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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规范国家海上搜救应急反应机制,迅速、有序、高效地组织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行动,最大限度减少海上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有关国际公约和双边和多边海上搜寻救助协定。1.2工作原则(1)政府领导,社会参与,依法规范。政府对海上搜救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有效地组织社会资源,实施应急反应行动的组织、协调、指挥。(2)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在国务院领导下,实施分级管理,根据海上突发事件发生区域、性质、等级及实施救助所需投入的力量,由海上突发事件发生地海上搜救机构实施应急指挥,组织、协调各方应急力量,提高应急反应行动的及时性和有效性。(3)防应结合,资源共享,团结协作。认真做好预防预警工作,广泛调动各方资源,充分发挥参与救助各方力量的自身优势和整体效能,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及时对海上遇险人员进行救助,最大限度减少损失。2(4)以人为本,科学决策,快速高效。充分履行政府公共服务职能,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加强应急力量建设,快速高效地救助人命。1.3编制依据(1)国内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2)我国加入或缔结的国际公约、协定。1.4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国管辖水域和承担的海上搜救责任区内海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行动。发生在我国管辖水域和搜救责任区外,涉及中国籍船舶、船员遇险或可能对我国造成重大影响或危害的海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行动同样适用本预案。2国家海上搜救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国家海上搜救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应急领导机构、运行管理机构、咨询机构、应急指挥机构、现场指挥、应急救助力量等组成。2.1应急领导机构建立国家海上搜救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议定海上搜救重要事宜,指导全国海上搜救应急反应工作。中国海上搜救中心负责国家海上搜救部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3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承担海上搜救应急反应、抢险救灾、支持保障、善后处理等应急工作。2.2运行管理机构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承担海上搜救的运行管理工作,负责日常管理和相关协调工作。2.3咨询机构咨询机构包括国家海上搜救专家组和其他相关咨询机构,应中国海上搜救中心要求,提供相关的海上搜救咨询服务。2.4应急指挥机构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及各级地方政府建立的海上搜救机构是海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搜救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领导任主任,相关部门和当地驻军作为搜救成员单位。2.4.1省级海上搜救机构省级海上搜救机构承担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海上搜救责任区的海上应急组织指挥工作。2.4.2海上搜救分支机构海上搜救分支机构是地市级或县市级海上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其职责由省级海上搜救机构确定。2.5现场指挥(员)现场指挥(员)由负责组织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的应4急指挥机构指定,执行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承担现场应急协调工作。2.6海上应急救助力量及职责海上救助力量由各级政府部门的救助力量和社会资源组成,服从应急指挥机构的协调、指挥,参加海上应急行动及相关工作。52.7组织体系框架图图1国家海上搜救应急反应组织机构框架图交通部、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省级海上搜救机构搜救专家组海上搜救分支机构技术咨询机构海上救助力量政府专业力量军队、武警力量政府公务力量其他社会力量国务院63预警和预防机制3.1信息监测与报告预警信息包括:(1)气象、海洋、水文、地质等自然灾害预报信息。(2)可能造成海上突发事件发生的其他信息。预警信息监测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根据可能引发海上突发事件的紧迫程度、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及时向有关方面发布预警信息。3.2预警预防行动有关单位、船舶和人员应注意接收预警信息,根据不同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防止或减少海上突发事件对人命、财产和环境造成的危害。各级海上搜救机构,根据风险信息,有针对性地做好应急救助准备。4海上突发事件险情分级与上报4.1海上突发事件险情分级海上突发事件险情信息分为特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级别。4.2海上突发事件险情信息的上报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标准规定》及交通部有关规定,及时向国务院报告,同时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7其他海上搜救机构接到海上突发事件险情信息后,迅速对险情信息进行分析与核实,并按照规定和程序逐级上报。5海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和处置5.1海上遇险报警5.1.1发生海上突发事件时,可通过海上通信无线电话、海岸电台、卫星地面站、应急无线电示位标或公众通信网(海上救助专用电话号“12395”)等方式报警。5.1.2发送海上遇险信息时,应包括发生的时间、位置、遇险状况、名称、种类、国籍、呼号、联系方式。5.1.3报警者尽可能提供当事船舶或航空器的资料、现场情况、救助请求等详细的信息。5.1.4报警设备应做好相关报警与信息的预设工作。5.2海上遇险信息的分析与核实海上搜救机构通过直接或间接的途径对海上遇险信息进行核实与分析。5.3遇险信息的处置(1)在本责任区内发生海上突发事件的,按规定启动本级预案。(2)在本责任区外发生海上突发事件的,接警的海上搜救机构应立即直接向所在责任区海上搜救机构通报并同时向上级搜救机构报告。(3)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直接接到的海上突发事件报警,8要立即通知搜救责任区的省级海上搜救机构和相关部门。(4)海上突发事件发生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水域、澳门特别行政区习惯水域和台湾、金门、澎湖、马祖岛屿附近水域的,可由有关省级搜救机构按照已有搜救联络协议进行通报,无联络协议的,由中国海上搜救中心予以联络。(5)海上突发事件发生地不在我国海上搜救责任区的,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应通报有关国家的海上搜救机构。有中国籍船舶、船员遇险的,中国海上搜救中心除按本款(2)、(3)项报告外,还应及时与有关国家的海上搜救机构或我驻外使领馆联系,通报信息,协助救助,掌握救助进展情况,并与外交部互通信息。(6)涉及海上保安事件,按海上保安事件处置程序处理和通报。(7)涉及船舶造成污染的,按有关船舶油污应急反应程序处理和通报。5.4指挥与控制5.4.1最初接到海上突发事件信息的海上搜救机构自动承担应急指挥机构的职责,并启动预案反应,直至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工作已明确移交给责任区海上搜救机构或上一级海上搜救机构指定新的应急指挥机构时为止。5.4.2应急指挥机构按规定程序向上一级搜救机构请示、报告和做出搜救决策。9误报警险情确认是否信息不详搜救机构对遇险信息进行分析险情排除其他信息来源按规定上报险情并报告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动态通知相应责任区搜救机构另一搜救机构开始承担搜救指挥工作采取应急响应行动图2险情处理与控制流程图进一步查核报警是否在本责任区105.5紧急处置5.5.1应急指挥机构的任务:(1)制定应急预案。(2)调动应急力量执行救助任务。(3)建立应急通信机制。(4)指定现场指挥。(5)需航空器参加救助时,通报空管部门。(6)需实施海上交通管制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发布航行通(警)告并组织实施。(7)及时调整救助措施。5.5.2搜救指令的内容对需动用的救助力量,搜救机构应及时下达救助任务,并告知下列事项:(1)险情种类、遇险者情况及所需要的救助、所执行任务的目的。(2)险情发生的时间、位置。(3)搜救区域和该区域的海况。(4)已指定的现场指挥。(5)通信联络要求。(6)工作与现场报告要求。(7)其他所需的信息。11险情评估与确认应急反应启动救援行动总结评估应急结束搜救结果评估应急队伍保障队伍队伍队应急装备保障应急技术保障人员救助险情控制医疗救助现场监测指挥人员到位调动应急力量建立应急通信启动专家系统指定现场指挥现场清理解除警戒善后处理社会救助事故调查建立档案图3海上搜救应急反应工作流程图发生污染事故启动污染应急预案人员已获救或无生还可能调整搜救计划125.5.3海上突发事件处置保障措施搜救机构应根据情况布置下列事项:(1)遇险人员的医疗救护。(2)通知有关部门组织人员疏散或转移。(3)做出维护治安的安排。(4)指令有关部门提供应急支持保障。5.5.4救助力量与现场指挥的任务(1)专业救助力量应将值班待命的布设方案和值班计划向搜救机构报告。值班计划如有调整,应提前报告,调整到位后,要进行确认报告。(2)救助力量与现场指挥必须执行搜救机构的指令,并将现场和救助的进展情况按搜救机构的要求上报,同时提出建议。(3)尽快向搜救指挥机构提供现场的有关图像、信息。5.5.5海上搜救力量的调用与指挥(1)海上搜救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挥搜救力量,未经搜救机构批准,不得调用承担救助值班任务的专业救助力量。(2)与国外搜救机构协调实施的救助行动,国外搜救力量由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协调。(3)除地区间有协议的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搜救力量的协调,由中国海上搜救中心负责。13(4)搜救机构应与军事指挥机关建立信息沟通渠道,根据工作程序,协调军事力量参加海上应急反应。(5)军队舰船、飞机及人员,由军队指挥机关指挥。5.6分级响应5.6.1分级响应的原则按照海上搜救分支机构、省级海上搜救机构、中国海上搜救中心依次响应。搜救责任区内最低一级海上搜救机构应首先进行响应。责任区海上搜救机构应急力量不足或无法控制事件发展时,请求上一级海上搜救机构开展应急响应。上一级搜救机构应对下一级搜救机构的应急响应行动给予指导。任何情况下,均不免除省级搜救机构对应急响应全面负责的责任,亦不影响省级搜救机构先期或将要采取的行动。5.6.2一级响应(1)中国海上搜救中心认为需要调集各类应急力量的应急响应时,报请国务院以及军队有关部门协调。(2)按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相关部门领导进入指挥位置,承担组织工作。必要时由国务院派出工作组协调、指导。(3)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确定需要直接组织时,中国海上搜救中心领导进入指挥位置,承担指挥工作。5.7海上应急反应通信145.7.1通信方式海上搜救机构在实施海上应急行动时,可指定所有部门的应急通信方式。通信方式包括海上通信和公众通信网等。5.7.2分级联系方式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收集各有关单位应急值班部门或人员的联系信息,制定《国家海上应急通信联系表》。省级海上搜救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收集当地各有关部门联系信息,制定本地区《海上应急通信分级联系表》。5.8海上医疗援助5.8.1医疗援助的方式搜救机构会同卫生主管部门指定具备相应医疗水平的医疗机构承担医疗援助任务。被指定的医疗机构须提供:(1)远程海上医疗咨询、医疗指导。(2)派出医疗人员携带医疗设备赶赴现场执行任务。(3)为接收伤病人员做出必要的安排。5.8.2医疗援助的实施(1)由所在地的医疗机构承担,力量不足时,可逐级向上请求支援。(2)上一级海上搜救机构可对下一级海上搜救机构的医疗援助进行指导,协调相应的医疗机构实施医疗援助行动。(3)中国海上搜救中心负责对省级海上医疗援助工作进行指导。应省级海上搜救机构的请求,可协调其他省级海上15搜救机构提供支援。必要时,可与卫生部指定的医疗机构直接实施海上医疗援助行动。5.9应急行动人员的安全防护(1)参与应急的单位负责本单位人员的安全防护。各级海上搜救机构应对安全防护工作提供指导。(2)化学品应急人员进入和离开现场应登记,进行医学检查,有人身伤害的立即采取救治措施。(3)安全防护装备不足时,可请求上一级海上搜救机构协调解决。5.10遇险旅客及其他人员的安全防护组织做好遇险旅客及其他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告知旅客及其他人员可能存在的危害和防护措施,及时调集应急人员和防护器材、装备、药品。5.10.1对可能次生、衍生的危害采取措施;对可能影响船舶、设施及人员安全的防护、疏散做出安排。5.10.2可能涉及陆上人员安全的,应通报地方政府采取防护或疏散措施。5.10.3船舶、浮动设施和民用航空器的所有人、经营人应制定落实应急防护、疏散措施和人员安置工作,并服从海上搜救机构的指挥。5.11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5.11.1社会动员16当应急力量不足时,由当地政府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或支援救援行
本文标题: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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