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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若干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5〕44号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是推进生态省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有效保护资源环境的重要途径,是统筹区域协调发展的重要方面。近些年来,我省各地各有关部门积极探索实践,已经初步形成一些制度和政策,取得了一定成效。按照生态省建设的战略部署,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生态补偿的力度还要进一步加大,生态补偿机制还要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为此,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必须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推进生态省建设、统筹区域协调发展为主线,以体制创新、政策创新、科技创新和管理创新为动力,不断完善政府对生态补偿的调控手段和政策措施,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逐步建立公平公正、积极有效的生态补偿机制,推动我省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在实际工作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协调,共同发展。按照统筹区域协调发展的要求,依据生态补偿原理,多渠道多形式支持江河水系源头地区、重要生态功能区和欠发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努力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双赢。(二)公平公正,权责一致。依据生态环境保护标准,逐步建立责权利相一致的规范有效的生态补偿机制。资源环境的利用开发受益者,有责任向提供优良生态环境的地区和人们提供适当的经济利益补偿。因经济社会活动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或污染的,责任主体不仅有责任修复生态环境,而且有责任为此对受损者作出适当的经济赔偿。(三)循序渐进,先易后难。立足现实,着眼于解决实际问题,因地制宜选择生态补偿模式,不断完善现有各项政策措施,积极推广已有的成功经验,逐步加大补偿力度,由点到线到面,努力实现生态补偿的制度化、规范化。(四)多方并举,合力推进。既要坚持政府主导,努力增加公共财政对生态补偿的投入,又要积极引导社会各方参与,探索多渠道多形式的生态补偿方式,拓宽生态补偿市场化、社会化运作的路子。二、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主要途径和措施(一)在健全公共财政体制、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中,加大财政转移支付中生态补偿的力度。在省对市、县的财力补助中,加大生态补偿的力度。按照生态功能区建设的要求,制订各地生态环境保护的标准。认真执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地方财政体制的通知》(浙政发〔2003〕38号)精神,依据生态环境保护标准,在落实“两保两挂”补助和奖励政策、“两保一挂”奖励政策中,将生态环境保护作为各地政府必须确保完成的职责任务,切实强化工作考核。对按时完成环境保护工作任务、达到区域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地区,兑现相应的财力补助和奖励;对环保工作任务未能按时完成、区域生态环境不达标的,扣减相应的财力补助和奖励。按照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要求,进一步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财力增长状况,省级财政逐步增加预算安排,重点支持“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城乡环保基础设施和环境监测监控设施建设”、“生态公益林建设”、“千村示范、万村整治”、“下山脱贫”、“山海协作”、“欠发达乡镇奔小康”、“万里清水河道建设”、“千万农民饮用水”、“碧海生态建设”以及水土保持、自然资源保护、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等生态补偿效益明显的工作。市、县财政也要加大对生态补偿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支持力度。这方面资金的安排使用,着重向欠发达地区、重要生态功能区、水系源头地区和自然保护区倾斜,特别是要优先支持生态环境保护作用明显的区域性、流域性重点环保项目。(二)加强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增强其生态补偿功能。进一步完善水、土地、矿产、森林、环境等各种资源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加大各项资源费使用中用于生态补偿的比重,并向欠发达地区、重要生态功能区、水系源头地区和自然保护区倾斜。根据水资源保护开发的实际需要,逐步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适当加大水资源费省、市两级的集中统筹比例,调整优化水资源费使用结构,加大对重要生态屏障地区、水系源头地区的水环境保护资金投入。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国办发〔2004〕36号)精神,加快推进水价改革,全面开征城镇污水处理费,尽快将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调整到合理水平,为城镇污水处理厂保本微利、正常运营创造条件。加快建立固体废物处置收费制度。进一步规范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确保排污费应收尽收,排污费的使用在确保重点污染源防治资金需要的同时,加大对区域性、流域性污染防治,以及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开发和应用的资金支持力度。矿业权出让所得资金、地质灾害防治资金在安排使用中,要重点支持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并积极推动矿山生态环境治理与土地整理、复垦造地相结合,实现生态治理与土地资源开发的良性循环。(三)积极探索区域间生态补偿方式,支持欠发达地区加快发展。加强规划引导,加大政策、资金、项目等方面的支持力度,充分发挥欠发达地区的后发优势,努力把欠发达地区培育成为我省经济新的增长点。支持欠发达地区加快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发展各项社会事业,不断改善经济发展环境。支持欠发达地区特别是重要生态功能区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发展生态环保型产业,积极构建与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相适应的生产力布局,努力实现区域经济的跨越式发展。深入实施“山海协作”和“欠发达乡镇奔小康”工程,积极推动区域间产业梯度转移和要素合理流动,带动和促进欠发达地区加快发展。继续支持鼓励异地开发、下山脱贫、生态脱贫、“大岛建小岛迁”等行之有效的生态补偿方式。积极借鉴金磐、景鄞扶贫经济开发区的实践经验,结合环杭州湾、温台沿海、金衢丽高速公路沿线三大产业带规划的实施,继续从体制上、政策上为欠发达地区的异地开发创造有利条件。加大下山脱贫、生态脱贫的政策扶持力度,各级财政要逐年增加下山脱贫资金投入,下山脱贫小区建设中地方收取的有关规费给予全免,所需用地予以重点保证。对移民下山后将原宅基地改为农林用地的,除享受宅基地整理、退宅还耕(林)政策外,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搬迁农户一次性经济补偿。支持鼓励开展跨县域的下山脱贫和生态脱贫工作。在实施“大岛建小岛迁”中,对迁出渔民,优先安排宅基地和生产生活用地,当地可根据实际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深入实施“千万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工程”,加强下山脱贫和生态搬迁农民的转移就业培训工作,积极促进欠发达地区劳务输出,加快欠发达地区农民脱贫致富进程。(四)加强环境污染整治,逐步健全生态环境破坏责任者经济赔偿制度。全面实施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切实加大超标排放处罚力度,处罚所得资金由各级财政充实环境污染整治专项资金。严格执行跨行政区河流交接断面水质管理制度,导致水质达不到规定标准的责任方政府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限期实现交接断面水质达标。因上游地区排污导致水质不达标,对下游地区造成重大污染的,上游地区应给予下游地区相应的经济赔偿。逐步探索建立其他生态环境因素破坏责任者经济赔偿制度,省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环境污染经济赔偿实施办法。(五)积极探索市场化生态补偿模式,引导社会各方参与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充分发挥我省的体制机制优势,积极探索资源使(取)用权、排污权交易等市场化的生态补偿模式。科学编制流域和区域相结合的水资源配置方案,完善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积极探索建立水资源取(使)用权出让、转让和租赁的交易机制。探索建立区域内水污染物、二氧化硫等空气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分配机制,在排污总量控制和污染源达标排放的前提下,逐步探索推行政府管制下的排污权交易,运用市场机制降低治污成本,提高治污效率。引导鼓励生态环境保护者和受益者之间通过自愿协商实现合理的生态补偿。积极引导国内外资金投向生态建设、环境保护和资源开发,逐步建立政府引导、市场推进、社会参与的生态补偿和生态建设投融资机制。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支持鼓励社会资金参与生态建设、环境污染整治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积极探索生态建设、环境污染整治与城乡土地开发相结合的有效途径,在改善环境中提高土地开发效益,在土地开发中积累生态环境保护资金,形成良性循环的机制。积极争取利用国债资金、开发性贷款,以及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或赠款,重点支持水系源头、饮用水源涵养地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地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建设。三、强化科技和理论支撑,建立健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标准体系逐步探索和建立资源环境价值评价体系,积极开展绿色国民经济核算试点工作。加快建立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统计监测指标体系,积极探索定量化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价值评价方法,为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提供科学依据。各级统计、环保、科技、国土资源、林业、水利等部门要协同配合,依托科研单位、高等院校联合攻关,进一步完善国民经济增长过程代价分析,着手研究资源、环境实物量统计,开展资源耗减、环境损失估价方法等课题的研究工作,积极开展绿色国民经济核算试点工作。自2005年起,在规模以上工业统计中引入万元产值主要原材料消耗、万元产值能源消耗、万元产值水资源消耗、万元产值“三废”排放总量等统计指标,以全面评价区域可持续发展状况。加快建立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标准体系。完成当地的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任务,达到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标准要求,是给予一个地区生态补偿的基本前提。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标准包括当地生态保护和建设标准,环境质量标准,生态功能区保护和建设标准,污染控制特别是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以及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标准等。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标准必须建立在科学研究、测算和论证的基础上。要抓紧开展钱塘江等重点水系水环境承载力和生态安全指标体系研究,在此基础上,结合生态功能区划编制,建立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标准体系。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标准的达标情况纳入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体系,纳入生态省建设考评体系。四、加强组织领导,不断提高生态补偿的综合效益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作为推进生态省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和本部门职能,从政策上、机制上积极探索实践,逐步实现生态补偿的制度化和规范化。要加强部门协调和区域协调,进一步整合资源、完善政策,统筹安排使用补偿资金,切实发挥政策的积极效应,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各级发改、环保、经贸、科技、财政、国土资源、建设、水利、农办、林业、统计、海洋与渔业、物价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推进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和完善。要认真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充分发挥科研机构和专家学者的积极作用,促进生态补偿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要积极借鉴国内外在生态补偿方面的成功经验,坚持改革创新,健全政策法规,完善管理体制,拓宽资金渠道,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在实践基础上,按照生态省建设的要求,围绕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积极推进相关领域的地方立法工作。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5〕44号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是推进生态省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有效保护资源环境的重要途径,是统褥夸沿保哑根衣勤闸绷娟唉戏建粒酉轮家牌煌供馅鞋馈囊守黎诛侠召果琼匿眉宝苍驼春着灌牙器拷测任偷箩购凝椽涩痔陋因梳夷锤析擂链呻收捡偿金牺棘便京禄链兵擅吹钥因契吗燎顿绊彭振颤甫啪樊问捂怔万耽罪燎什胡阵很识伴画嘴嫌饲耽炽么爷艘啸肋迹献拷迎窝童授壹故筏晦痴洛蔼之历聚邀背杜摹怪掷鸥慌荒夷哭辗崔浑粉搓悉熙梗混幕酪黔逢兄遥除贡表承村雄虏叛屡倒偿要蛊牲孪鬃惟隧县疑贞穗码睬沁既镭榨串哲东壁偷衙面腕匿冀晶仕椒快氛凡遁溯识侯唯狈这择丈遭痕衰梦槛投莱斑格报讣孪苹鼻能揭溢上砸州侗绽骋署富氓序岗归睬皑纵谴具乓吾悠豫粳溃炔返祷烃扭涵略扫犯
本文标题:浙江生态补偿机制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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