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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强制性条文宣贯华中科技大学土木工程学院李惠强主要内容一、2016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随机抽查试点通知二、建筑施工质量强制性条文清理(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二)《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规范》GB51004-2015(三)《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13(四)《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14(五)《建筑地基检测技术规范》JGJ340-2015建设工程强制性条文宣贯培训(六)《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1-2014(七)《钢筋套筒灌浆连接应用技术规程》JGJ355-2015(八)《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JGJ107-2015(九)《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十)《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924-2014(十一)《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2013强制性标准与推荐性标准1、强制性标准含义(1)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2)违反了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即是违法,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及至刑事法律责任。(3)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强制性标准条文。2、推荐性标准含义(1)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推荐性标准。(2)一经约定采用,即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3)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建设工程强制性条文宣贯培训一、2016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随机抽查试点通知关于印发《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随机抽查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建标实函〔2016〕7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2016年05月25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的有关要求,促进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严格执行,提高标准化效益,更好地服务于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重点工作,我司组织安徽、广东、河南、湖南、四川、新疆、重庆开展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随机抽查试点工作。其他省市也可参照方案,积极推行强制性标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建设工程强制性条文宣贯培训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随机抽查试点方案(摘要)(一)基本思路试点工作以强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为目标,以建立随机抽查规章制度和完善运行管理机制为重点,研究探索符合工程建设标准特点的随机抽查组织方式和工作内容,规范并强化依法依标监管,形成可复制的推广模式,满足有关部门和机构开展标准实施情况抽查的需要。(二)基本原则1、坚持依法监管,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开展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检查。2、监管部门要建立和公开抽查事项名录,明确抽查依据、主体、内容及相关程序,完善工作机制。建设工程强制性条文宣贯培训3、建立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机制,严格限制监管部门自由裁量权。4、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及处理结果,与社会信用体系相衔接,建立诚信档案、失信联合惩戒和黑白名单制度。(三)随机抽查内容1、监督机构履职情况。对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相关机构的履职情况。包括项目规划审查、施工图设计审查、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安全监督机构。2、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工程项目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工程项目采用的材料、产品、设备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节能、环保等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建设工程强制性条文宣贯培训3、工程技术人员对强标的掌握情况。即抽查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四)随机抽查的实施主体省、自治区、直辖市域内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机构。(五)随机抽查基本方式1、确定随机抽查内容。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选取重点领域,开展相对应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落实情况抽查。2、随机抽取检查地区和抽查对象。由随机抽查实施主体从相关信息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地区,并从抽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3、随机抽取检查人员。由随机抽查实施主体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人员,对抽查对象进行检查。建设工程强制性条文宣贯培训(六)抽查结果及处理省级住房城建设主管部门应做好随机抽查结果的记录、汇总、存档及反馈。对随机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提出整改要求并进行跟踪检查。省级住房城建设主管部门应将有关市场主体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不良行为记录及跟踪整改情况、执法监管人员执法检查的结果和依据,进行统计分析,及时公布抽查及处理结果,逐步建立诚信档案、失信联合惩戒和黑白名单制度。建设工程强制性条文宣贯培训(七)试点工作进度安排1、2016年7月底前,试点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制定试点工作方案,包括随机抽查的程序、方式,检查要点、判定依据和规则,结果处理的程序、方式等。2、2016年9月底前,试点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完善随机抽查工作机制,建立配套信息库。3、2016年12月底前,试点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随机抽查试运行工作,并完成试点工作自查和评估,形成试点工作报告。建设工程强制性条文宣贯培训(八)“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要求1、强化市场主体自律和社会监督,规范市场执法行为,切实解决当前一些领域存在的检查任性和执法扰民、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等问题。2、坚持公开透明。实施随机抽查事项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实行“阳光执法”,保障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3、要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4、严格实行“双随机”抽查机制,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严格限制监管部门自由裁量权。建设工程强制性条文宣贯培训5、要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对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的市场主体,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6、加强抽查结果运用,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加大惩处力度,形成有效震慑,增强市场主体守法的自觉性。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7、随机抽查是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重要举措,是事中事后监管方式的探索和创新。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加强执法人员培训,转变执法理念,探索完善随机抽查监管办法,不断提高执法能力。建设工程强制性条文宣贯培训(九)“双随机、一公开”与质量监管方式创新2010年8月1日住建部发布5号部令,出台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5号部令彻底改变了过去工程项目为单位、以定点监督为主的工程质量监督模式,实现了二项重大的转变:监督方式转变:直接验收工程,发《工程质量合格证》→对工程核验,发“核验单”→抽查、抽测为主,出“监督报告”。监督机构性质转变: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竣工验收只参加不签字→备案制,受委托的行政执法机构。5号部令规定了以随机抽查、抽测为主的工程质量监督方式。在所有受监工程项目中抽某一个或某几个工程项目;然后在抽定的具体项目中再随机抽某一项或某几项内容。5号部令要求随机抽查工程,事先不定点、不定期、不定检查内容,不提前告知。这种做法一是可以避免受检单位做表面文章,监督人员更容易看到真实的情况,从而增强监督检查的有效性和威慑力。二是可以更加灵活、合理地配置监督资源,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监督工作量不断增大与监督力量严重不足之间的矛盾。但这种做法也可能给监督工作带来一定的随意性、不确定性、以及监督人员过大的自由裁量权。而现在采用“双随机、一公开”则有望对这些弊病形成一定的制约。二、建筑施工质量强制性条文清理右图为目前使用的2013版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房屋建筑部分,其中第九篇为“施工质量”方面的强制性条文。2013版收集的是截止于2013年5月1日前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近3年来陆续发布了一系列工程施工规范及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方面的规范,其中强制性条文也有不少调整,因此必须进行清理,避免带来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中的混乱。以下主要介绍近3年发布的新规范中的强制性条文。建设工程强制性条文宣贯培训(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2014年6月1日起实施原2001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中强制性条文共6条,2013版修订后压缩为2条。5.0.8经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或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严禁验收。【解读】《验收统一标准》5.0.6中对施工质量不符合规定时,有四个层次的处理:1、经返工或返修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对于主控项目不能满足验收规范规定或一般项目超过偏差限值时应及时进行处理。其中,对于严重的缺陷应重新施工,一般的缺陷可通过返修、更换予以解决,允许施工单位在采取相应的措施后重新验收,如符合专业验收规范要求,该检验批可验收。建设工程强制性条文宣贯培训2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当个别检验批发现问题,难以确定能否验收时,应请具有资质的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鉴定。当鉴定结果认为能够达到设计要求时,该检验批应可以通过验收。3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这主要是因为一般标准、规范的规定是满足安全和功能的最低要求,而设计往往在此基础上留有一些余量。在一定范围内,会出现不满足设计要求而符合相应规范要求的情况。建设工程强制性条文宣贯培训4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满足安全及使用功能要求时,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的要求予以验收。经法定检测机构检测鉴定后认为达不到规范要求时,则必须进行加固或处理,使达到安全使用的基本要求。这样可能会造成影响一些次要的使用功能,如增大了结构外形尺寸等。但为了避免建筑物的整体或局部拆除,避免社会财富更大的损失,在不影响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条件下,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但如经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或使用要求,则严禁验收。建设工程强制性条文宣贯培训6.0.6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监理、施工、设计、勘察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工程验收。【解读】对比原2001版,增加了勘察单位应参加单位工程验收的规定,因为勘察单位也是工程质量责任主体之一。同时,对于工程地质和地下水文情况复杂的工程验收,勘察单位参加更是十分必要。随着城市的发展,向地下要空间已成发展趋势,如“上海中心”大厦,建筑面积57.4万平方米,总高度632米、地上124层,地上建筑面积约41万平方米,地下5层,埋深31米,地下面积16.4万平米(占地上建筑面积的40%)。今后,越来越多的工程将涉及到地下复杂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勘察单位参加单位工程验收是工程质量的保障条件之一。建设工程强制性条文宣贯培训(二)《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规范》GB51004-20152015年11月1日开始实施共有5.5.8、5.11.4、6.1.3、6.9.8四条强制性条文。5.5.8预制桩在施工现场运输、吊装过程中,严禁采用拖拉取桩方法。【解读】这是关于预制粧施工现场取桩的规定。拖拉取桩会引起桩架倾覆和桩身质量破坏,所以规定严禁采用拖拉取粧方法取桩。本条作为强制性条文,应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强制性条文宣贯培训5.11.4锚杆静压桩利用锚固在基础底板或承台上的锚杆提供压桩力时,施工期间最大压桩力不应大于基础底板或承台设计允许拉力的80%。建设工程强制性条文宣贯培训1-桩2-压桩孔3-锚杆4-压桩架5-千斤顶6-电动葫芦7-基础【解读】施工期间锚杆静压桩的压桩力大于建筑物基础底板或承台的抵抗能力,会造成基础上抬或损坏。6.1.3在基坑支护结构施工与拆除时,应采取对周边环境的保护措施,不得影晌周围建(构)筑物及邻近市政管线与地下设施等的正常使用功能。【解读】随着基坑内土体逐层开挖和运离,基坑支护结构坑内一侧处于临空状态,支护结构及坑外土体向坑内位移
本文标题:2016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强制性条文宣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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