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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证所发布实施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昨日消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证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企业债券上市规则》进行了修订,并将之更名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今日公布并实施,以加强对公司债券上市的管理,促进公司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2、证监会征求意见证券发行保荐制度变革在即证监会日前就实施四年之久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向各保荐机构征求意见,股票发行保荐制度改革在即。1、券商进军私募新业务2、东海证券经纪业务谋求裂变3、A股日开户数重返23万4、上证所、上期所就台风“韦帕”发紧急通知5、按券商系统提示行权失败杭州一股民索赔百余万场内开放式基金问题(二)1、关于进行休眠账户激活等业务全网测试的通知2、关于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的通知期货公司成为中金所会员须过技术关2007年7月19日新意每日资讯一、今日要闻1、上证所发布实施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昨日消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证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企业债券上市规则》进行了修订,并将之更名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今日公布并实施,以加强对公司债券上市的管理,促进公司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该《上市规则》,申请上市的公司债券期限应为一年以上,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并须经资信评级机构评级,且债券的信用级别良好。债券上市实行上市推荐人制度,债券在交易所申请上市,必须由一至二个交易所认可的机构推荐并出具上市推荐书。交易所设立上市委员会对债券上市申请进行审核,交易所根据上市委员会意见作出是否同意上市的决定。《上市规则》对上市公司债的信息披露作出了与上市公司类似的严格规定,发行人需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发行人公开披露的信息涉及财务会计、法律、资产评估、资信评级等事项的,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证券从业资格)、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和评级机构等专业性中介机构审查验证,并出具书面意见。针对债券的特点,《上市规则》要求发行人披露已发行债券兑付兑息是否存在违约以及未来是否存在按期偿付风险的情况说明、债券跟踪评级情况说明、涉及和可能涉及影响债券按期偿付的重大诉讼事项等内容。债券上市期间,如发生可能导致债券信用评级发生重大变化,对债券按期偿付产生任何影响的事件或者存在相关的市场传言,发行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向交易所提交临时报告,并予以公告澄清。交易所将视情况对相关债券进行停牌处理。关于信用评级,《上市规则》规定,发行人应与债券信用评级机构就跟踪评级的有关安排作出约定,并于每年6月30日前将上一年度的跟踪评级报告向市场公告。债券信用评级机构应及时跟踪发行人的债券资信变化情况,债券资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调整债券信用等级,并及时向市场公布。债券上市交易后,如公司出现重大违法行为、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债券上市条件、发行公司债券所募集的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以及公司最近二年连续亏损等情况,交易所将对该债券停牌,并在7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暂停其上市交易。在上述情形消除后,发行人可向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的申请,交易所在15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恢复其上市。如违法情况后果严重,或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债券上市条件、二年连续亏损等情况未能在限期内消除的,以及公司解散、依法被责令关闭或者被宣告破产的,交易所将决定终止其上市。在正常情况下,债券到期前一周终止上市交易。发行人及其董事以及上市推荐人违反《上市规则》有关规定的,交易所将视情节轻重予以责令改正、内部批评、在指定报刊上公开谴责、报证监会查处以及取消上市推荐人资格等处理。(中证网)返回2、证监会征求意见证券发行保荐制度变革在即证监会日前就实施四年之久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向各保荐机构征求意见,股票发行保荐制度改革在即。现行的上市保荐制度加强了保荐机构及保荐人对发行人的审查责任,但同时也存在着诸如权责不太明晰、审核周期不太合理等问题需要改革,这也是各方反馈的重点。明晰权责是关键现行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是证监会于2003年发布的。一家创新类券商保荐人认为,按现行办法,保荐机构要负责审查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等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并且保荐人要负相应的连带责任。但实际上,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和法律意见书,本身是具有法律效力并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并且保荐机构也缺乏相应的专业技能。“保荐人其实是身兼数职,把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也做了。”该保荐人说。这也造成了保荐人待遇上涨,“身兼数职当然要求在待遇上有所体现”。不过,也有保荐人指出,在当前市场不够成熟,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专业服务水平不高的情况下,保荐人作为主要责任人被赋予更多的责任和义务,新意每日资讯也是实属无奈之举。“在整个市场还不完善的情况下,适度增加保荐人责任是出于对整个市场的保护,随着市场渐趋完善,各自责任肯定会不断分明”。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所副所长梅君认为,《暂行办法》对保荐人未尽职履行责任虽然规定了其法律责任,但处罚的方式却过于“温柔”。根据规定,保荐机构向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与保荐工作相关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情形,“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将保荐机构及相关保荐代表人从名单中去除”。“只是把过错方除名,显然处罚有点轻。”梅君说。他指出,应该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的精神,加重对包括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过失的民事赔偿责任。“中介机构应该对投资者负起更多责任。”缩短项目周期证监会于2004年年底发出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指出,在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推荐的发行人证券发行前,证监会不受理该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推荐的其他发行人的证券发行申请。但是,证券发行工作具有周期性,并且容易受政策、市场等因素影响,不可能在短期内快速完成,而且一般在发行申请过会后就主要由资本市场部门运作。而同一保荐人在做完一个项目等待发行时不能再申请其他项目,无形中影响了手中其他项目的进度,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资源闲置。“可考虑在项目过会后,就允许保荐人在下一个发行项目上签字提交申请。”一位保荐代表人说。此外,《暂行办法》还规定,保荐机构应当指定两名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一家发行人的保荐工作。但受限于当前保荐代表人产生机制等原因,导致保荐人数量相对稀缺,因此保荐人成为了券商争夺的“香饽饽”。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研究员易宪容认为,由于保荐人过于稀缺,保荐机构没有太多选择,所以造成保荐人薪酬不断增多。因此,应该建立充分竞争的保荐人市场。在易宪容看来,只有通过保荐人资格考试,才可以注册成为保荐代表人的门槛有些高。“像工作经历等不是通过考试可以体现出来的,应该区别不同人群,按照年龄段、工作经历等分开选拔。”易宪容表示。考试只是成为保荐人的基本环节之一,今后应建立保荐人多层次筛选制度。而且充分竞争可以促使保荐人提高服务质量,有利于上市公司质量整体提升。(中国证券报)返回二、行业动态1、券商进军私募新业务凭借着特有的资产管理优势,券商开始以投资顾问或投资管理人身份介入银行理财产品。此举与沪深等地近几年兴起的信托系私募基金可谓异曲同工,为券商开辟了新的生财之道。券商进军新业务在集合理财产品审批几近停止状态下,证券公司开始把目光转向银行等发行的理财产品。券商为这些产品作投资顾问,从而赚取管理费或业绩提成。建设银行前不久推出的“建行财富”四号一期精选投资类人民币信托理财产品,中金公司就是该理财产品的投资管理人。根据发行公告,投资管理人在管理产品过程中,运用其投资技能和风险分析方法,基于自身对宏观经济、行业发展和上市公司价值的判断,据此做出投资决策。此外,光大银行发行的阳光理财资产管理计划“同赢五号”产品,聘任了光大证券资产管理团队作为投资顾问。其有权根据未来证券市场环境变化趋势,主动调整不同类型基金的配置比例。“由于银行相对缺乏专业理财人才,因此由券商利用其丰富的理财经验,为银行提供理财咨询服务或充当投资管理人,对银行和券商是一种双赢。”中央财经大学证券期货研究所所长贺强认为。太平洋证券研究发展部总经理郭士英认为,从国际投行经验看,顾问咨询费是其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因此我国券商积极开展投资顾问业务,也是大势所趋。“随着金融业向混业经营方向不断靠拢,银行和券商业务的相互渗透将越来越明显。”合作方式参照私募新意每日资讯券商与银行合作开发的这项业务,合作模式与私募基金类似。券商在收取管理费之外,可以根据业绩收取提成作为报酬,与私募基金性质相同。由于充当的角色不同,投资顾问和投资管理人在投资决策中的作用不同,其获取业绩报酬的能力也就不同。中金公司作为投资管理人,在“建行财富”四号理财产品的投资中权限将相对更大,其收益相应也会更高。根据“建行财富”四号理财产品发行公告,其产品管理费、托管费及信托管理费为每年投资本金的0.90%。同时,产品采用分成方式提取业绩报酬。根据产品发行公告中的业绩报酬计算方式,若“开放日前一日产品累计单位净值”大于“上次提取业绩报酬时的产品累计单位净值”,则业绩报酬按开放日前一日产品累计单位净值减去上次提取业绩报酬时的产品累计单位净值的30%提取。而“同赢五号”受托管理费和投资顾问费年费率合计0.85%,保管年费率为0.25%。若该计划于到期时或投资者提前赎回时,扣除各项费用后累计收益率超过12%,则对收益率超过12%的部分收取20%的业绩提成。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吴亮介绍,光大证券作为投资顾问将为投资提供投资建议,但银行作为产品管理人具有否决权;光大证券收取投资顾问费,但若该计划到期时收益率为负,则光大证券承诺不收取投资顾问费。法律上无障碍去年在深圳、上海等地兴起的集合资金信托产品回报丰厚,对券商有很大吸引力。一位信托公司人士透露,信托私募产品的利益分配,一般是投资者获得投资利润的80%,剩余的20%由信托公司与投资公司分成,两者所得比例为3%与17%。另外,也收取少量管理费,由信托公司、银行、投资公司按比例分成。多家券商表示,在券商集合理财产品暂时不再放开审批的情况下,与银行合作推出理财产品是一条可行之路,一家创新类证券公司负责人告诉记者,虽然券商为银行理财产品做投资顾问并没有法律上的障碍,但由于该业务尚刚起步,“还要看监管部门的态度”。据业内人士分析,虽然产品公告中并没有明确表示券商提取业绩报酬的比例,但此项业务将给券商带来丰厚回报。只要相关政策允许,券商以投资顾问或投资管理人的身份同银行合作,以私募基金形式理财的趋势会进一步发展。(中证网)返回2、东海证券经纪业务谋求裂变从9月8日广州营业部开业,到9月15日重庆营业部开业,东海证券在短短1周时间内,完成了华南和西南地区的重要布点,体现出其近年来在沿海和中西部重要城市设点布局的战略体现。去年以来,面对证券市场千帆竞发的态势,东海证券提出“裂变式发展”的竞争策略,欲图通过完善网点布局,做到每个重点城市都设有一个营业部;每个营业部都能成为一个“战斗堡垒”,通过经纪人队伍的建设实现网点布局的无限拓展,“由点到面”,实现公司业务的“裂变式发展”。加速完成网点布局广州营业部和重庆营业部的开业现场,都能看到东海证券董事长朱科敏的身影,他把每个营业部都当成是东海证券抢占当地市场的一个“堡垒”。在2005年托管收购原五洲证券7家营业部、4家服务部的基础上,2006年东海证券又托管收购了中兴信托所属的6家营业部。通过收购兼并和新设,东海证券营业网点数量由2003年改制前的9个增加到34个,增长了2.5倍。2006年,东海又受让了建证期货93.3%的股权,完成了证期业务的大融合,又增添了6个营业部。至此东海证券在全国的营业网点达到了40个。营业网点的迅猛增加给东海证券的经纪业务带来新的发展机会,但网点布局不合理的状况也日益凸现———有的欠发达城市存在1到2个甚至多个营业部,而在广州和南京等发达城市却1个都没有。这对于谋求全国性发展的东海证券来说显然是一个极大的矛盾。于是从2006年开始,东海证券启动了网点布局的大调整,目的就是能让“东海”的红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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