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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UDC624.7(083.75)GB3838-88代替GB3838-83Environmentalqualitystandardforsurfacewater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和《水污染防治法》,控制水污染,保护水资源,特制订本标准。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江、河、湖泊、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面水水域。1.水水水水域功能分类域功能分类域功能分类域功能分类依据地面水水域使用目的和保护目标将其划分为五类:Ⅰ类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Ⅱ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贵鱼类保护区、鱼虾产卵场等。Ⅲ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一般鱼类保护区及游泳区。Ⅳ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Ⅴ类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同一水域兼有多类功能的,依最高功能划分类别。有季节性功能的,可分季划分类别。表1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mg/l2*允许根据地方水域背景值特征做适当调整的项目。**规定分析检测方法的最低检出限,达不到基准要求。***试行标准2.水质要求水质要求水质要求水质要求本标准规定不同功能水域执行不同标准值,地面水五类水域的水质要求按表1。2.1不得用瞬时一次监测值使用本标准。2.2标准值单项超标,即表明使用功能不能保证。危害程度应参考背景值及水生生物调查数据,硬度修正方程及有关基准资料综合评价。3.标准的实施3.1本标准由各环境保护部门及水资源保护部门负责监督与实施。3.2各地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城建、水利、卫生、农业等有关部门,根据流域或水系整体规划,结合水域使用要求,将所辖水域划分功能类别,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3准后,按相应的标准值管理。3.3划分各水域功能,一般不得低于现状功能。需要降低现状功能时,应做技术经济论证。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3.4排污口所在水域形成的混合区,不得影响鱼类回游通道及邻近功能区水质。3.5渔业水域,由各级渔业行政部门按TJ35-79《渔业水质标准》监督管理;生活饮用水取水点,由各级卫生防疫部门按GB5749-85《饮用水卫生标准》监督管理;放射性指标执行国家GB8703-88《辐射防护规定》。3.6本标准项目不能满足地方环境保护要求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地方补充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备案。4.水质监测水质监测水质监测水质监测4.1监测取样点,应布设于各功能区代表位置。4.2本标准各参数的检测分析方法按表2。表2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选配分析方法45*暂时采用环境监测分析方法(1983年版),待方法标准发布后执行国家标准。附加说明: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规划标准处提出。本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组织制订。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国家环境保护局1988-04-05批准,1988-06-01实施。
本文标题:《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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