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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昆明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为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42号)、《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厅字〔2017〕6号)、《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河长制工作的意见》(昆通〔2017〕4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2017年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管理保护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昆政办〔2017〕26号),结合我市饮用水源地实际情况,就划分市、县、乡、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特制定本方案。一、工作目标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农村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技术指南》、《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指南》和《关于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2015〕53号)划分原则,2018年底全面完成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工作,并分别上报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政府批准实施。二、划分原则(一)水质达标原则。划定的水源保护区范围应防止水源地附近人类活动对水源的直接污染,距离足以使所选定的2主要污染物在向取水点输移过程中,衰减到所期望的浓度水平。在正常情况下保证取水水质达到要求。(二)尽可能小原则。在确保饮用水水源水质不受污染的前提下,划定的水源保护区范围应尽可能小。(三)因地制宜原则。水源保护区范围应结合当地地形、水文、气象、地质特征上、水动力特性、水域污染类型、污染源分布、区域分水岭等情况进行划定。(四)便于管理原则。为便于开展日常管理工作,依据保护区划分的分析、计算结果,结合水源保护区的地形、地标、地物特点,最终确定各级保护区界线。可充分利用具有永久性的明显标志如分水岭、行政区界线、公路、铁路、桥梁、大型建筑物、水工建筑物、输电线、通讯线等标示保护区界线。三、划分范围全市未划分或需要调整的在用、备用和规划建设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四级饮用水水源地。四、划分方法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四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以已颁布实施的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技术要求、保护指南等为导则,分两个类型进行划分:(一)1000人以上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即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指进入输水管网送到用户的和具有一3定供水规模,供水人口大于1000人的饮用水源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般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增设准保护区。具体划分方法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执行。(二)1000人以下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划定。即农村饮用水水源,也叫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划定,指向乡(镇)村供水、有简易净化措施或无净化措施、并小于一定规模,供水人口在1000人以下的现用和规划饮用水水源地。可分为地表水源、地下水源和其他等类型。地表水源主要包括河流、湖泊、山溪、坑塘等;地下水源主要包括浅层地下水、深层地下水、山涧泉水等类型;其他类型包括水窖、水柜等。其水源保护范围的划定参照《分散式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指南(试行)》、《农村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技术指南》,并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则进行划定。五、工作重点(一)完成四级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二)因地制宜设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界标、警示标志、隔离防护设施;(三)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各类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清理整治;(四)对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开展常规监测,发布水质信息。六、时间安排(一)调查阶段(2017年6月1日至9月30日)4对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村四级饮用水源地所在地基本情况、水源类型、蓄水量、供水服务对象、服务人口、取水量等信息进行调查,掌握水源地基本情况,并填写上报《昆明市饮用水水源地名录信息表》。(二)划分方案编制阶段(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7月31)编制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村四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报告,确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绘制保护区划分勘界图。(三)上报审批阶段(2018年8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各级政府组织环保、水务、规划、国土、卫生、林业、农业等部门对辖区内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报告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报上一级政府审批。其中,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划分报昆明市政府审批;乡(镇、街道)级饮用水源地划分报县(市)区政府审批;村级饮用水源地划分报乡(镇、街道)政府审批。(四)成果上报阶段(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各县(市)区将划分成果,包括划分报告、批复、保护区划分勘界图等上报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备案,并填报《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划分基本情况表》一同上报。七、职责分工5市环保局负责指导督促县(市)区完成1000人以上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市水务局负责指导督促县(市)区完成1000人以下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划定;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局按照水源保护区要求,严格控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规划用地和项目建设;市农业局负责指导监督水源保护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市城管局负责指导监督水源保护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市卫生局负责指导监督水源保护区水源水质卫生质量;市林业局负责指导监督水源保护区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农改林等建设;市移民局负责指导和监督水源保护区一级区人口迁出安置工作;市滇管局负责指导监督水源保护区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市财政局负责筹集水源保护区划分工作资金;其他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做好水源保护区治理和保护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负责水源保护区的划分,界标、警示标志、隔离防护设施设置及水源区管理工作。八、工作要求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水源保护区划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确定牵头部门,落实确保完成工作所需的保障措施,按照工作方案所确定的工作内容和时间安排,完成辖区四级饮用水源区的划分工作。市级各部门要加大对属地政府的指导力度,积极主动帮助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水源区划分工作按时顺利完成。
本文标题:昆明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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