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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Eastdaybar-BZ-特许加盟合同由上海东方网点连锁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东方网点店有限公司签订于年月目录第一条合同释义2第二条合同双方的法律地位3第三条乙方承诺3第四条特许加盟与授权4第五条特许加盟费用4第六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5第七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6第八条履约履约保证金使用范围和返还8第九条保密条款9第十条合同生效与期限9第十一条合同变更和终止10第十二条违约责任11第十三条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11第十四条通知12第十五条其他条款12本特许加盟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由以下双方签订:本特许加盟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由以下双方签订:甲方:上海东方网点连锁管理有限公司公司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昌平路68号静安现代产业大厦609-617室法定代表人:李智平乙方:上海东方网点店有限公司公司住所:法定代表人:被授权人:(以上甲方与乙方分别指称时为“一方”,合称时为“双方”)鉴于:1)甲方系上海市领先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管理企业,愿意授予乙方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特许经营权。2)乙方愿意接受甲方授予之特许经营权,使用甲方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在甲方统一的经营体系下从事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活动。因此: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就乙方获得甲方之特许加盟的有关事宜,签订如下条款:第一条合同释义除非本合同条款或上下文中另有规定,下列概念应具如下含义:1.1“甲方商誉”:是指甲方在其经营中形成的自身商业信誉和市场名誉的概称。1.2“甲方商号”:是指甲方经营的连锁体系所使用的企业名称、店铺招牌、店铺编号等。1.3“甲方连锁服务标识”:是指甲方经营的连锁体系所使用的统一装璜设计样式、服务标志等以文字或图形或文字与图形结合的,用以区别甲方与其他经营者的标识。1.4“甲方网点软件系统”:是指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加盟网点管理平台系统和其他用于乙方运营的软件系统。1.5“特许加盟金”:是指经甲方审核,乙方获得甲方特许加盟许可后,向甲方一次性支付的特许加盟费用。1.6“履约保证金”:是指乙方根据本合同向甲方交纳,用以保证乙方完全履行合同的费用,在乙方违约时,甲方有权根据合同约定没收履约保证金用以抵充损失。1.7“特许权使用费”:是指乙方加盟期间,甲方许可乙方使用甲方商号、甲方连锁服务标识、甲方网点软件系统等知识产权而按一定比例和标准向乙方收取的费用。1.8“营业额”:是指乙方因特许经营本合同项下特许加盟的上网服务场所而产生的经营收入。甲方连锁管理平台软件系统的记载数据为确定营业额的唯一依据。1.9“管理服务费”:是指乙方加盟期间,甲方实施特许经营事项管理和更新而按一定比例和标准向乙方收取的费用。1.10“广告代理费”:是指乙方加盟期间,甲方统一代理乙方经营场所内的广告经营,而因此收取一定比例的代理费用。1.11“增值服务”:是指乙方所提供的上网服务以外合法的增值经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出售游戏点卡、快餐、电子商务、数码冲印、IP电话业务、ISP业务、电子竞技比赛等等增值服务内容。第二条合同双方的法律地位2.1本合同当事人为各自独立存在的、合法的法律关系、法律责任主体。甲方和乙方不因本合同而构成任何形式的合资关系,亦不因此构成本合同范围以外的任何代理关系。2.2甲方与乙方对各自的权利义务、债权债务及开支、费用负责。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相互之间不承担任何代为清偿、连带责任或任何形式的担保责任。第三条乙方承诺3.1乙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管理条例对互联网上网服务业务和特许加盟、连锁经营的各项规定,并遵守甲方的各项加盟制度和特许加盟合同之规定。3.2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应使用正版软件,并不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3.3乙方在加盟期间及加盟终止后,均将维护甲方特许使用的商号及其他权益;维护甲方商誉和加盟店的统一形象,维护甲方的知识产权。3.4乙方将在加盟终止后,立即停止使用甲方特许授予使用的甲方商号、甲方连锁服务标识和甲方网点软件系统等有关知识产权。3.5乙方将在甲方指导和监督下进行业务经营活动,依法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第四条特许加盟与授权4.1甲方授权乙方在经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相关业务的过程中,在本合同约定的特许使用期限、指定经营范围和区域内使用的特许事项为:1)甲方所拥有的商号“东方网点”;2)甲方连锁服务标识;3)甲方网点软件系统。以上事项之释义见本合同第一条之规定。4.2甲方授予乙方使用本合同第4.1条之特许事项的期限为五(5)年,即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4.3甲方授予乙方使用本合同第4.1条之特许事项的指定经营范围为互联网上网服务。4.4乙方只能在区域内使用本合同第4.1条之特许事项。4.5乙方的分支机构和关联企业不得使用本合同第4.1条之特许事项;乙方从事非授权期限、授权经营范围和授权区域的经营活动不得使用本合同第4.1条之特许事项。如需使用,乙方必须与甲方另行签订特许使用合同,否则由此而引发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就该行为给甲方造成的损害予以全额赔偿。第五条特许加盟费用5.1就获得本合同第4.1条之特许使用事项,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以下费用:1)特许加盟金:人民币10万元(大写:壹拾万元整),应由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向甲方一次性支付。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特许加盟金不因本合同终止或被解除而返还给乙方。2)履约保证金:人民币3万元(大写:叁万元整),应由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向甲方一次性支付。本合同履行期限内若履约保证金不足合同本条款约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足。履约保证金的使用范围和返还事宜由本合同第八条规定。3)特许权使用费:乙方每月第五日按照其营业额的3%且不低于人民币1500元(大写:壹仟伍佰元整)向甲方交纳特许权使用费。同时,不论乙方搬迁、装修等各种情形而导致停业,乙方均每月按不低于人民币1500元(大写:壹仟伍佰元整)的标准向甲方交纳。该费用不因本合同终止或被解除而返还乙方。4)广告代理费:乙方同意由甲方代表乙方对外发展广告增值业务,并由甲方确定广告代理费用的收取、分配。相关的广告代理协议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并作为本合同附件。5)增值服务代理费:按照实际项目另行约定,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协议并作为本合同附件。5.2以上费用仅指本合同第一条之释义所涵盖事务,特许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添置店面硬件、实物;乙方按甲方提供方案实施店面装璜、识别系统定做;乙方设立运营;甲方为乙方提供的非本合同规定之服务以及甲乙双方其他交互经营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第六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6.1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特许加盟金和履约保证金后,有义务允许乙方在特许期限、指定经营范围和区域内使用“东方网点”商号。6.2甲方指导并监督乙方按照甲方连锁服务标识对乙方门店进行硬件购买安装、统一店面装潢和配套设施定做并指导乙方做好开店准备。6.3甲方有偿向乙方提供甲方网点软件系统,指导并监督乙方使用。6.4在乙方特许经营店开业之前,甲方免费对乙方服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但乙方接受培训人员的食宿费用自理。6.5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经营进行监督,一经发现乙方有非法经营、非正常经营、毁损甲方商誉、破坏加盟店统一形象、损害甲方合法权益或其他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况,甲方可依照本合同第12.3款之约定处理。6.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甲方“东方网点”品牌的各种产品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乙方为代理商,但关于代理的具体内容须另行签订代理合同。6.7甲方负责对乙方加盟店在新闻媒体、东方网网站、东方网点宣传品上做联合宣传及统一的“东方网点”品牌推广,提高加盟店的知名度。6.8甲方全权代理乙方承揽室内灯箱广告等广告业务,并根据本合同第5.1条约定向乙方收取广告代理费。6.9甲方组织乙方经营者进行市场研究考察、安排乙方工作人员及经营者参加培训,并组织对乙方工作人员的技能考核,提高加盟店的经营管理水平,统一加盟店的经营理念。6.10甲方有权根据加盟体系需要在加盟店内添置设备、张贴广告和规章制度。6.11如根据甲方加盟体系要求或双方协议增加经营范围时,甲方享有对乙方的经营审批权和统一代理权。6.12甲方根据加盟体系要求定期或抽查乙方特许使用情况和相关经营资料。6.13甲方有权按约定期限和方式向乙方收取约定费用。6.14甲方有权指定乙方电脑终端的维护企业。甲方有权指定乙方通过甲方的中央采购管理平台进行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电脑、软件、桌椅等)采购及网络集成。第七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7.1乙方应按《东方网点连锁加盟店管理协议》的规定或甲方另行提出的要求,向甲方提交各项资质证照、申办材料和证明文件原件供审核,并由甲方留存复印件。上述证照文件变更的,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更新后的原件与复印件。如该等变更涉及改变本合同项下约定的,乙方应获得甲方事先的书面同意。7.2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和甲方的有关加盟规定向甲方依时交纳特许使用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第五条之费用)。7.3乙方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地点和经营范围内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和甲方规章制度正确使用甲方特许事项,维护甲方商誉、加盟形象;不得从事反动色情赌博等含不健康内容的经营活动,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甲方商誉和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否则由此而引发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可依照本合同第12.3款之约定处理。7.4乙方依法经营,自负盈亏,因乙方行为引起与第三方的任何讼争、纠纷等由乙方自行解决,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7.5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使用甲方授予乙方的标明甲方商号的店铺招牌、店铺编号、店名标牌。如乙方在合同期限内擅自换牌、换名、换号,或使用不足以区别甲方与其他经营者的标识,按合同第12.3款之约定处理。由乙方行为造成纠纷或索赔,由乙方承担完全责任。7.6乙方应在特许加盟期限内,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甲方连锁服务标识进行店面装潢和配套设施定做,按照甲方提供配件要求和标准添加和更新营业场所硬件和实物设施。如发现乙方店面标识影响甲方加盟店统一形象或部分指标的,甲方有权指导并监督乙方修改,如乙方坚持不改的,视为违约。甲方可依照本合同第12.3款之约定处理。7.7乙方应负责灯箱、招牌、霓虹灯、广告等户外设施的登记并承担相应登记费用。7.8乙方在特许经营期限内,只能使用甲方提供的连锁管理软件系统,并根据甲方要求及时更新。如乙方未经甲方事先同意擅自脱离、更改该软件系统或在该软件系统中使用其他软件,经甲方提示后仍不改正,甲方可依照本合同第12.3款之约定处理。由该乙方行为造成纠纷或索赔,由乙方承担完全责任。7.9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将甲方授予乙方使用的本合同第四条第1款之特许事项交予他人使用或授予他人,否则可依照本合同第12.3款之约定处理。由该乙方行为造成纠纷或索赔,由乙方承担完全责任。7.10乙方同意在特许期限内授权甲方代理承揽室内灯箱广告等广告业务,并根据本合同第5.1条约定向甲方支付广告代理费。7.11乙方不得私自开展增值服务项目,应参加由甲方统一组织和开展的增值服务项目。对于乙方经营甲方统一开展之外的增值项目,亦需得到甲方事先的书面同意,乙方应将其每月经营该等增值项目所得的30%支付给甲方作为增值项目管理费。7.12乙方应保证加盟期间与甲方加盟体系保持形象和经营模式等重大事项的一致性,并在营业活动中遵守甲方的有关规定和重大安排,不得进行从事侵犯甲方合法利益、破坏特许加盟形象的活动。7.13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乙方有权优先获得代理经销甲方“东方网点”品牌的各种产品,但关于代理的具体内容须另行签订代理经销合同。7.14乙方在特许加盟期间必须接受并配合甲方监督和指导,不得故意隐瞒特许使用的实际情况。7.15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私自增加经营范围或将特许经营权授予任何第三方。7.16鉴于连锁经营授权管理的特殊性,乙方不得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股东。如乙方坚持变更,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履约保证金,甲方向乙方退还剩余加盟年限的特许加盟金。7.17鉴于连锁经营授权管理的特殊性,乙方变更经营场所应取得甲方审核同意,符合加盟要求。乙方变更时应提前30日向甲方
本文标题:加盟合同详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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