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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第七讲物与物权法定原则一、主物与从物(一)主物与从物关系成立的要件1.物理上互相独立;2.经济用途上存在主从关系3.主物与从物归属于同一人4.交易观念上视为有主从关系(米和装米的袋子,在交易观念上就不为主从关系)(二)主物从物区分的意义主物的权利的变动及于从物小灶课二、原物与孳息(一)天然孳息vs法定孳息天然孳息知识点:1.天然孳息为独立物,与原物分离之前不为孳息;2.天然孳息不能对原物产生根本性破坏,如不能杀鸡取卵3.对一物进行加工所产生的新物,不是孳息;埋藏物也不是孳息法定孳息:不使用原本的对价,即将原本让渡给他人使用所获得的对价1.天然孳息归属:归原物权人,如有用益物权人,归用益物权人;2.法定孳息的归属:有约从约,无约从交易习惯;3.买卖合同中孳息归属的特别约定:交付主义;4.婚姻关系中孳息归属的特别规定:个人财产婚内投资收益,归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婚内孳息和天然增值,归个人所有;5.担保物和孳息的所有权均归担保物权人,但在抵押物被法院扣押后、质押期间、留置期间,担保物权人对担保物的孳息有“收取权”,用收取的孳息冲抵债务,冲抵后担保物权人才取得孳息的所有权。(二)孳息的归属三、物权法定原则(一)物权的种类法定(类型强制)物权的种类只能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能任意创设《物权法》规定以外的物权类型。(二)物权的内容法定(内容强制)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1.物权的内容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约定与物权的法定内容不相符合的权能内容。比如当事人不得约定某一所有权不具有处分权能。2.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违反物权内容的强行性规定。例如当事人不得约定“流质契约”。排他效力:一物一权,一物之上不得存在两个以上内容相冲突的物权追及效力:物权成立以后,不论其标的物辗转至何人手中,权利人均可以追标的物之所在(物在呼叫主人),并直接行使权利,但物如是通过合法手段有权占有除外(如善意取得),并且以物还存在为前提。优先效力:同一标的物上存在数个内容相冲突的权利时,效力较强的权利排斥效力较弱的权利而优先得以实现。物权的优先效力体现在两个方面:(1)物权对债权的优先效力(对外优先效力)(2)物权内部的优先性(对内优先效力)(四)物权的公示方法法定动产的公示方法为占有,不动产的公示方法为登记。(三)物权的效力法定(五)物权的变动方法法定四种形成判决:1.共有物分割之诉的裁、判、调;2.债权人撤销之诉的裁、判、调;3.执行程序中以物抵债裁定书;4.执行程序中的拍卖成交裁定书。重点:当事人的约定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法律效果一句话总结:不发生物权效果,但不否认其合同效力。(物债二分思维)八第八讲物权变动物权变动指物权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物权的设立,又叫做物权的发生,是指民事主体依法设立新的物权,为自己设立物权,通常叫做物权的取得,为他人设立物权的,通常称之为物权的设定。物权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原始取得:不以前手的意志为条件,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取得所有权,如生产、收取孳息、先占、添附、善意取得等。继受取得:基于前手的意志而取得所有权,如买卖、赠与、继承等。一、物权变动的原因二、基于法律行为引起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一)理论立法模式1.物权形式主义公式:物权合同+交付/登记=物权变动2.意思主义公式:债权合同(=物权变动)+交付/登记第三人3.债权形式主义公式:债权合同+交付/登记=物权变动(二)我国物权变动模式提醒: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坚持区分原则,即物权变动与引起物权变动法律行为之间的是有区分的,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行为效力往往根据合同法进行判断,而物权是否发生变动,则根据物权法进行判断。切勿将二者混为一谈。区分原则的本质就是物债二分法律思维的体现。三、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不需要公示,该无须公示分为两种,一种是绝对无需公示,一种是相对无需公示。绝对无需公示事项为国家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对该种所有权,国家无需办理所有权登记,即可取得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也可以处分自然资源的所有权。相对无需公示的事项主要有:1.基于继承、受遗赠取得物权继承开始时,物权即变动,无需登记,但物权人取得物权后再处分的,则必须先变更登记,再向受让人处分,受让人也必须登记,才能取得物权。2.基于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变动物权法律文书生效后,物权直接发生变动;变动后,物权人处分物权,必须先登记,再向受让人处分;受让人必须办理登记才能取得物权。注意:并非所有的法律文书均可以直接引起物权的变动,只有以下几种文书可以直接变动物权:①物权形成之诉的法律文书②法院拍卖成交裁定书③法院以物抵债裁定书所以,确认之诉、给付之诉的裁判书不会直接变动物权。例1.甲、乙之间对一套房屋的所有权发生争议,双方均认为房屋是自己的,甲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确认该房屋为自己所有,法院查明判决该房屋归甲所有,房屋所有权是否直接发生变动?例2.甲借乙之名购买房屋,登记在乙的名下,因乙拒绝将房屋过户给甲而发生争议,甲诉至法院,法院判决乙将房屋过户给甲,该判决是否直接变动物权?例3.甲、乙是夫妻,后二人诉讼离婚,法院判决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屋归甲所有,该判决是否直接变动物权?3.基于合法建造房屋行为取得物权建造行为完成时,即取得所有权;物权取得后的再处分,必须办理登记;受然人也必须登记才能取得物权。总结:在相对无需公示事项中,权利人不需要登记可以取得物权,但如果再处分,则必须变更登记,如果直接处分,相对人不能取得物权;但是处分的合同效力不受影响。类型情形取得时处分时受让人取得时绝对无需公示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无需登记无需登记需要登记相对无需公示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物权无需登记需要登记需要登记因法律文书变动取得物权因房屋建造行为取得物权四、不动产物权变动(一)不动产变动模式不动产相关物权的变动,以登记生效为原则,登记对抗和登记处分为例外。与不动产相关的登记模式,可以总结如下图:登记生效(1)房屋所有权的转移;(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和转让;(3)不动产抵押的设定登记对抗(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2)地役权的设立登记处分(不登记,不得处分)(1)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生效时发生效力;(2)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3)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和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1.不动产登记簿与产权证书①不动产的物权变动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②不动产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不动产物权的登记要件主义的内涵:外部关系:登记具有公示公信力,一旦不动产物权经登记,善意第三人基于对登记的信赖与登记权利人发生的不动产交易行为受法律保护。对内关系:尊重真实的权利状态,依据真实权利状态确定权利人,而非依据登记确定权利归属。2.登记申请人原则为双方,例外单方:首次登记;继承遗赠;生效形成判决及政府生效决定;权利人因姓名、名称变化而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或异议登记。3.不动产登记受理时限:受理登记申请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4.不动产登记错误的赔偿责任①因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的,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②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甲乙共有的房屋,乙伪造甲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将该房屋出卖于丙并办理过户。此时甲的权利如何进行救济?思考题(二)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更正登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异议登记异议登记是又称异议抗辩登记,是指对登记的内容提出异议抗辩,限制登记的“正确性推定”效力,以保护特定人利益的登记。它们是更正登记之前的一种临时性措施。(1)异议登记的条件利害关系人要求进行更正登记而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即异议人必须先向更正机关提出更正登记申请。更正机关未予更正的,申请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申请异议登记,无需现登记人的同意。(2)异议登记的效力登记的权利人对存在权属争议的不动产的处分,为无权处分。异议登记的意义就在于防止现登记人对该异议不动产的处分,阻止受让人因善意取得而取得不动产的所有权。异议登记不影响过户,但是登记机关要进行风险提示。(3)异议登记的失效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未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确认物权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失效的,不影响异议人确权之诉的提起。由此可总结为:①异议登记属于程序性登记,登记机关不审查、不确认、不赔偿②异议登记属于临时性登记,15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③异议登记不影响过户,但登记机关应当提示风险(三)预告登记指在当事人所期待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所需要的条件缺乏或者尚未成就时,即权利取得人只对未来取得物权享有请求权时,法律为保护这一债权请求权而进行的登记。该登记又称“预登记”、“预先登记”。(1)预告登记的对象是“不动产买受人的债权”,而非所有权。(2)预告登记的效——限制所有权人的处分权。此处需要特别注意,预告登记虽然限制出卖人的再次出卖行为,但是其不影响债权合同的效力。(3)预告登记的失效发生以下两种情况时,①预告登记失效:预告登记的不动产买受人的债权消灭,预告登记失效。②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预告登记制度规则测试1.预告登记后,债权人是否取得不动产所有权?2.预告登记后,再出卖不动产给第三人,该合同效力如何?3.预告登记后,再出卖给第三人,并且完成过户登记,第三人能否取得所有权?如何对第三人进行救济?四、动产物权变动(一)动产物权变动模式此处所称动产物权的变动,是指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以交付作为物权设立与转让的生效要件。交付分为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观念交付是指,在动产标的物的占有外观不发生任何改变的情况下,仅凭当事人的意思引起的动产物权的变动。观念交付又分为三种:1.简易交付:动产标的物先行移转于受让人占有的情况下,通过与受让人达成合意,引起物权变动的交付。2.指示交付:出让人的出让动产被第三人占有的,出让人将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并告知占有人向受让人交付该动产,也称“返还请求权的让与”。物权在出让人与受让人关于指示交付的协议生效时发生变动。3.占有改定:出让人在转让物权后,仍需要继续占有出让的动产的,由出让人与受让人订立合同,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在约定期限届满时,出让人再按约定将该动产交还受让人占有,即为占有改定。(二)动产交付关于占有改定必须记住的两句话:1.占有改定不适用质权的设立,即通过占有改定方式完成的质权不能设立。2.占有改定不适用善意取得,即在动产如果通过占有改定完成了交付,买受人不能善意取得。三种观念交付的对比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特点物一直在买受人手中物一直在出卖人手中物一直在第三人手中要件买受人依法占有+买卖合同买卖合同+占有改定协议第三人依法占有+买卖合同物权何时变动买卖合同生效时占有改定协议生效时买卖合同生效时,通知第三人是对第三人生效要件知识点考题【1】甲将其父去世时留下的毕业纪念册赠与其父之母校,赠与合同中约定该纪念册只能用于收藏和陈列,不得转让。但该大学在接受乙的捐款时,将该纪念册馈赠给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07-3-11,单)A.该大学对乙的赠与无效,乙不能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B.该大学对乙的赠与无效,但乙已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C.只有经甲同意后,乙才能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D.该大学对乙的赠与有效,乙已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2】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500万元,以其闲置的一处办公用房作担保。乙银行正好缺乏办公场所,于是与甲公司商定,由甲公司以此办公用房为乙银行设立担保物权。随后,甲公司向乙银行交付了办公用房。借款到期后,甲公司未能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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