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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环境 > 工程监理 > 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导则(试行)
1/41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导则(试行)1总则1.1为统一全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标准和规则,推进标准化审查,依据《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及《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导则。1.2本导则适用于省住建厅许可的和委托下放设区市(含平潭实验区,下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受理、审查和审批,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受理、审查和审批,可参照执行。1.3企业申请资质时,自受理之日起在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上公开企业申报资质信息(净资产、主要人员、企业业绩、个人业绩、技术装备)和审查意见,企业申报资质信息公开至审批结束后一个月,其中企业业绩信息公开至审批结束后一年;同时向社会公开审批结论,供公众查询。1.4本导则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体现宽进严管、改革放权、简化材料、规范审查的原则,体现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原则。2资质申请和延续2.1资质申请2.1.1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2.1.2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其资质按照最低等级资质核定。2.1.3企业可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的各类别资质,申请资质数量不受限制。2.1.4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的,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申请。2.1.5企业申请资质升级不受年限限制。2/412.1.6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但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下资质,企业完成的相应规模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其工程业绩申报。其它工程设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首次申请的要求办理。工程设计资质与施工总承包资质类别对照见下表。工程设计资质与施工总承包资质类别对照表序号工程设计资质施工总承包资质1综合资质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通信工程、矿山工程、冶金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工程2建筑行业建筑工程3公路行业公路工程4铁道行业铁路工程5水运行业港口与航道工程6水利行业、电力行业水利水电工程7电力行业电力工程8煤炭行业、冶金行业、建材行业、核工业行业、化工石化医药行业矿山工程9冶金行业、建材行业冶金工程10化工石化医药行业、石油天然气(海洋石油)行业石油化工工程11市政公用行业市政公用工程12电子通信广电行业(通信)通信工程13机械行业、电子通信广电行业(电子)机电工程2.1.7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改制、重组以及跨省变更等事项,企业性质由内资变为外商投资或由外商投资变为内资的,承继原资质的企业应当同时申请重新核定,并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有关规定办理。2.1.8企业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2.1.9非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发资质的省外企业迁入我省,须重新核定资质条件。2.2资质证书的延续3/412.2.1企业应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按原资质申报途径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企业净资产和主要人员满足现有资质标准要求的,经资质许可机关核准,更换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有效期自批准延续之日起计算。2.2.2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申请资质延续的,资质受理部门应受理其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至批准延续之日内,企业不得承接相应资质范围内的工程。2.2.3企业不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资质许可机关不批准其相应资质延续,企业可在资质许可结果公布后3个月内申请重新核定低于原资质等级的同类别资质。超过3个月仍未提出申请,从最低等级资质申请。2.2.4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仍未提出延续申请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如需继续开展建筑施工活动,企业应从最低等级资质重新申请。2.3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资质情况2.3.1涉及公路方面的资质: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2.3.2涉及水运方面的资质: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港口与海岸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航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通航建筑物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港航设备安装及水上交管工程专业承包资质。2.3.3涉及水利方面的资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河湖整治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水利水电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2.3.4涉及通信方面的资质: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2.3.5涉及铁路方面的资质: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铁路电务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铁路铺轨架梁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铁路电气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2.3.6涉及民航方面的资质:机场场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民航空管工程及机场弱电系统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机场目视助航工程专业承包资质。2.3.7涉及多个专业资质:桥梁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隧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核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海洋石油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输4/41变电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3程序和时限3.1由住建部许可的资质和换证,企业向省住建厅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和需要核对的原件,经省住建厅初审后上报住建部审批。3.2由省住建厅许可的资质和换证,企业向省住建厅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需提供原件核对的,为方便企业,原件交企业工商注册地市、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对,其中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等方面的资质,按《交通、水利、通信工程企业资质并联审批的实施方案》(闽建许[2014]418号)规定办理。省国资委管理的总公司(或集团公司、控股公司)及其下属一层级的独立法人企业,原件由总公司(或集团公司、控股公司)核对,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直属企业,原件交其主管部门核对,其他省直部门、省高校直属企业原件由省住建厅核对。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复印件与原件核对,应在每份复印件加盖与原件相符的核对章并由核对人签字,但不需要逐页盖章,原件核对后退还企业。3.3委托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资质和换证,企业向工商注册地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提供需要核对的原件,其中,省国资委管理的总公司(或集团公司、控股公司)及其下属一层级的独立法人企业,省直部门和省高校直属企业向省住建厅提出申请,由省住建厅审批。3.4由省住建厅和委托设区市许可的资质和换证,按《福建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导则》(以下简称《导则》)审查企业申请材料。审批时限12个工作日,企业对审查意见中提出的问题作出陈述说明和提供证明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等方面资质的,按《交通、水利、通信工程企业资质并联审批的实施方案》(闽建许[2014]418号)规定时限。3.5审批时限12个工作日,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等方面资质的,按《交通、水利、通信工程企业资质并联审批的实施方案》(闽建许[2014]418号)规定时限,企业可对审查意见中提出的问题作出陈述说明,陈述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3.6审批结束时,同步在“福建省建筑业信息管理系统”中维护5/41审批结论信息。4申请材料要求4.1企业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4.1.1企业应当如实提交资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4.1.2资质许可机关对企业申请材料存疑的,企业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必要时须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实地核查。4.2企业需提交的申请材料清单4.2.1企业申请资质,按《申请材料清单》(详见附件1)要求,提交相应材料,其中:(1)不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按照首次申请要求提交材料。(2)已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同类别高一等级资质的,以及具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的企业直接申请一级及以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按照升级要求提交材料。(3)已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增加其他类别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按照增项要求提交材料。(4)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的企业,申请延续证书有效期的,按照延续要求提交材料。(5)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等事项,企业性质由内资变为外商投资或由外商投资变为内资的,按《申请材料清单》中所列情形提交材料。(6)企业因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本省级区域内)等发生变化需变更资质证书内容的,按简单变更要求提交材料。(7)企业遗失资质证书,需补办资质证书,按照遗失补办要求提交材料。4.3资质受理机关受理后,申请材料不得修改更换。4.4企业可不提供相应书面申请材料:(1)“福建省建筑业信息管理系统”中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等信息已验证的,不提供《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书面材料。6/41(2)“福建省建筑业信息管理系统”中企业注册执业人员信息已自动生成的,不提供注册证书材料。(3)“福建省建筑业信息管理系统”中企业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信息已自动生成的,不提供证书材料。(4)“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系统”中“代表工程业绩”明确可查的,不提供“代表工程业绩”相关证明材料。(5)不提供“企业章程”和“办公场所证明”材料。(6)通过相关“官网”可查询确认的企业工程技术人员职称证书信息的,不提供证书材料。4.5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数量和要求4.51企业应提交《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一份,附件材料一套。4.5.2企业提交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书面材料应由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福建省建筑业信息管理系统”生成打印,企业在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的同时,同步在资质管理信息系统中提交申请。4.5.3企业资质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均须加盖企业公章。须提供原件交有关部门核对的,有关部门应逐份加盖原件核对章并由核对人签字确认,原件核对后退还企业。4.5.4附件材料应按“综合资料、人员资料、工程业绩资料”的顺序装订,规格为A4(210mm×297mm)型纸,并有标明页码的总目录及申报说明,采用软封面封底,逐页编写页码。4.5.5企业的申请材料必须使用中文,材料原文是其它文字的,须同时附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本。申请材料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印鉴齐全、字迹清晰,附件材料必须清晰、可辨。4.6实行电子化申报资质的具体要求另行制定。4.7企业工程业绩材料(1)中标通知书:为中标通知书或委托书(函)。(2)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为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工程施工承包协议、工程施工承包框架合同(合同协议书和专用条款)。(3)工程竣工(交工)验收报告:为工程竣工(交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鉴定书等,境外工程还应提供驻外使馆经商部门出具的工程真实性证明文件;其中,建筑、市政总承包工程需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4)涉及到层数、单体建筑面积、跨度、长度、高度、结构类型7/41等方面指标,应提供反映该项技术指标的图纸;涉及到单项合同额、造价等指标的,应提供工程结算单。4.8企业陈述材料企业对审查意见中提出的问题,可进一步提交佐证材料,但不能增减或更换人员、业绩等申请材料。5申请材料审查5.1审查方式5.1.1审批机关一般不组织现场核查和函询工作,仅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作出审批结论。对申请材料存疑或被投诉举报的,需企业进一步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进行函询或实地核查的应当明确告知企业。5.1.2在审查过程中发现企业提交虚假申请材料的,直接不予许可、给予警告,并在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上公开,申请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5.2企业资产、技术装备审查5.2.1企业净资产为所有者权益,即企业全部资产减去全部负债后的余额,
本文标题: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导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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