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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已成防洪工程经济效益分析计算及评价规范【副题名】:Regulationforeconomicbenefitanalysiscalculationandevaluationofexistingfloodcontrolprojects【起草单位】:水利部水利管理司、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主编【标准号】:SL206-98【代替标准】:【颁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批准【发布日期】:1998-03-11【实施日期】:1998-05-1【批准文号】:水科技[1998]95号【批准文件】:中华人共和国水利部关于批准发布《已成防洪工程经济效益分析计算及评价规范》SL206-98的通知水科技[1998]95号根据水利水电技术标准制定计划,由水利部水利管理司主持,以水利管理司、长江水利委员会为主编单位制定的《已成防洪工程经济效益分析计算及评价规范》,经审查批准为水利行业标准,并予以发布。标准的名称和编号为:《已成防洪工程经济效益分析计算及评价规范》SL206-98。本标准自1998年5月1日起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各单位应注意总结经验,如有问题请函告主持部门,并由其负责解释。标准文本由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出版发行。一九九八年三月十一日【全文】:前言《已成防洪工程经济效益分析计算及评价规范》主要依据国家计划委员会、建设部1993年4月发布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计投资[1993]530号文)、水利部1994年3月发布的《水利建设项目经济评价规范》(SL72-94)和《水利水电技术标准编写规定》(SL01-97)规定的原则、方法,结合已成防洪工程经济效益分析计算及评价的特点编制。《已成防洪工程经济效益分析计算及评价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已成防洪工程防洪经济效益分析计算的内容、原则和方法;--当年(或一次)洪水的洪灾损失和防洪经济效益的计算原则和方;--洪灾损失基本资料调查分析的内容和方法;--假定无防洪工程情况下洪水还原的计算方法;--投入费用的分析计算和经济评价的方法;--流域(地区)防洪工程体系经济效益分析计算方法及其中单个防洪工程经济效益的分配原则;--防洪效益综合分析的内容和方法。本规范解释单位:水利部水利管理司本规范主编单位:水利部水利管理司、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本规范主要起草人:邱忠恩谭培伦谈昌莉彭登模赵义1总则1.0.1为了适应已成防洪工程经济效益分析计算及评价的需要,统一分析计算及评价的原则和方法,正确反映已成防洪工程实际产生的经济效益和作用,特制定本规范。注:本规范除特指外,“已成防洪工程”指已经投入运行的单项防洪工程(堤防、蓄滞洪区、水库工程、水闸工程、河道整治工程等)或一个流域(地区)由各类工程组成的防洪工程体系。1.0.2本规范主要适用于已成防洪工程某洪水年或一段时期实际产生的经济效益的分析计算及评价。1.0.3已成防洪工程经济效益分析计算及评价应根据本工程在建设期和运行期内实际发生的洪水和实际投入的费用进行。1.0.4进行已成防洪工程经济效益分析计算及评价,必须十分重视基本资料的调查、搜集整理、综合分析和合理性检查。引用调查、搜集的社会经济资料时,应分析其历史背景,并根据各时期的社会经济状况和价格水平进行调整、换算。1.0.5进行已成防洪工程经济效益分析计算及评价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2经济效益分析计算2.0.1已成防洪工程产生的经济效益应采用实际发生年法,按假定无本防洪工程情况下可能造成的洪灾损失与有本防洪工程情况下实际的洪灾损失的差值计算。2.0.2已成防洪工程产生的经济效益应包括直接经济效益和间接经济效益;因兴建防洪工程给国民经济带来的负效益亦应进行分析计算。2.0.3直接经济效益与间接经济效益计算应在洪灾损失基本资料调查与分析的基础上进行。洪灾损失基本资料调查分析的内容和方法见附录A。2.0.4有本防洪工程的实际直接洪灾损失,应只计入本工程保护范围内那些确因堤防决口、计划分洪或无堤地区因洪水位超过地面高程所造成的淹没损失。直接洪灾损失的实物指标应根据洪水发生年的实际洪水情况调查分析确定;对过去发生的洪灾损失应逐年根据洪灾统计资料,参照水文资料进行核实后确定。当年洪灾的报灾资料,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表格,在对主要受灾地区进行实际调查的基础上如实填报,并附洪灾范围示意图及计算依据。洪灾损失数字应经过有关部门核实。直接洪灾损失可按以下方法计算:1如具有实际洪灾损失实物量数据,将其乘以计算标准年相应实物的单价求得;2如仅有洪灾淹没农田亩数或受灾人口数,将其乘以计算标准年价格水平的单位综合损失指标求得。单位综合损失指标农村可采用亩均指标(元/亩)表示,城镇可采用人均指标(元/人)表示。2.0.5假定无本防洪工程情况下可能造成的直接洪灾损失,应首先通过无本防洪工程情况下的洪水还原分析计算,将已受到防洪工程调控或分洪溃口影响的实测水文数据,还原到无本防洪工程调控或分洪溃口影响的水文数据,据以分析确定各致灾洪水年洪水淹没范围,调查计算各致灾洪水年的淹没损失。当洪水淹没范围大,普查洪灾损失工作量很大时,直接洪灾损失可以采用各致灾洪水年淹没耕地或人口数,乘以对应年份的单位综合损失指标求得。不同淹没区不同情况下的单位综合损失指标应根据淹没水深、淹没历时、转移条件等因素分析确定。确定无本防洪工程情况下洪水淹没范围及淹没耕地和受淹人口数,应结合本工程保护范围内河段堤防标准及被保护地区重要性,按有计划分洪的原则,先运用低标准堤段和洪灾损失小的地区计算。洪水还原计算的方法见附录B。2.0.6有、无本防洪工程情况下的间接洪灾损失可根据典型调查资料按其相当于直接洪灾损失的比例计算。2.0.7借用邻近地区的洪灾单位综合损失指标计算本地区防洪工程经济效益时,应分析、论证其合理性。2.0.8计算非调查年份的防洪经济效益,采用某调查年份的单位综合损失指标时,应进行洪灾淹没损失实物指标和价格水平的换算:1洪灾淹没损失实物指标应以洪灾损失增长率为依据换算;洪灾损失增长率宜根据各防洪保护区经济发展情况分时段确定;2价格水平一般可以物价上涨指数为依据换算;3所采用的单位综合损失指标宜考虑受淹没程度的因素。2.0.9计算某洪水年(或某一次洪水)防洪经济效益宜采用当年价格水平。计算洪水系列内总防洪经济效益时,宜将各洪水年按当年价格水平计算的经济效益按较近期的某一不变价格水平换算后再相加。2.0.10已成防洪工程在运行期内的多年平均防洪经济效益可按算术平均法计算。2.0.11已成防洪工程在实际运行期内遭遇特大洪水,应对该特大洪水年防洪工程取得的防洪经济效益进行较详细的分析计算。3费用分析计算3.0.1已成防洪工程的费用应包括建设期和运行期内各年实际投入工程的固定资产投资、年运行费和流动资金。1固定资产投资应包括由国家(中央与地方)、集体、个人以各种方式投入工程的全部费用。除建设期投资外,还应包括工程运行期进行加固和改、扩建的投资。2年运行费应包括防洪工程在运行期内各年所支出的职工工资及福利费、防汛抢险费、工程维护费、材料、燃料及动力费、管理费及其他直接费用。3流动资金应包括防洪工程维持正常运行购买燃料、材料、备品、备件和支付职工工资及防汛物资储备等所需的周转资金。3.0.2已成防洪工程的费用应按各年实际投入的费用分析确定;当缺实际资料,采用类似工程资料估算本工程的固定资产投资、年运行费和流动资金时,应分析、论证其合理性。3.0.3进行防洪工程经济评价时,应对已投入工程的各项费用按拟定的计算标准年的价格水平进行调整计算。1固定资产一般应采用重置成本法进行估算。对中小型防洪工程,当资料不全时,可作简化调整计算。2年运行费用宜按该工程的实际年运行费和工程正常运行需要的年运行费两种情况计算。实际年运行费可以采用物价指数法将各年实际年运行费换算成计算标准年价格水平的费用,亦可将实际年运行费占原固定资产投资的比例乘以换算后的固定资产投资求得。工程正常运行需要的年运行费用可参考水利部颁布的水利工程年运行费率标准计算。3.0.4具有综合利用效益的防洪工程,其投资和年运行费应在防洪与其他受益部门之间进行分摊。进行已成防洪工程防洪部分经济评价时,只计入防洪部分应分摊的投资和年运行费。投资费用分摊可采用下述方法:1按防洪与其他受益部门占用的实物量指标(如库容等)的比例分摊。2按防洪与其他受益部门获得经济效益的比例分摊;3按适合本工程情况的其他合理可行的方法分摊。4经济评价4.0.1已成防洪工程经济评价应以国民经济评价为主,同时,也应对工程财务运行状况进行分析。4.0.2已成防洪工程经济评价应遵循费用与效益计算口径对应一致的原则,计算工程的直接经济效益和直接费用及间接经济效益和间接费用,并防止遗漏和避免重复。4.0.3已成防洪工程经济评价应采用计及资金时间价值的动态分析方法,辅以静态分析。并对工程实际经济指标与设计(预测)经济指标进行对比,分析其偏离的情况及其产生的原因,总结经验教训。4.0.4已成防洪工程经济评价采用的费用和效益值应是经过价格水平换算后按同一计算标准年价格水平计算的数值。计算标准年可根据不同情况选定:1对工程建设时已作过全面经济评价的工程,计算标准年一般可采用建设前进行经济评价所采用的价格水平年;2对工程建设时未做过全面经济评价的工程,计算标准年一般可选择在工程运行期内较近期的某一代表年份。4.0.5已成防洪工程经济评价可采用以下计算参数:1社会折现率。应采用国家统一规定的社会折现率12%;同时采用7%进行计算,供评价参考。2计算价格。宜采用影子价格。当测算影子价格有困难时,可采用国内市场价格。3计算期。包括实际建设期(含运行初期)和实际运行期。4计算基准年和基准点。资金时间价值的计算基准年宜选在计算期第一年,并以第一年年初作为折现计算的基准点。投入的费用和产出的效益均按年末发生和结算。4.0.6已成防洪工程国民经济评价应计算经济内部收益率、经济净现值、经济效益费用比等国民经济评价指标,并根据国家规定标准判别其经济合理性。国民经济评价指标按水利部1994年颁布的(SL72-94)《水利建设项目经济评价规范》的方法和公式计算。4.0.7进行已成防洪工程财务分析应调查研究本工程在运行期内各年实际的运行费用情况及存在问题,按国家有关规定研究提出工程正常运行需要的各项费用数额及运行费来源的建议。4.0.8已成防洪工程经济评价除分析计算上述经济指标和财务费用外,必要时还应分析水文现象的随机性和计算期长短对国民经济评价指标的影响,合理评价其经济合理性。5流域(地区)防洪工程体系经济效益分析计算5.0.1流域(含地区,下同)防洪工程体系经济效益计算应根据已出现的洪水系列,计算流域内的防洪工程系统实际产生的经济效益及相应投入的费用,评价本流域防洪工程的作用及其经济合理性。5.0.2流域防洪工程体系经济效益分析计算的范围应包括本流域内已建成防洪工程的各受益地区,重点分析计算兴建防洪工程前防洪标准较低、洪灾频繁且严重、兴建防洪工程后防洪标准有较大提高的地区。5.0.3流域防洪工程体系经济效益分析计算的计算期,应包括计算起始年至运行期末的年数。计算起始年可根据流域内防洪工程建设情况和防洪效益分析计算的要求确定,一般可取1949年,亦可取本流域大规模防洪工程开始建设的某年。运行期末年可根据流域防洪工程经济效益分析计算的目的要求选定。当年发生致灾洪水时,亦可对该年的防洪经济效益单独进行分析计算。5.0.4流域防洪工程体系计算起点的防洪能力,应根据历史水文资料及防洪工程状况和洪灾损失调查及有关统计资料考证确定,划分出致灾与不致灾的水文参数。5.0.5对流域内的洪灾统计资料,应根据水文资料、分洪溃口的具体位置、溃口水量及可能淹没范围核实。对当年的报灾资料应按2.0.4条要求进行核实。实际受淹面积中既有洪灾又有涝灾时,应进行合理的划分。5.0.6假定无本防洪工程体系情况下流域洪灾损失计算可参照2.0.5条要求进行。简化计算时可按假定无本防洪工程体系时可能被淹没的面积乘相应年单位综合损失
本文标题:已成防洪工程经济效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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