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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案例分析:民事权利案例分析【案情】16岁的中学生甲到乙电脑城购买新开发上市的电脑,有A、B两个型号,价格均为2万元,甲表示将购买其一,先付2000元作为押金,究竟购买具体哪一型号,明日再通知。甲回家后告知其母丙,丙对甲未经其允许擅自购买贵重物品的做法甚为不悦,但是考虑到甲学习之便确实需要一台电脑,于是勉强承认甲的购买行为,同时表示对于A、B何种类型为佳,甲可以自己决定。甲与同学商量后,通知乙选择A型电脑,甲支付价金受领电脑后发现该电脑欠缺乙所保证的品质,经其母丙同意后,向乙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其返还所交付的价。问题:试说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答:1.(1)甲为16岁的中学生,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甲购买价值2万元电脑的行为不是纯获利益的行为,也不是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行为,对于甲的买卖合同必须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方能有效。甲母丙的事后追认行为使得甲与乙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甲母的事后追认属于行使形成权的行为。(2)甲与乙约定于A型和B型电脑之间选定其一,以为给付,是为选择之债,甲享有选择权。选择权也属于形成权的一种,得以当事人一方之意思表示,使已经成立的法律关系的效力发生变更,使选择之债变为单一之债。甲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其行使选择权的行为系属单独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12条,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的单独行为无效,甲行使选择权的行为事先得到其母的同意,所以该选择行为有效。(3)乙交付的电脑不具有所保证的品质,甲在其母丙事先同意的情况下实施的解除合同的行为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属于解除权的行使,该项解除权也是形成权的一种。(4)既然甲与乙之间的买卖合同已经被解除,则甲有权要求乙返还价金,乙也有权要求甲返还A型电脑,甲与乙因为合同解除产生的相互义务,准用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规则,即在他方当事人未为对待给付之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民事行为能力案例分析刘桑,女,15岁,初三学生。刘桑从小爱好集邮,小学毕业时,已集了四本集邮册。进入初中后,因课程增多中止了集邮。为解决上学的交通工具,刘桑想卖掉集邮册购买单车。于是,她三次去集邮市场了解邮票行情,并回家计算了自己的票面价值,然后以高出票面价的50%将邮票一起出售,准备用此钱购买单车。问:刘桑是否具有与出售集邮册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请给出:1)结论;2)理论依据;3)要使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答:1)刘桑具备与出售集邮册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3)刘桑已满10周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之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鉴于“出售集邮册”是与一位15周岁的青少年“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因此,刘桑具备了与出售集邮册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本文标题:民事权利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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