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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扶贫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精准扶贫工作的监督检查,切实把精准扶贫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同步小康战略的稳步推进,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四川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指的精准扶贫工作,是指各级党多政府通过政策、资金、物资、智力、服务等方式,帮助扶贫殊石象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发展能力,实现脱贫致富的活动。本暂行办法所指的责任追究,是指在精准扶贫工作中,各级党组织、部门(单位)及其党员、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暂行办法追究责任。第三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下列单位和人员:(一)各级党组织和党员;(二)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三)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四)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含村居两委成员);(五)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条精准扶贫工作责任追究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权责一致、惩教结合的原则。第二章责任追究的情形第五条在建档立卡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未及时召开会议或下发文件落实国家、省、市、县关于精准扶贫工作会议和文件精神的;(二)建档立卡统计数据信息不准确或不详实的;(三)识别的贫困户不符合标准或掌握信息不全面的;(四)识别贫困户程序不规范,申请(推荐)、评议、审查公示、审核公示、审定程序不到位,或未进行公示、公告,造成不该纳入建档立卡对象而纳入或该纳入建档立卡对象而未纳入的;(五)对群众举报不复核,造成情况失实,或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上报虚假材料的;(六)滥用职权,优亲厚友的;为精准扶贫擅自拆户、分户,造成不良后果的;(七)未建立健全扶贫对象动态管理机制,完善贫困村、贫困户档案信息的;(八)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第六条在规划、措施制定和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天制定本行政区域精准扶贫规划的,或规划脱离区域实际情况的,或与全县的整体规划和产业发展严重背离的;(二)未晴准对接贫困群众现实需求,准确对应到扶持生产和就业一批、移民搬迁一批、医疗救助一批、低保政策兜底一批、灾后重建一批“五个一批”中,或天对具有多项致贫原因的贫困对象,实行“五个一批”政策叠加扶持的;(三)未逐村逐户量身定制扶贫规划,或扶贫规划简单粗糙、不切合实际,不能使贫困户真正脱贫的;(四)易地扶贫搬迁项目选址不科学,搬迁规模不合理,不符合群众意愿的;(五)基础设施、医疗卫生、教育、科技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建设不力的;(六)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第七条在项目管理过程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在项目曰报方面,不依据农村精准扶贫规划和扶贫对象急需解决的问题和困难编制项目;项目申报程序不规范,天经过充分论证;虚构或伪造项目的。(二)在勘察设计方面,没有勘察设计资质而从事应进行专业勘察设计的;勘察设计不能满足施工需要,致使边施工边设计的;勘察设计成果资料不向项目业主提交的。(三)在招投标方面,依法依规应当实行招标等竞争方式确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和材料采购而不招标、不比选、不履行政府采购的;不依法依规核准招标和采购范围、方式、组织形式的;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施工单位采取违规变更项目经理、主要技术人员等方式转包、分包、挂靠而不予制止或有效纠正的;项目业主、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相互串通的;不按招标、一比选、政府采购确定的内容签订合同的;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改变建设内容的;设计和施工变更不按规定程序报批的。(四)在施工组织管理方面,弄虚作假骗取增加投入的;未按规定严格审查施工设计而批准施工许可的;未按设计施工二而造成工程质量重大偏差的;发现安全生产隐患不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五)在项目验收方面,未按规定及时交付验收、工程决算、竣工结算的;验收责任人不履职或不正确履职的;未妥善保管项目档案资料而造成缺失、损毁的。(六)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第八条在资金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滞留、截留、挪用、挤占和套取精准扶贫资金的;(二)未建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专户,确保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的;(三)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合规、报账手续完备,天及时拨付资金的;对报账要素不全、手续不完备的扶贫项目予以报账或拨付资金的;(四)提供不完整、虚假和无效的报账凭证的;(五)扶贫资金管理不到位、天有效落实绩效评价制度的;(六)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第九条在驻村帮扶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应选派而天选派驻村工作队和“第一书记”的;(二)驻村工作队和结对帮扶人存在挂名等形式主义,工-作履职不到位的;丫节(三)驻村“第一书记”有下列情形的:_二1.违反政治纪律、工作纪律,履行“第一书记”职责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的;2.任职期间与选派单位工作天完全脱钩,挂名不出征,每月在村时间低于15天的;3.不服从驻村所在乡镇党委日常管理的;4.到村任职期间,天将党组织关系转入任职村的;5.工作不在状态,效率低下或执行不力,贻误工作的;6.执行上级决策搞变通,欺上瞒下,影响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生活的;7.任职期间,天按规定完成扶贫工作目标任务,对扶贫攻坚谋划不力,履职不到位的;8.指导和协助村“两委”开展工作不力,推诱扯皮,拉帮结派,影响村“两委”班子团结和谐的;9.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贪赃枉法,谋取私利,损害群众利益,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10.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强令或授意实施违纪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其他重大事件的;11.对群众信访、突发事件等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不良影响的;二12.发扬民主不充分,搞“一言堂”,随意表态,擅自决策,导致群众利益受到损害,影响恶劣的;森13.民主测评满意度低,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14.其他需要问责情形的。(四)挂联单位不重视挂联工作,单位主要负责人未达到一月到贫困村一次研究工作的;(五)乡镇党委、政府重视不够,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未挂联贫困村的,驻村干部工作不力的;(六)乡镇、村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的时间实现脱贫“销号”的;(七)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第三章责任追究的处理第十条追究党组织和单位责任的,由该单位的上级党组织、上级行政机关、主管部门或者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调查和处理;追究个人责任的,由同级党组织、任免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和干部管理权限依法调查和处理。第十一条本暂行办法所称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一)直接责任,指在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点责,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起决定性作用而应负的责任;丁(二)主要领导责任,指在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止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应负的直接领导责任;(三)重要领导责任,指在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应负的次要领导责任。第十二条责任追究方式分为:(一)责令整改、书面检查;(二)警示约谈、通报批评;(三)引咎辞职;(四)责令辞职;(五)免职。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由任免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第十三条对负有责任的党组织和单位,情节较轻的,给予责令整改、书面检查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警示约谈、通报批评处理。对负有直接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责令整改、书面检查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警示约谈、通报批评处理;情节严重的,予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处理。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责令整改、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警示约谈、通报批评处理;情节严重的,予以引答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处理。对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责令整改、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警示约谈、_三通报批评处理;情节严重的,予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第十四条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一)1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过错责任情形的;(二)妨碍、阻止、干扰或不配合调查人员进行调查的;(三)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或者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四)具有其他法定从重或加重处分情节的。第十五条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责任:(一)主动纠正错误,或积极配合调查的;(二)主动采取措施减少或避免损失,或及时消除不良影响的(三)检举他人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四)具有其他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情节的。第四章责任追究的程序第十六条精准扶贫工作责任追究的提起:(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控告、检举、投诉的;二(二)各级党组织、法定监督机关、纪检监察机关、上级行政机关要求或者建议调查处理的;三(三)清理、检查中发现的;(四)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第十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有精准扶贫工作责任追究情形的,可以向纪检监察机关或其他有关党组织、行政机关、部门(单位)控告、检举、投诉。受理控告、检举、投诉的党组织、行政机关和部门(单位)在收到控告、检举、投诉事项后,应当予以登记。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控告、检举、投诉后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不受理的理由。第十八条对精准扶贫工作违纪违规行为的调查审结应当在30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调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在处理决定作出后的5日内,有关党组织、行政机关和部门(单位)应当依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将处理决定抄送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对实名控告人、检举人和投诉人,应当向其告知处理结果。第十九条对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服的,依照相关规定申请复审、复核,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第五章附则二三第二十条本暂行办法由中共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真第二十一条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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