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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已经第16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2月29日起施行。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2014年10月15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的编制和审批,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实施保护管理,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改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居住环境,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第四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保持和延续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第五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应当单独编制,下列内容应当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一)保护原则和保护内容;(二)保护措施、开发强度和建设控制要求;(三)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护要求;(四)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五)需要纳入的其他内容。第六条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的城市、县已被确定为历史文化名城的,该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当依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单独编制。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的城市、县未被确定为历史文化名城的,应当单独编制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第七条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符合历史文化名城、名镇、街区保护规划。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规划深度应当达到详细规划深度,并可以作为该街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名镇、街区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不得违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街区保护规划。第八条历史文化名城批准公布后,历史文化名城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批准公布后,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历史文化街区批准公布后,所在地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保护规划应当自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批准公布之日起1年内编制完成。第九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街区保护规划的编制,应当由具有甲级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承担。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应当由具有乙级以上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承担。第十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的核心保护范围内,确因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有关的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消防设施和消防通道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会同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订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编制保护规划的需要,及时提供有关基础资料。第十一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第十二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评估历史文化价值、特色和存在问题;(二)确定总体保护目标和保护原则、内容和重点;(三)提出总体保护策略和市(县)域的保护要求;(四)划定文物保护单位、地下文物埋藏区、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界线,制定相应的保护控制措施;(五)划定历史城区的界限,提出保护名城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空间尺度及其相互依存的地形地貌、河湖水系等自然景观和环境的保护措施;(六)描述历史建筑的艺术特征、历史特征、建设年代、使用现状等情况,对历史建筑进行编号,提出保护利用的内容和要求;(七)提出继承和弘扬传统文化、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和措施;(八)提出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生产生活环境的规划要求和措施;(九)提出展示、利用的要求和措施;(十)提出近期实施保护内容;(十一)提出规划实施保障措施。第十三条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评估历史文化价值、特色和存在问题;(二)确定保护原则、内容和重点;(三)提出总体保护策略和镇域保护要求;(四)提出与名镇名村密切相关的地形地貌、河湖水系、农田、乡土景观、自然生态等景观环境的保护措施;(五)确定保护范围,包括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界线,制定相应的保护控制措施;(六)提出保护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和环境要素的分类保护整治要求,对历史建筑进行编号,分别提出保护利用的内容和要求;(七)提出继承和弘扬传统文化、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和措施;(八)提出改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生产生活环境的规划方案;(九)保护规划分期实施方案;(十)提出规划实施保障措施。第十四条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评估历史文化价值、特点和存在问题;(二)确定保护原则和保护内容;(三)确定保护范围,包括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界线,制定相应的保护控制措施;(四)提出保护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和环境要素的分类保护整治要求,对历史建筑进行编号,分别提出保护利用的内容和要求;(五)提出延续继承和弘扬传统文化、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和规划措施;(六)提出改善交通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居住环境的规划方案;(七)提出规划实施保障措施。第十五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确定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按照以下方法划定:(一)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以及地下文物埋藏区的界线,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布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为准;(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包括历史建筑本身和必要的建设控制区;(三)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内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较为完整、历史建筑或者传统风貌建筑集中成片的地区应当划为核心保护范围,在核心保护范围之外划定建设控制地带;(四)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范围,应当包括历史城区和其他需要保护、控制的地区;(五)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确定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应当边界清楚,四至范围明确,便于保护和管理。第十六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街区保护规划的规划期限应当与城市、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相一致。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的规划期限应当与村庄规划的规划期限相一致。第十七条保护规划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纸和附件,以书面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表达。规划成果的表达应当清晰、规范,符合城乡规划有关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第十八条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成果编制阶段,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保护规划的成果进行审查。在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成果编制阶段,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提请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成果进行审查。第十九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审批。保护规划报送审批文件中应当附具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审查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经听证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第二十条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经依法批准后30日内,组织编制机关应当报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备案。报送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保护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相关材料;(二)保护规划的批准文件;(三)以书面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表达的规划文本、图纸和附件;(四)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审查意见;(五)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第二十一条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和备案的保护规划。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保护规划:(一)新发现地下遗址等重要历史文化遗存,或者历史文化遗存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经评估确需修改保护规划的;(二)因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保护规划的;(三)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保护规划的;(四)依法应当修改保护规划的其他情形。需要修改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提出专题报告报送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还应当报告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修改后的保护规划,应当按照原程序报送审批和备案。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保护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保护规划的行为。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组织编制保护规划的;(二)未按照法定程序组织编制保护规划的;(三)擅自修改保护规划的;(四)未将批准的保护规划予以公布的。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违反规划批准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活动或者违反规定批准对历史建筑进行迁移、拆除的;(二)违反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限(紫线)等城乡规划强制性内容的规定核发规划许可的。第二十六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中涉及文物保护内容的,应当符合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4年12月29日起施行。
本文标题:《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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