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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略合作协议书甲方:北京金河水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乙方:中兴文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战略合作协议书甲方:北京金河水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付春地址: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西沙屯乙方:中兴文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志华地址: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幸福西街1号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公正、互惠互利、友好合作的原则,为建立长期的、稳定的、紧密型的合作伙伴关系,经认真协商,特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合作内容1)甲乙双方相互明确对方为战略合作伙伴。2)甲方将利用自身水利水电施工企业的品牌和客户渠道优势,为双方的合作提供客户资源。3)乙方将利用自身古建筑施工企业的品牌和客户渠道优势,为双方的合作提供客户资源。4)甲乙双方均利用自身其他战略资源,努力为对方的其他业务开展提供便利,并促成合作。5)甲乙双方应尽可能支持对方发展、宣传对方形象、维护对方声誉、拓展合作领域。第二条合作期限1)双方为长期战略合作关系,本协议在双方公司存续期内有效。2)不可抗力,如遇国家政治、经济环境发生变化或自然灾害等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影响本协议执行情况,本协议双方以书面形式决定协议的暂缓或终止。第三条合作方式1)甲乙双方将建立紧密与高效的信息沟通渠道,管理层之间将进行不定期会晤和沟通。双方设置专人进行业务对接。2)在此战略合作框架之下,双方应极力促成合作事宜的实施,具体的相关合作细节视具体工程情况另行商议决定。3)双方可互为战略合作伙伴对外宣传,但须维护对方商誉。第四条费用1)甲乙双方在具体项目实施上所产生的费用,如购买标书、图纸、办理备案以及根据地方政策所要交纳的其他的费用等,根据具体合作项目具体商定,但原则上应为“谁主导,谁负责”的原则。2)对于双方各自人员外出产生的差旅费、住宿费以及餐费,根据合作项目的具体情况另行商定。3)对于有争议的费用,本着友好合作的原则,由主导方解决。第五条保密1)双方对在合作过程中知悉的对方的一切信息资料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书面许可,另一方不得擅自向任何第三方披露。2)一方违背本条款,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本条款不受本协议期限约束,一直有效。第六条违约责任1)协议一经签署,甲乙双方均应全面、适当履行本协议的全部义务。任何不履行本协议或该履约行为不符合本协议约定条件的一方,均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2)本协议的任何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之规定,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或履行本协议已成为不必要时,另一方有权终止履行本协议,并可要求解除本协议,但该解除协议的意思表示应书面通知相对方。第七条争议的解决1)本协议的订立、履行、终止与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2)如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原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本协议任何条款被判定为无效,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持续有效和履行。第八条其他事项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并以书面形式形成补充协议或相关协议,补充协议或相关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不得因公司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等事项的变动而不履行协议所规定的内容。3)本协议经甲方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后生效。4)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5)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规定在任何适用法律下被认定为全部或部分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其应(在该等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的范围内)从本协议中被排除,但本协议的所有其他条款和规定均保持全部有效。甲方(盖章):乙方(盖章):甲方代表(签字):乙方代表(签字):年月日年月日
本文标题:合作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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