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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纵向结构–建设法律–建设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建设部或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技术法规:包括设计规范、施工规范、验收规范、预算定额等。+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颁行的属于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业务范围的各项法律,它们是建设法规体系的核心和基础。例如:+198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指由国务院制定颁行的属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业务范围的各项法规。例如:+1992年6月22日国务院令第100号公布《城市绿化条例》;+1995年9月23日国务院令第184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248号公布《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国务院令第262号公布《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指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与国务院其它相关部门联合制定颁行的法规。例如:+1989年9月30日建设部令第3号公布《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1989年11月21日建设部令第4号公布《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1992年12月30日建设部令第24号公布《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1995年10月6日建设部令第48号公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1996年7月1日建设部令第52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2000年1月21日建设部令第75号公布《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2000年6月30日建设部令第80号公布《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颁行的或经其批准颁行的由下级人大或常委会制定的建设方面的法规。+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颁行的或经其批准的由其所辖城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建设方面的规章。+技术法规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的规程、规范、标准、定额、方法等技术文件。+它是建筑业工程技术人员从事经济技术作业,建设管理监测的依据。+包括设计规范、施工规范、验收规范、预算定额等。+建筑设计规范,包括建筑设计、建筑物理、建筑暖通和空调等方面的技术标准和规定。+结构设计规范,包括建筑结构、工程抗震、勘察及地基与基础等方面的技术标准和规定。+功能设计规范,如防火设计规范包括建筑物的耐火性能、建筑物的防火防爆措施、消防给水与排水、通风与采暖、疏通通道等技术标准和规程。+施工规范+施工规范是指施工操作程序及其技术要求的标准,如建筑工程施工规范、安装工程施工规范。+验收规范+验收规范是指检验、接收竣工工程项目的规程、办法与标准。+建设定额建设定额是指国家规定的消耗在单位建筑产品上劳动的数量标准,以及用货币表现的某些必要费用的额度。+工程建设标准工程建设标准是指建设工程设计、施工方法和安全保护的统一的技术要求及有关工程建设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制图方法的一般原则。+建筑材料检测标准建筑材料检测标准是某种建筑材料对基准试验方法、采用仪器设备、试验条件、操作步骤以及试验结果计算方法等作统一规定的标准。+◎城市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筑法+◎住宅法+◎市政公用事业法+◎风景名胜区法+◎村镇建设法+与建筑活动关系密切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虽不属于建设法规体系,但其有些规定对调整相关的建设活动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对此,必须予以密切关注。例如+198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1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99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8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我国的建设法规体系并没有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这样的基本法律,而是由以上八部有关专项业务的法律构成我国建设法规体系的主体,并由《城市规划法实施条例》等38部行政法规对这些法律加以细化和补充。+还有一些与建设活动关系密切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虽不属于建设法规体系,但其有关规定对调整相关的建设活动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例如:合同法、招标投标法、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等。+建筑法的主要内容+招标投标法的主要内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安全生产法与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房地产法规的主要内容+城市规划法规的主要内容+工程建设标准的种类+建设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三同时”的有关规定+保险法与工程建设相关的主要内容+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和劳动保护的主要内容+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噪声污染环境防治法等与工程建设相关的主要内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第一天:–建筑法–招投标法–安全生产法与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天–房地产法–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规划法+第三天–其他+一.项目法人责任制+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制度+三.从业资格审查制度+四.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制度+五.建筑工程总承包制度+六.合同制度+七.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八.建筑安全管理制度+九.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十.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十一.群防群治制度+十二.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十三.工程质量责任制度+十四.质量体系认证制度+十五.施工验收制度+十六.质量保修制度+十七.质量的检举、控告、投诉制度+十八.连带责任制度+计建设673号文规定:国有单位经营性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在建设阶段必须组建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形式。+项目法人:具有法人地位的公司制企业+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建筑法》中没有明确提出项目法人责任制,但其内容贯穿建筑法的全过程,在建筑法中项目法人就是项目投资业主统称为建设单位或发包方。建筑法关于项目法人应当执行的规定涉及到31条,重点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在工程建设程序上+《建筑法》规定了建设单位必须履行的程序,包括:办理施工许可证、开工时间的限制、中止时间的约束、组织进行招标发包的程序方式、依法同中标单位签订合同以及按时支付工程款等内容。+2.在市场行为方式上+《建筑法》中规定了不准受贿、收受回扣、索取其他好处,不得肢解工程,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和指定生产厂家、供应商等。+3.在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方面+建筑法规定不得降低质量,要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办理现场管理中有关各种报批手续等。+关于施工许可的主要内容+关于建筑工程发承包的主要内容+关于建设工程监理的主要内容+施工许可制度+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制度+建筑业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基本规定+建设单位必须在建设工程立项批准后,工程发包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办理工程报建登记手续。+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在开工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2)申请建筑工程许可证的条件及法律后果+1)《建筑法》第8条规定申请建筑工程许可证的条件–·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根据《建筑法》,建设部于1999年10月15日颁布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01年7月4日修订),明确规定必须具备一定条件,才可以领取施工许可证。与《建筑法》相比,多了“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一条。+2)领取建筑工程许可证的法律后果+·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企业和人员“双层资格准入制度”+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企业或单位,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颁发资格证书。+经济组织包括: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单位(如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等)。+(1)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2)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3)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1998年3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明确规定,我国工程建设实行执业单位资质管理和执业人员资格管理规定。+除此之外,还颁发了大量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注册建筑师条例(1995)+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1996)+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1997)+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1992)+工程总承包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1992)+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1992)+建筑装饰设计资格分级标准(1992)+混凝土预制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管理(试行)(199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1993)+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暂行办法(1994)+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1995)+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1995)+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1998)+建筑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管理规定(1991)+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1997)+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1994)+根据现行法规,我国各类工程建设从业单位的资质等级划分情况如下:+1)房地产开发企业: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共5级。+2)工程总承包企业。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共3级。+3)工程勘察单位。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丁级共4级。+4)工程设计单位。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丁级共4级。+5)专业承包企业。多数分为三级或四级。+6)劳务分包施工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和当地情况具体制订。+7)工程监理单位。分为甲级、乙级、丙级共3级。+各级从业单位允许的执业范围不同,不能越级执业。+根据各级工程建设单位所具备的能力和水平,有关法规对各类从业单位所允许从事的业务范围都作了具体规定,并严格禁止越级承包业务以及无资质等级的单位从事建筑活动。+工程建设从业单位的资质等级划分标准,是从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数量和等级、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方面来加以规定的。+每一类从业单位的资质等级标准,都由相应的法规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规定,各级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施工企业的标准为:+工程建设从业单位资质的审批+工程建设从业单位需提交规定的证明文件,向资质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本文标题:工程建筑法详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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