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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认定管理的探讨所得税分享体制改革以后,自2002年1月1日新注册的企业所得税归国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是强化税源管理的有效手段,是落实所得税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具体要求。但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完善,中小企业的蓬勃发展,国税机关负责征管的户数逐年增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核定成为日常的一项重要工作,但在实际操作中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核定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一、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认定管理的现状和突出的问题(一)对征管方式的确定不合理,执行操作也不够规范。如对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实行年鉴,该项工作一般都在年初进行,执行依据为上一年度的销售额及财务核算状况,实际工作中,往往为达到核定面而以销售额为主要依据显然是不确切的。(二)工作量大且繁琐。实际工作中,对新办企业要求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一个月内提出申请,并填列《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税务机关应在不超过企业办理税务登记后三个月内审核并预认定,企业办理税务登记后六个月及年度内办理正式认定手续,一年内对同一企业办理两次鉴定,再加上征收方式的年鉴工作,这样一来必然带来工作量的增加且繁琐。(三)对企业财务核算状况审核把握不准。严格来说,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认定应以其本年度财务核算的实际情况来判定。但对当年新登记注册的企业而言,由于新企业刚刚运作,有的在试生产、试经营阶段,甚至有的还未进行生产经营而处在筹建或筹备期,其能否准确核算收入、成本费用,能否如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对相当一部分企业一时难以准确定论。另外,由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条件之一就是会计核算健全,能够准确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从而在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认定过程中就视为企业财务核算状况良好,这实际是将所得税征收方式侧重考察企业是否能准确无误地核算收入、成本费用,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所具备的条件侧重于正确核算进、销项税金二者混为一谈。(四)企业逃避纳税的现象还相当严重。目前有相当一部分企业还出现年年账面亏损,却年年生产,年年发展,规模不断扩大的怪现象;商贸企业优惠政策享受完毕后利润大幅度下降或停止经营另起炉灶,汇缴结束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亏损面居高不下,其中商贸企业达38%,零申报企业达22%.(五)企业的抵触情绪较强。按规定,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不得享受税收优惠,并按从高核定原则,企业无论盈亏都必须缴纳所得税,本身带有惩戒性,因核定征收方式对企业的约束性大,税款征收入库的刚性强,被审核鉴定为应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往往不愿接受,甚至难免有些抵触情绪。尤其是一些收入或成本费用额度较高的企业(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从账务核算上找原因、求改进,硬是托关系、找熟人,四处奔波,施以种种理由和借口而竭力不想“就范”。(六)执行标准不统一,税收负担悬殊。目前对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国税、地税按各自的征管范围实施管理,在具体工作中,双方税务机关因没有对同一征管事项进行协调、调研,加之制定政策时没有达成共识,就必然存在管理宽严不一,出现税负差异等问题。征税方式的改变,使其税负加大,有的成倍甚至几十倍增加而使其不愿意接受,不仅对纳税人无从解释,而且缺少使纳税人信服的事实和依据;同时,由于对纳税人财务核算不健全认定不一或征管压力的影响,在同一征管区域内不同纳税人之间或不同征管区域同一行业纳税人之间,推行核定征收工作点面不一,助长了纳税人攀比心理,加大了管理工作难度。二、产生问题的原因分析针对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的现状和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管理力量匮乏。由于目前国税系统所得税管理人员缺乏,真正掌握所得税税收政策、财务知识的税务人员较少,在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中,管理部门也只是被动地接受申请和申报,对企业实际的核算情况和报送的有关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不能进行很好的调查、分析和研究,企业会计核算及纳税申报中存在的异常现象不能及时发现,影响了征收方式的确定。(二)法律依据缺位,缺乏规范操作。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划分存在弊端,对于企业财务核算是否健全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和操作规程,即便是主管征收税务机关对某些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但由于对企业收入、成本核算的准确性无量化指标,实际征管工作中难以进行把握界定。(三)责任划分不清,管理陷入两难。从执法责任意识来看,按照行政过错追究的相关规定,税收管理员是征收方式鉴定的第一责任人,如果认定错误,将追究税收管理员的责任。从会计实务来看,由于企业财务人员的自身业务素质及对有关税收规定理解的偏差,出现差错也是难以避免的,这就造成了税收管理员在对企业自报情况签署审核意见时难以下笔,如果签合格,怕企业在以后的核算中出现问题承担责任。(四)管理范围剧增,素质提高迟缓。由于对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推行较晚、加之受上述因素的制约,使这项工作的征管在一定程度上流于形式,表现在税收管理上,一方面国税部门管理的新登记注册企业户数迅速增多,成几倍甚至十几倍增长;另一方面所得税管理人员素质不能适应所得税快速发展的新形势,单面手多,多面手少,特别是所得税管理人员更是严重缺乏,因此出现新增企业所得税收入与新登记注册企业的增幅不成正比的现象,可以说是新增户数不少,所得税收入却寥寥无几。三、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认定管理的建议(一)加强领导,进一步形成齐抓共管新局面。加强所得税管理,领导重视是关键,随着新登记注册企业增幅的快速发展和企业所得税分享体制改革的推行,各级领导要转变过去那种重流转税轻所得税、重查账征收轻核定征收、重重点税源轻次小税源的观念,在系统上下,系统内外达成共识,将所得税征收方式认定管理列入重要位置,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二)强化指导,上档升级,全面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税务机关要针对目前企业的现状和财务管理水平,有计划、分类别、分阶段的对企业财务人员进行指导和培训,要加强对会计制度和所得税法规的学习,尤其是对新登记注册企业的财务人员进行财务会计、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及所得税业务知识的培训迫在眉睫,只有不断提高其正确核算的能力和依法纳税的意识,才能保证所得税管理的质量、效率。努力促使和帮助企业建账建制,不断促进企业财务管理上档升级,对不具备查账征收条件的,要进一步规范核定征税的程序和方法,切实加强管理。征收方式核定工作要坚持民主评议程序,防止由于人为因素造成税负不公,要对随着经营规模扩大、核定标准与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发生显著变化的核定征税企业,及时调整核定标准或改为查账征收,消除核定征收方式给税收征管工作带来的消极影响。对于查账征收的企业,应在全市统一建立所得税分行业警戒指标(应税所得率),针对所得税汇算及日常征管中发现企业低于行业警戒指标的应及时进行评估约谈,发现企业有偷税行为的及时移交稽查处理。(三)立足实际,科学地认定征收方法和确定应征税额。征收方法的不同和操作程序的规范如何,都将涉及企业的税收负担。因此,对不同类型的纳税人要根据其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管理办法,力求符合实际。首先,对查账征收企业在明细账要求方面,除了应设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明细账、应收应付明细账、费用明细账等账目外,商业企业还应必设库存商品、商品销售成本等明细账,工业企业应必设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产品销售成本等明细账,同时企业所有银行账号必须向税务机关报告,便于掌握企业的资金流向和监控。其次,对核定征收企业目前《办法》仅对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和建筑业等10个行业确定应税所得率或征收比率。但随着社会分工的日益精细,行业划分日显过于滞后,当前行业的应税所得率的划分如不及时进行细化,不便于基层实际操作,在执行过程中税、企双方难以找到平衡点,国家税收政策就难以执行到位。第三,应改变目前实地勘查资料的不完备性,增加具体的财务管理状况指标的资料说明,排除税收管理人员提出征收方式鉴定意见存在的人为因素。(四)加强配合,通力协作,最大限度地使征管、稽查形成合力。在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中,税源管理科应加强与稽查的协调和配合,畅通信息交流,打破查账征收定终身的格局。要确实发挥稽查的作用,利用所得税专项检查,对企业的经营情况、核算情况、纳税申报情况进行全面摸底,逐户写出征管建议,特别是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建议,及时将信息传递到税源科,并定期召开稽查人员与税源管理人员的碰头会,互通信息,这样既为基层征管部门确定核定征收方式提供依据,也提高了稽查的选案准确率。在实际核定工作中将纳税评估、税务稽查征管建议作为主要依据,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及核定征收过程中的不廉洁行为的发生。要确保账实兼顾,对企业的经营状况与行业利润率对照,从收入规模、成本费用核算、现金流量等全方位、多方面全面掌握,确保核定征收方式的确立有理、有利、有节,使纳税人变被动服从为主动接受。(五)加强沟通,健全制度,逐步建立、完善协税护税网络。加强所得税管理与做好整个国税工作一样,除了系统内部强基固本以外,也离不开部门之间的支持和配合,尤其是国、地税之间的密切联系和沟通。建立相关部门联系制度,如对相同或类似行业、规模、地域的企业,纯营业税企业但所得税在国税征管的企业,实现信息共享,确保税负公平,管理科学,操作规范。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完善,中小企业的蓬勃发展,国税机关负责征管的户数逐年增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核定成为日常的一项重要工作,但在实际操作中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核定工作还存在亟待改进的方面,现就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认定管理做简要探讨。一、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认定管理的现状(一)管理力量匮乏。由于目前国税系统所得税管理人员不多,真正掌握所得税税收政策、财务知识的税务人员较少,在所得税的实际征收管理工作中,管理部门也只是被动地接受申请和申报,对企业实际的核算情况和报送的有关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不能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分析和研究,企业会计核算及纳税申报中存在的异常现象不能及时发现,影响了征收方式的确定。(二)责任划分不清,管理陷入两难。从执法责任意识来看,按照行政过错追究的相关规定,税收管理员是征收方式鉴定的第一责任人,如果认定错误,将追究税收管理员的责任。从会计实务来看,由于企业财务人员的自身业务素质及对有关税收规定理解的偏差,出现差错也是难以避免的,这就造成了税收管理员在对企业自报情况签署审核意见时难以下笔,如果签合格,怕企业在以后的核算中出现问题承担责任。(三)管理范围剧增,素质提高迟缓。由于对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推行较晚、加之受上述因素的制约,使这项工作的征管在一定程度上流于形式,表现在税收管理上,一方面国税部门管理的新登记注册企业户数迅速增多;另一方面随着《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实施,所得税管理人员素质不能适应所得税快速发展的新形势,单面手多,多面手少。二、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认定管理的建议(一)加强领导,进一步形成齐抓共管新局面加强所得税管理,领导重视是关键,随着新登记注册企业增幅的快速发展,各级领导应转变过去那种重流转税轻所得税、重查账征收轻核定征收、重重点税源轻次小税源的观念,在系统上下、系统内外达成共识,将所得税征收方式认定管理列入重要位置,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二)强化指导,全面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一是税务机关应针对目前企业的现状和财务管理水平,有计划、分类别、分阶段的对企业财务人员,尤其是新登记注册企业的财务人员进行指导和培训,加强对会计制度和新所得税法的学习,不断提高其正确核算的能力和依法纳税的意识,保证所得税管理的质量和效率。二是努力帮助企业建账建制,不断促进企业财务管理上档升级,对不具备查账征收条件的,进一步规范核定征税的程序和方法,切实加强管理。三是征收方式核定工作应坚持民主评议程序,防止由于人为因素造成的税负不公,对随着经营规模扩大、核定标准与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发生显著变化的核定征税企业,及时调整核定标准或改为查账征收,消除核定征收方式给税收征管工作带来的消极影响。对于查账征收的企业,针对所得税汇算及日常征管中发现企业低于行业预警指标的应及时进行评估约谈,发现企业有偷税行为的及时移交稽查处理。(三)立足实际,科学认定征收方法和确定应征税额征收方法的不同和操作程序的规范如何,都将涉及企业的税收负担
本文标题:对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认定管理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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