员可观察病房内病人的情况。有条件的医院,病区可采用双门。⑥病区的窗户可使用双层钢化玻璃,并固定好窗两侧空隙(小于10㎝),或安装牢固美观的防护栏,装上纱窗以防蚊蝇。⑦病区走廊宽度2.5~3米。重症病房:中心吸氧、吸引、监护装置处于功能状态。抢救室:应设置在医生办公室、护士办公室附近。娱乐室与康复训练室:应设置在远离重症病房的地方,宜宽敞、明亮、美观,电视室、阅览室、卡拉OK室、棋类室、健身房、康复训练室、工娱治疗室、工艺手工室等应分开设置。餐厅:餐厅和配膳室相连,二者之间有窗口发放饮食和食品,病人用食品柜每人一格,并标明床号,为病人贮存食品用,平时加锁,定时取用。室内无老鼠、蚊蝇、蟑螂,每餐后要清洗食具,清毒处理后备用。配膳室设有开水器且有将开水转换为温水装置(防烫伤)。会客厅:安静、舒适、光线充足。监护室:墙壁及地面防撞,物体固定安装。医师办公室:设在病房中间。护士办公室:设在病区中心位置,与医生办公室相邻,中间有门相通,室内光线应充足。治疗室:应紧靠护士办公室,光线充足,通风,室内地面,墙壁应光洁平整,便于清洁和消毒。保管室:衣柜每床一格,门窗要牢固,专人管理,保持通风良好,有防潮、防虫蛀等设施。库房:设多个立柜,用物分类存放,有防潮,防虫蛀措施。杂物间:划分清洁区、半污染区、污染区,各类物品按规定分别放置,保持整洁。物品储存间:应为封闭病区患者配备。盥洗间:定时开放,洗漱完毕后,室门加锁,室内地面无积水,地砖防滑,有冷、热水管,自来水管道不能暴露在外厕所:坐式和蹲式马桶旁有扶手装置,有通风设施,地面防滑、防潮,其中男公共厕所还应配备手动或感应小便器。厕所及淋浴间墙壁设有竖行拉杆,有警示标志。脸盆为固定式,无暴露水管。浴室:应铺防滑地砖。淋浴间电热水器应设入吊顶内,冷热水管埋入墙壁内。且有醒目的警示标志(如防烫伤、小心滑倒等)更衣室:设在病房一端人口处,应按工作人员的数目配备更衣柜,门要设锁,室内保持整洁,出入随手锁门,严防病人进入。值班室:保持安静,整洁,出入随手锁门。凉晒区域:设有固定晒衣器。第二十二条洗衣房包括收件分类、浸泡、消毒灭菌、洗涤、甩干、烘干、缝纫、存放库房、发放、更衣、办公、厕所等。无条件设置洗衣房则在护理单元内有洗衣及凉晒区域。第二十三条营养膳食科靠近病区,应考虑食品半成品运输方便,并
本文标题:精神专科医院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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