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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苏州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二○一五年六月危险废物定义危险废物《固废法》定义: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态废物和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1)具有腐蚀性、毒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2)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急性毒性、浸出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毒性物质含量。危险废物法律法规二、我国现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律体系•1、法律:(1)《刑法》(1997年修订)•(2)环境保护法•(3)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危险废物法律法规界定了的14项认定标准(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二)(三)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的;(四)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危险废物法律法规根据《解释》第十条: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物质”:(1)危险废物,包括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以及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2)剧毒化学品、列入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化学品,以及含有上述化学品的物质;(3)含有铅、汞、镉、铬等重金属的物质;(4)《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所列物质;(5)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危险废物法律法规2、法规:(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医疗废物管理条例3、部门规章: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4、地方法规: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苏州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5、目录:《国家危险废物目录》《医疗废物分类目录》6、规范性文件:《关于切实加强危险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7、标准、技术和经济政策•◆1、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贮存、焚烧、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等。•◆2、鉴别标准:腐蚀性、急性毒性、浸出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毒性物质含量鉴别标准等。•◆3、技术规范: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危险废物及医疗废物处置工程技术规范等。•◆4、图形及标志标准: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图形标志、医疗废物警示标志等。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基本管理原则1)全过程控制原则;(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理处置)2)“三化”原则;(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3)生产者负责和禁止排放危险废物原则;4)对危险废物实行特别严格的控制和重点防治的原则。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规范化管理目标环保部《“十二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到2015年,产生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到90%,经营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到95%”。考核依据:《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近三年,环保部华东督查中心对我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合格率维持在60%左右。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指标(12大项共30细项指标)*a.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b.标识制度*c.管理计划*d.申报登记*e.源头分类*f.转移联单制度*g.经营许可制度*h.应急预案*i.贮存设施管理*j.利用设施管理*k.处置设施管理*l.业务培训产废单位规范化管理档案资料目录(一厂一档)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详解(产废单位)1.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固废法》第三十条)(1)建立了责任制,负责人明确、责任清晰;(2)负责人熟悉危险废物管理相关法规、制度、标准、规范。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主体为产废企业,产废企业应当制定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明确负责人和部门责任分工。具体责任部门至少应包括环保、生产、财务等部门,要明确各部门对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的管控要求和措施,明确危险废物处置经费落实要求,并制定奖惩措施。(1)粘贴式危险废物标签2.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固废法》第五十二条)《固废法》第七十五条: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说明1、危险废物标签尺寸颜色尺寸:20×20cm底色:醒目的橘黄色字体:黑体字字体颜色:黑色2、危险类别:按危险废物种类选择。3、材料为不干胶印刷品。(2)系挂式危险废物标签牌(当采取袋装危险废物或不便于粘贴险废物标签时)说明1、危险废物标签尺寸颜色尺寸:10×10cm底色:醒目的橘黄色字体:黑体字字体颜色:黑色2、危险类别:按危险废物种类选择。3、材料为印刷品。×××××(1)悬挂式危险废物标识牌说明1、危险废物警告标志规格颜色形状:等边三角形,边长40cm颜色:背景为黄色,图形为黑色2、警告标志外檐2.5cm3、使用于: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为房屋的,建有围墙或防护栅栏,且高度高于100cm时;部分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场所。3.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固废法》第五十二条)(2)独立式危险废物标识牌说明1、主标识要求同悬挂式危险废物标识牌。2、主标识背面以螺丝固定,以调整支杆高度,支杆底部可以埋于地下,也可以独立摆放,标志牌下沿距地面120cm。3、使用于: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建有围墙或防护栅栏的高度不足100cm时;危险废物贮存于箱、柜等独立贮存设施的,其箱、柜上不便于悬挂标识时;危险废物贮存于库房一隅的,需独立摆放时;(3)此外:专用危险废物转运车应当喷涂或粘贴固定的危险废物警告标志,临时租用的危险废物转运车应粘贴临时危险废物警告标志。《固废法》第七十五条: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4.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固废法》第五十三条)(1)管理计划应避免少报、漏报危险废物。应详细说明环评中预计的危险废物产生种类和数量,并根据生产情况详细分析危险废物实际产生环节和产生种类、数量。危险废物应包括环评中已定性的废物、环评中定性为副产品(物)但不符合国家、地方或行业标准且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环评中漏评的生产过程中间产物、污染治理产生废物、实验室废物等,以上均须列入危险废物管理计划中。(2)企业废水预处理和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处理工业废水占比大于等于80%的,其物化工段污泥或物化工段与其他工段的混合污泥,应按照危险废物管理,其他污泥应按《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等要求进行危险特性鉴别。属于危险废物的污泥应交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处置。(3)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有危险特性的废催化剂、废活性炭应交有资质单位回收利用。一些老的环评,提出的危废的处置方式与现在的危废管理法律法规不符。环评差主要差在两方面,一种是老的环评,那时候危废的要求没有现在那么严格和明确提出的危废的处置方式与现在的危废规范化管理不符。副产物:企业除经济部门备案、立项许可生产的产品外,各主、辅工程产生的其他物质,包含副产品,污染物等。固体废物与副产品的区别管理实践中特别是在环评审批过程中要特别注意防范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将固体废物归入副产品而逃避环保监管。原则上作为副产品的应列入立项批复,如未列入立项批复以企业标准备案证明的需要说明国家无该类产品标准或企业标准严于国家标准。《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国家环保总局、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质监总局公告2006年第11号(2006-04-01实施))鉴别原则:◆(1)一般考虑。是否专门生产,是否为满足市场需求而制造,经济价值是否为负。◆(2)特征。是否有质控,是否符合产品质量标准。◆(3)环境影响。与同类传统原料相比是否环境影响更大。◆(4)用途。使用前是否需要进一步加工;是否可直接使用;是否仍然适合于原用途。环办函[2012]138号:对于企业针对产生的危险废物自行制定企业产品标准,经质监部门备案后将危险废物作为副产品销售的情况,应根据固废法\固体废物鉴别导则,对需界定的物质是否属于固体废物进行鉴别;经鉴别属于固体废物的,应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做进一步鉴别.凡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经鉴别认定具有危险特性的,则属于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危险废物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监管.建议: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可以根据目前生产的现状,在借鉴同行业的发展水平和经验的基础上,明确相应的危险废物减量化目标。可以在采用清洁生产审核或总结上年度工作等方法的基础上,提出本年度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各种措施(如铬盐行业实行清洁生产改造,淘汰有钙焙烧工艺,采用无钙焙烧工艺等)。危险废物产生数量、种类发生较大变化的应附专项论证材料。5.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包括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固废法》第五十三条)(1)应明确危险废物贮存场所位置、面积、“三防”措施、分类贮存要求,贮存场所面积至少应满足正常生产15日产生的各类危废贮存需要。(2)应明确说明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措施(需有相应环评手续),委外利用、处置的需全部交给持有有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有相关核准经营类别)的单位。6.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固废法》第五十三条)(1)管理计划须上传至苏州市危险废物管理系统中()。(2)在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将下一年度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需有环保部门书面备案意见。(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在发生改变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并相应调整危险废物管理计划:①所产生的危险废物类别发生变化的;②危险废物产生数量超过预计的百分之二十或者少于预计的百分之五十的;③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设备、工艺发生变化的;④委托他人进行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受托方变更的;⑤其他重大变更事项。因项目改扩建、生产工艺优化、污染防治设施改造导致危险废物实际产生种类、数量与预计发生变化的,或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方式发生变化的,应有相应环保手续。停(减)产等致危险废物实际产生种类、数量与预计发生变化的,应提供停产报告等相应证明材料。修订的管理计划应同步上传至苏州市危险废物管理系统中。(1)须在苏州市危险废物管理系统申报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处置利用种类、数量等数据。(2)申报数据须与企业日常危险废物产生、处理记录台帐,管理计划等相验证。违反此项管理要求处罚依据:《固废法》第七十五条: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实际生产工艺危废产生量、产生类别等与环评量相差很大的须修编环评。7.如实地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固废法》第五十三条)8.申报事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固废法》第五十三条)9.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收集、贮存(《固废法》第五十八条)危险废物具有腐蚀性、急性毒性、浸出毒性、易燃性、反应性等危险特性,应避免将性质不相容的危险废物混合存放,防止彼此发生反应引起燃烧、爆炸、有毒物质产生和释放等问题。具体要求:1.了解所产生危险废物的物理、化学特性,制定分类收集、贮存方案,明确收集、贮
本文标题: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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