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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营改增主讲老师朱克实课程框架第一节营改增概述第二节发票管理第三节增值税基本知识第四节提前应对第五节焦点问题第一节营改增概述一、什么是营改增营改增的概念: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国务院将扩大营改增试点至10省市,北京或9月启动。2013年8月1日,“营改增”范围已推广到全国试行。2014年1月1日起,将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至此交通运输业已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自2014年6月1日起,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营改增:通俗地理解,原流转环节缴纳营业税,营改增后缴纳增值税。二、营改增的影响从文件和电信业营改增可以看出:税负变化:要是税负降低,会有企业上书吗?营改增进度这么难吗?影响巨大:如果影响不大,会越过住建部、财政部、总局上书吗?中字央企:肯定不是简单的税负问题,还有风险与利益。应对态度:必须积极。应对策略:肯定不是企业财务部门的事情。产生影响的根本:(1)增值税是价外税(2)增值税应纳税额是计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3)增值税纳税人和税率较为复杂(4)增值税发票三流合一票是谁开的,就要从谁处接受服务或者购买货物,还要把钱打给谁;票开给谁,就要给谁提供服务或者销售给谁货物,还要从对方收钱。《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规定: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营改增的影响综述:(1)“营改增”解决企业重复纳税,如总分包业务和设备安装业务的重复纳税。(2)“营改增”能促进建筑企业规范税务管理、降低税务风险。(3)“营改增”有利于建筑业的技术进步、技术改造、设备更新、创新发展。(4)“营改增”不仅对企业自身产生影响,通过企业对整个产业链、上下游产生影响。(5)增值税计征复杂、管控严格的特点,要求企业精细化管理,增加企业税务管理成本。(6)增值税发票风险,增加企业经营和税务风险。(7)企业税负若升高,从而降低企业利润,进而影响现金流。(8)企业施工预算基础需要剔除进项税额,降低企业利润。(一)发票及税务管理中纪委首晒百名外逃人员红色通缉令杨立虎原职:安徽瑞泰药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涉及罪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13)牛丽英原职:太原迎宪焦化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涉及罪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14)张丽萍原职:上海倍福来集团有限公司,涉及罪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999)赵汝恒原职:惠民县鲁洁纺织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涉及罪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12)建筑业企业“营改增”首要应对事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刑法》规定范围之内,且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的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千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同时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定罪处罚。其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仅仅只涉及到企业财务人员,还会涉及到企业法人代表、董事长、总经理、项目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采购人员、库房人员等合同管理人员。增值税是现今18个税种中,唯一在刑法中规定的税种:《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一条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的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案例1】辽宁济康医药董事长因虚开发票被判处有期徒刑2014年6月,审计署网站公布移送至2014年5月已办结的35起经济案件和事项处理情况。其中,辽宁济康医药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董事长王晶明等13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至1年不等。审计署在审计中发现,2010年至2011年,辽宁济康医药有限公司在未采购药品的情况下,从数百家药品经销商非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2.3亿元,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等。2012年,审计署将此案件线索移送公安部等查处。2013年11月,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辽宁济康医药有限公司董事长王晶明等13人有期徒刑12年至1年不等,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该公司及同案另5家企业罚金20万至70万不等,追回非法所得237万余元。【案例2】虚开增值税发票企业法人被判14年2015年4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对青岛百顺药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出判决,该公司法人代表郑某某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14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0万元。经查证,郑某某于2013年4月成立青岛百顺药业有限公司,专门从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活动。在没有实际货物购销的情况下,对外虚开14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取了4%左右的开票费,涉及税款250万元;接受外地企业虚开的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涉及税款42万元。公安部门与国税稽查部门已联合成立专案组,对该企业及上下游企业进行了查处,有力打击了医药行业的发票违法犯罪行为。【案例3】姚友生系列虚开增值税发票案判决67人受制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对涉及43家企业、67名涉案人员的“姚友生系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作出判决,上述涉案单位及人员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7名主犯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60人被判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或拘役,罚金492万元。经查证,姚友生与同伙于2010年开始在青岛从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活动。因山东省茌平县一些生产密度板的企业大多销售给不需要发票的零散客户,积攒下大量的销项发票,姚友生等人通过这几家企业的业务人员,低价购入上百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卖给所需企业进行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从中赚取支付价税合计3.5%~7%的开票费。现象:(1)接受的发票,开票方纳税人与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纳税人不一致。(2)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不相符。(3)未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4)资质借用。(5)挂靠业务中被挂靠方开具发票。(6)挂靠方与被挂靠方间利润结算。应对措施(属于营改增前应对事项):(1)领导须知道增值税“属于断头税”。(2)加强培训和宣传,定期找一些增值税发票判刑案例,如判刑对象为法人代表、董事长和非财务人员、金额较小量刑重、人数多及卖发票窝案。(3)建立和提前实施适应增值税发票管理的《发票管理办法》:①采用最新内部控制形式(风险点、流程图、控制点等)。②突出实务内容(如: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有两个特征:一是有代开字样或代开发票章、二是税率一栏为3%;发票不允许盖两次章等)。③对发票管理进行考核管理。(4)统一发票开具信息:如发票抬头不能再为XX项目部①开具的是普通发票:发票抬头填写公司名称。②开具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统一以下增值税专用发票资质信息:单位名称(必须是公司营业执照上的全称);纳税人识别号(必须是公司《税务登记证》的编号,一般为15位,请仔细核对后输入);注册地址(必须是公司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地址);电话(请提供能与公司保持联系的有效电话);开户银行(必须是公司银行开户许可证上的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必须是公司开户许可证上的银行账号)。(5)设立专门发票岗位和发票查询机制虚开类型刑法进项抵扣和税前扣除罚款与滞纳金恶意触犯不能有善意不触犯重新获取发票可抵扣可税前扣除(存在争议)无(6)发票样式宣传(二)组织架构1.组织架构的影响(1)现状大型建筑企业集团一般均拥有数量众多的子、分公司及项目机构,管理上呈现多个层级,且内部层层分包的情况普遍存在。(2)影响税务管理难度和工作量增加,主要表现为:多重的管理层级和交易环节,造成了多重的增值税征收及业务管理环节,从而加大了了税务管理难度及成本。(3)资质共享(4)分公司定位现象:个别建筑企业存在一些“名义上”的分公司,实际上属于建筑企业内部机构,没有或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5)“无偿”等内部交易现象:由于营业税“道道征收、全额征税”和营业税视同销售规定较为宽松,同时存在子、分公司及项目部为了避免缴纳营业税,存在一些“无偿”划拨资产和提供建筑劳务服务。2.应对方案(1)现有组织架构调整①梳理各子、分公司及项目机构的经营定位及管理职能,推进组织结构扁平化改革;②梳理下属子公司拥有资质的情况,将资质较低或没有资质的子公司变为分公司。(2)未来组织架构建设①推动专业化管理;②慎重设立下级单位;③新公司尽量设立为分公司。(三)资质共享资质共享:资质借用是一般均以中标单位名义与业主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并向业主开具发票,但是施工主体为子公司。1.自管模式建筑企业以自己名义中标,设有指挥部管理项目,下属子公司成立项目部参建的模式。2.代管模式子公司以母公司名义中标,中标单位不设立指挥部,直接授权子公司成立项目部代表其管理项目的模式。3.平级共享模式即平级单位之间的资质共享,如二级单位之间、三级单位之间,中标单位不设立指挥部,直接由实际施工单位以中标单位的名义成立项目部管理项目的模式。资质共享税务问题:(1)资质借用本就违反《建筑法》相关规定,属于建筑行业潜规则。(2)合同签订主体与实际施工主体不一致,造成增值税发票“三流不一致”,合同主体存在虚开增值税发票风险。(3)业主因不符合增值税发票“三流不一致”可能造成进项税额无法抵扣。(4)如按照中标单位与实际施工单位间签署分包施工合同,并开具专票,建立增值税抵扣链条,解决中标单位进项税抵扣、中标单位开具发票等税务问题,但《建筑法》规定主体工程不允许分包。(5)如按照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建筑法》规定“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资质共享应对措施:需要根据企业具体运营模式选择适当方案,需要考虑增值税的“三流一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分包和资质管理规定。方案一:组织架构调整——子公司变分公司将具有特级资质或一级资质施工能力的子公司相关部门和项目,组织架构调整为集团公司事业部或分公司,该方案能解决资质借用的大部分问题,但是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