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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及其农业规则》案例分析农学院陈建军《农产品协定》典型案例分析《农产品协定》的评述作用为农产品贸易领域逐步走向自由化提出了行动方案和纪律准则。通过取消非关税壁垒、削减进口关税、非歧视性实施关税配额及规定最低市场准入机会等措施,扩大市场准人,维护公平竞争。规范政府式的支持措施和出口补贴,避免对农产品价格扭曲。确立了环境保护和动植物卫生措施行为规范,如非歧视性,国际标准性和透明度等,以避免滥用这些措施而构筑贸易壁垒。《农产品协定》典型案例分析缺点差别待遇体现有限协定确认的关税减让的基期是1986年和对本国生产者的国内支持的基期是1986年至1988年,这正是发达国家对农业保护最高的时期.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由于市场条件的变化,各国已对有关政策进行了调整,这造成协议生效前期,发达国家无须作实质减让就可以达到规定标准。再加上发展中国家的实际关税普遍高于发达国家,因此,虽然规定的发达国家减让幅度高,但实际上发展中国家的关税减让高于发达国家。《农产品协定》典型案例分析缺点关税减让难以有实质性平衡《农产品协定》中关税减让以算术平均数税率为依据,再确定减让幅度。而在算术平均税率的构成中有不少是一些贸易额极小甚至为零的农产品,这就给予了各国政府较大的自由度来确定不同商品关税的削减幅度,以通过较大幅度地削减贸易量小或非敏感部门的关税而达到最低限度地削减贸易量大或敏感部门的关税,这也能符合平均关税削减的要求。《农产品协定》典型案例分析缺点国内支持和出口补贴作了限制性不明确《农产品协定》虽然对各国国内支持和出口补贴作了限制性规定,但没有从根本上禁止这样的政策,有些规定本身模糊不清,实践中难以界定,这也给美、欧继续向农业部门提供高额财政补贴提供了依据,使得世界农产品贸易在现在和可见的将来仍不可避免地受到美、欧等发达农产品出口国家国内政策选择的影响。美国诉印度对进口产品实施数量限制违反《关贸总协定》及《农产品协定》案案情经过1997年7月16日,美国依据世界贸易组织《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的有关规定、《农产品协定》第19条以及《进口许可程序协定》第6条的规定,就印度对其进口的2700多种农产品、纺织品和工业品实行数量限制的做法,请求与印度政府进行磋商。美国诉印度对进口产品实施数量限制违反《关贸总协定》及《农产品协定》案美国投诉理由美国指责印度政府对部分进口产品所实施的数量限制措施明显违反了《关贸总协定1994》第11条第1款和第18条第11款、《农产品协定》第4条第2款和《进口许可程序协定》第3条的有关规定,因而违反了印度作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的义务。美国认为印度没有理由援引和适用《关贸总协定1994》第18条B节有关发展中国家为维持国际收支平衡的例外条款的规定。与此同时,澳大利亚、加拿大、欧盟、新西兰、瑞士也要求就同一问题与印度政府进行磋商。美国诉印度对进口产品实施数量限制违反《关贸总协定》及《农产品协定》案美国、印度双方磋商未果1997年9月17日,美国、印度双方在日内瓦就有关问属进行了磋商,日本按照世界贸易组织《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11条的规定,作为第三方参加了磋商。但由于磋商未果。美国诉印度对进口产品实施数量限制违反《关贸总协定》及《农产品协定》案成立专家组美国遂于1995年10月3日向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BSB)提出了成立专家组并对案件进行调查审理的申请。专家组于1997午11月18日成立。随后,专家组分别于1998年5月7日、6月22日和23日会见了有关当事方,在对案件调查审理之后于1998年12月11日作出了专家组报告。美国诉印度对进口产品实施数量限制违反《关贸总协定》及《农产品协定》案专家组的观点:三点第一,在专家组成立之日,印度以维持国际收支平衡为由对其进口的2714种产品实施了数量限制措施。而专家组认为这些进口数量限制措施违反了《GATTl994》第11条第1款和第18条第11款的规定。同时专家组认为印度不能引用《GATTl994》第18条B节作为其辩驳理由。第二,印度政府对部分《农产品协定》项下的产品所实施的措施,违反了《农产品协定》第4条第2的规定。美国诉印度对进口产品实施数量限制违反《关贸总协定》及《农产品协定》案专家组的观点第三,由于世界贸易组织《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规定:如果存在对协定项下成员方义务的违背,那么该违背行为则被认为构成对其他成员方应得利益的取消或损害。专家组认为印度对其进口产品所实施的数量限制措施,实际上取消或损害了美国根据《GATTl994》和《农产品协定》应得到的利益。因此,专家组建议BSB要求印度政府对其所采取的数量限制措施进行改正,使之与其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义务保持一致。美国诉印度对进口产品实施数量限制违反《关贸总协定》及《农产品协定》案专家组的向当事国具体建议专家组在其作出的调查结论和建议基础之上,向印度政府提出了一些相关建议。专家组在其建议中一再强调:专家组对本案的调查结果和建议并不意味着印度必须立即取消这些措施。其根据是:尽管按照世界贸易组织《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的有关规定,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应立即与DSB作出的建议保持一致(promptcompliance),但该谅解注意到对有的成员方来讲,立即服从(执行)建议可能不太可行,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谅解允许成员方在一段合理期限内服从和执行DSB作出的建议。美国诉印度对进口产品实施数量限制违反《关贸总协定》及《农产品协定》案服从和执行DSB建议的“合理期限”所谓“合理期限”,在一般情况下是自专家组报告或上诉机构报告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5个月。但专家组注意到,15个月的期限对于仲裁员来讲只具指导意义,并不是规则。这个期限可依个案具体情况或长或短。有鉴于此,专家组在对印度的建议中指出合理期限可以超过15个月。也就是说,印度政府可以在15个月左右的期限内全面执行DSB的建议,取消其实施的违反WTO成员方义务的进口数量限制措施。美国诉印度对进口产品实施数量限制违反《关贸总协定》及《农产品协定》案印度的上诉意见印度对专家组的报告和DSB的裁定不服,并于1999年6月4日向卜诉机构提起了上诉,但上诉机构经审理后维持了专家组的意见,并建议DSB要求印度政府对其所采取的数量限制措施进行改正,使之与其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义务保持一致。美国诉印度对进口产品实施数量限制违反《关贸总协定》及《农产品协定》案法律分析美国诉印度政府对其进口产品实施数量限制措施一案是发展中国家印度在引用《GATTl994》第18条国际收支失衡例外条款作为其保护本国经济手段的过程中与其他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之间产生贸易摩擦的实际案例。本案颇具代表性,深入分析和研究本案,大大有助于我们准确理解和把握《GATTl994》第18条及其相关条款的基本含义、适用条件和要求,对我国如何有理、有力、有节、正确和有效地运用GATTl994第18条的规定,保障我国经挤安全和发展,具有重要借鉴意义。美国诉印度对进口产品实施数量限制违反《关贸总协定》及《农产品协定》案法律分析主要争议之一是:印度政府援引《关贸总协定1994》第18条的规定对其部分进口产品采取数量限制措施是否合理的问题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则在于如何理解和解释GATTl994第18条的规定。因此,双方争议可以说是紧紧围绕对GATTl994第18条的含义、适用条件和要求的理解而展开的。美国诉印度对进口产品实施数量限制违反《关贸总协定》及《农产品协定》案法律分析—般取消数量限制是世界贸易组织规定的重要原则之一GATT1994第11条第1款明确规定:除关税或其他税费外,任何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不得对任何其他成员方向其境内的进口产品,或者向任何其他成员方境内出口或外销的产品,实施禁止或限制,不论其采取配额、进出口许可证、或是其他类似措施。美国诉印度对进口产品实施数量限制违反《关贸总协定》及《农产品协定》案法律分析特殊情况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GATTl994第12条和第18条又分别对第11条消数量限制这一基本原则作出例外的规定,其中第12条适用于发达国家,第18条适用于发展中国家。美国诉印度对进口产品实施数量限制违反《关贸总协定》及《农产品协定》案法律分析第18条的规定发展中国家成员方在为执行旨的普遍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经济发展项目和政策时,可以采取一定的保护性或影响进口的措施,只要这些措施有助于实现GATTl994的目的。比如:允许发展中国家为保障其国际收支平衡而暂背离GATTl994第11条的规定,对进口产品实施一定数量限制措施。特别是第18条B节中明确规定:发展中国家在其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常会经历国际收支困难。发展中国家成员为保障其对外财政地位,同时为保证执行其经济发展项目能有足够的外币储备水平,在一定条件下可以采用进口数量限制措施来控制其进口的总体水平。美国诉印度对进口产品实施数量限制违反《关贸总协定》及《农产品协定》案法律分析第18条的规定发展中国家成员方在为执行旨的普遍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经济发展项目和政策时,可以采取一定的保护性或影响进口的措施,只要这些措施有助于实现GATTl994的目的。比如:允许发展中国家为保障其国际收支平衡而暂背离GATTl994第11条的规定,对进口产品实施一定数量限制措施。特别是第18条B节中明确规定:发展中国家在其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常会经历国际收支困难。发展中国家成员为保障其对外财政地位,同时为保证执行其经济发展项目能有足够的外币储备水平,在一定条件下可以采用进口数量限制措施来控制其进口的总体水平。美国诉印度对进口产品实施数量限制违反《关贸总协定》及《农产品协定》案法律分析印度辩论观点本案中,印度显然是发展中国家,印度正是援引了GATTl994第18条B节发展中国家成员保障国际收支平衡例外条款,为保持其国际收支平衡而对其部分进口产品例外地实施数量限制的。印度认为这是完全符合世界贸易组织和GATTl994的原则和精神的,并没有违反其成员方义务。美国诉印度对进口产品实施数量限制违反《关贸总协定》及《农产品协定》案法律分析美国辩论观点美国坚持认为:尽管印度是发展中国家,但本案中印度无理由来援用第18条B节中的相关规定,理由是印度没有满足第18条第9款中所规定的发展中国家成员实施保障收支平衡例外条款时应当具备的条件,印度所采取的限制措施不是必要的。这里争议的焦点集中在GATTl994第18条第9款上面。美国诉印度对进口产品实施数量限制违反《关贸总协定》及《农产品协定》案法律分析双方争议的焦点集中在GATTl994第18条第9款上。也就是说,要想判断印度是否有权援引第18条发展中国家保障收支平衡例外条款而对其进口产品实施限制,首先要判断印度援引第18条国际收支失衡例外条款是否符合第18条第9款所规定的条件。如果印度的情况符合第18条第9款的要求,那么,印度当然有权例外地采取限制措施,并随着印度收支平衡的改善而逐渐放宽并消除这些措施而不被要求取消这些措施。美国诉印度对进口产品实施数量限制违反《关贸总协定》及《农产品协定》案法律分析运用GATTl994第18条第9款规定前提条件发展中国家由于国际收支平衡问题而暂时背离第11条的规定例外地设置、保持或加强进口限制措施需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之一:①为防止其货币储备严重下降的威胁或阻止其货币储备的严重下降;②在货币储备不足的情况下,为使货币储备达到合理的增长率。只有当发展中成员方满足上述两个条件之一的情况下,才有权引用GATTl994中国际收支失衡例外条款。因此,印度是否正在经历着第18条第9款中所规定的国际收支平衡困难,是专家组关注的第一个问题。法律分析专家组对印度当时的货币储备状况进行了调查调查的目的是要看在1997年11月18日(专家组成立之日)印度是否正在经历着货币储备的严重下降,或者正面对严重下降的威胁;印度是否货币储备不足或者货币储备水平很低;印度货币储备是否保持着合理的增长率。但根据GATTl994第15条的规定。在处理有关货币储备
本文标题:WTO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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