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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酒店餐饮 > 缺乏显著性商标驳回复审理由书
1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理由书申请人名称:*****公司地址:******商标代理组织名称:*****地址:*****联系电话:XXX评审请求申请人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发出的第*******号《商标驳回通知书》之驳回理由不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委托****公司依法向贵委提出商标驳回复审,恳请贵委予以核准申请号为****号的“****”商标(下称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事实和理由驳回理由称:“*******”作为商标,用在所指定的服务项目上缺乏显著特征。据此,商标局驳回了申请人的商标注册申请。申请人对此裁定不服,理由如下:一、申请人简介申请人*****公司(***,***),于***年**月***日创办正式开业,是***首间商业无线电视台,从***的免费电视起步,公司业务拓展至中国内地及台湾地区、东南亚、澳洲、南北美洲及欧洲,主要业务包括电视广播服务、节2目制作及节目发行及分销,数码媒体业务及书刊发行业务,为全球最大的中文商营传媒之一。经过多年累积的经验及努力,****已拥有一条每年可制作超过650小时剧集和超过17000小时新闻、综艺、旅游和资讯娱乐等节目的制作生产线。在中国,***是第一批获得中国国家广电总局批准,合法落地中国的境外电视媒体。在中国广东珠三角地区,到各地有线电视网络传输,中国各地观众,均可透过各种方式,收看过无线电视的各类节目,其中无线电视出产的****电视剧,可以说是有华人的地方,都曾播放过。近几年,****制作的各类电视节目及宣传短片等屡获殊荣,至今已经获得三百多项国际重要奖项。1997年,****入选亚洲五十年间最具竞争能力企业、全港二十大杰出商业机构及亚洲二百家卓越公司;2001年,****获得美国国家广播协会颁发的“2001年国际广播卓越大奖”。至今,****仍旧是全球唯一一家能够全面覆盖两岸三地的华语电视媒体,并且是全球第一家能够在香港、澳门、中国大陆、台湾均能得到当地政府批准,合法落地,进入两岸四地千家万户的电视媒体,并透过庞大的海外发行,覆盖全球,无线电视现为全球股票市值最大的华语电视台,以及最大的华语节目供应商之一,2008年营业额超过45亿港币。二、申请复审商标是申请人精心构想,使用在申请商标所指定的商品上具有天然的显著性的商标。按照《商标法》的宗旨,某一商标是否应获准注册,应视其指定使用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具体情况,因为商标的价值源自其商品或服务的联系。本案中,按照《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规定,申请人此次申请提供的商品为“互联网电视广播、网络电视、视频点播、手机应用程式”。3根据维基百科的解释,“无线电视”可以指:(1)地面电视:一种电视讯号的转送模式,在地面建立电波塔以无线电波方式播出电视节目;(2)电视广播有限公司(TVB):香港一家电视台,惯称为无线电视。若“无线电视”是指一种电视讯号的转送模式,那么申请商标所核定的服务项目所指内容有着本质的区别。首先,在申请商标所核定的服务项目“互联网电视广播、网络电视”上。互联网电视广播和网络电视借助网络媒介传播信息,而传统的电视广播系靠接收卫星发射的信息作为声像传播的手段;其次,在申请商标所核定的服务项目“视频点播”上。视频点播主要服务于广大的网络客户,使客户可以通过视频点播的形式可以收看自己想看的节目内容,而不受到时间和空间的限制。这一服务形式早已经远远超过传统的电视广播所能提供的服务最后,在申请商标所核定的服务项目“手机应用程式”上。这一新型的服务撇开了电视这一服务载体,通过手机作为服务载体,借助通讯科技和电信信息,为广大的手机用户提供服务。在服务客体上也不同于传统的电视广播。综上所述,申请商标所核定的服务项目“互联网电视广播、网络电视、视频点播、手机应用程式”这些服务项目,均系新型的服务,且服务的模式和客体已经与“无线电视”不产生任何关联,因此,申请商标“无线电视”使用在这些服务项目上,均具有天然的显著性。4若“无线电视”是指电视广播有限公司,这个指向对象恰恰是申请人,更加具备天然的显著性。故,无论申请商标指向的是维基百科中的任一解释,申请商标均具有天然的显著性,依法理应被核准注册。三、申请商标并非仅有申请服务的名称、型号,更不直接表示服务质量,具备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来源的特征,显然具有显著性。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规定,商标的显著特征,是指商标应当具备的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来源的特征。仅有本服务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仅仅直接表示服务的质量及其他特点的会被判定为缺乏显著性。申请商标“无线电视”使用在互联网电视广播、网络电视、视频点播、手机应用程式等服务上,并不是上述服务的通用名称、型号,如互联网电视广播、网络电视目前并无通用名称、型号的存在,也与上述服务的质量、特点无关,“无线电视”并不能表示“互联网电视广播、网络电视、视频点播、手机应用程式”等服务的质量或特点。因此在申请商标“无线电视”并非仅有申请服务的名称、型号,更不直接表示服务质量的情况下,具备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来源的特征,应予以授权。四、诚如网络上的所有查询可知,申请商标“无线电视”是申请人的简称,是与申请人一一对应的名称,本身就具备了非常强的显著性。也由于申请人在全世界华人,特别是国内人民中具有非常高的知名度,而使得“无线电视”已经唯一指向了申请人电视广播有限公司。根据百度百科的查询可知,*****由于是***首家无线电视媒体,故简称为“无线电视”。正如第一部分对申请人香港电视广播有限公司的介绍可知作5为香港首间商业无线电视台,申请人一般被称为“***电视台”或“***”,观众又有“***”、“三色台”、“无记”等。其业务已遍及各地,并涉足节目发行、收费电视、音乐、电影、出版等行业,为全球最大的中文商营传媒之一,开台以来依然保持香港一半以上的电视收视人群,培养出台前幕后的华语影视制作团队数以百计。其中,电视剧为***制作的品牌产品,每年产量近千小时,一直影响着香港和全球华人社区。正是由于申请人如此高的知名度,而使得申请商标“无线电视”在全球华人,特别是国内人民的心目中唯一指向申请人,其显著性不言而喻。综上所述,申请商标“互联网电视广播、网络电视、视频点播、手机应用程式”这些商品上,就天然地具备了非常强的显著性,同时申请商标并非仅有申请服务的名称、型号,更不直接表示服务质量,具备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来源的特征,具有显著性,且其做为申请人的简称,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的联系,加上申请人在全球华人,特别是国内人民的心目中具有非常高的认知度与美誉度,更是使得申请商标在具备非常强的显著性的同时,也天然地因此而获得非常高的知名度。故,申请商标依法应当予以注册。此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人:*****公司代理组织:*****公司***年***月***日
本文标题:缺乏显著性商标驳回复审理由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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