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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复习资料一、名词解释①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简称“五项原则”,是中国和印度,中国和缅甸在20世纪50年代首先共同提倡的适用于其双边关系中的原则,包括: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及和平共处;现已成为世界上许多国家所接受,成为处理国与国之间相互关系的基本原则。②国家债务:又称“公共债务”,指一个国家按照国际法而对另一个国家、某一国际组织或任何其他国际法主体所负的任何财政义务。分为两类:一类是整个国家所负的债务,称国债;另一类是地方化的国家债务,即以国家名义承担,而实际上只用于地方的债务。③无害通过:无害是指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通过是为了穿过领海但不进入内水或从内水驶出或驶入内水的航行,除例外情况,通过必须继续不停和迅速进行。此外,潜水艇或其他潜水器通过领海时,必须在水面上航行并要展示其国旗。一般只适合商船。(无害通过权是沿海国对领海主权的行使,受习惯国际法规则的限制,即外国船舶享有无害通过一国领海的自由。)④空中劫持:指1963年根据《东京条约》等规定的在航空器在飞行中,任何人用武力劫持机组人员或机上其他乘客,或以武力威胁,活动恐吓等其他方式,企图非法劫持或控制该飞机,或要求机组操纵飞机改变或偏离预订的飞机航线及所到目的地的非法行为。⑤领事馆及大使馆:大使馆是一国在建交国首都派驻的常设外交代表机关。领事馆是一国政府派驻对方国家某个城市并在一定区域执行领事职务的政府代表机关。两个国家断交,一定会撤销大使馆,但不一定撤销领事馆。⑥特别提款权: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1969年9月建立的一种储备资产和记帐单位,作为补充会员国原有普通提款权以外的一种使用资金的特别权利。它可以同黄金、美元一样作为会员国的国际储备,用于政府间的结算,或向其他成员国换取外汇等。故又称为“纸黄金”。⑦集体安全保障:简称“集体安全”,是国际社会成员以相互约定,对国家使用武力实施法律管制,并采取有限集体办法,共同防止侵略,维持普遍和平与安全的国际制度。二、简答题①国家的基本权利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所固有、当然享有的权利(如生存权、自保权、独立权、平等权、属地最高权、拥有和取得领土权等)。主要包括:1、独立权A.是指国家根据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对内对外事务而不受任何外来控制和干涉的权利。B.具体体现:a政治独立,b经济独立。2、平等权A.是指国家以平等的资格和身份参与国际关系,平等地享受国际法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义务的权利。B具体体现:a代表权和投票权、b缔约权、c国家之间没有管辖权、d平等的尊荣权、e平等的位次权(签约时的轮署制)。3、自保权A.是指国家采取防御及自卫措施保卫其生存和独立不受侵犯的权利,B具体表现:a防御权:是国家为防备可能来自外部的侵犯进行国防建设的权利,国家有权决定本国的兵役制度和国防政策;除非受本国承担的条约义务的限制,国家有权建设和拥有保卫国家所必要的武器装备,参加区域性集体安全组织或缔结共同防御协定;b自卫权:国家在遭到外来侵犯时,单独或者与其他国家共同抵抗侵略的权利。4、管辖权A是指国家采取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手段对特定的人、物和事件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权利。B种类:a属地管辖权;b属人管辖权;c保护性管辖权;d普遍性管辖权。C当各种管辖权发生冲突时的处理原则:a通常属地管辖权优先;b属地管辖权优先原则并非绝对;c协商解决。②公海自由(相关内容):公海自由是工人的国际法原则,是公海制度的核心和基础,其含义是: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无论是沿海国或是内陆国,都有在公海上从事国际法所不禁止的活动的自由。包括以下方面:a.航行自由b.飞越自由c.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d.建造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e.捕鱼自由f.科学研究的自由③国际法原则宣言:《国际法原则宣言》是指联合国大会在1970年全体一致通过的《关于各国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共七项原则,其内容如下: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国际合作原则、民族自决原则、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善意履行国家义务原则。④国际争端解决的方法:方法:可分为两类:(1)一类是争端当事国面对面地讨论和商定对争端的解决,无须他国出面。例如谈判或者协商;(2)另一类是经争端当事国的同意,由非争端当事国的第三方协助、参与或主持争端的解决,例如调查、斡旋、调停、和解等。另外还有:(3)国际仲裁:①是指争端当事国根据他们的协议,将争端交给他们自行选定的仲裁员处理,由他们做出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裁决,从而解决国际争端的一种法律方法。这种程序通常用来解决有条约的解释和适用而引起的争端,例如领土主权问题,边界问题、为本国国民提出的求偿问题等等。②特点:A是以争端当事国之间达成的协议为基础的。B国际仲裁法庭是为特定的争端而临时设立的,C国际仲裁的依据是当事国之间的协议。D国际仲裁适用的法律和程序规则可以由当事国共同拟定,法庭依照当事国规定的程序规则做出裁决。在当事国对此没有协议时,法庭才得以确定程序规则。如阿拉巴马号适用中立法、特雷尔冶炼厂案适用国内法E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拘束力,且为终审裁决。但没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裁决的履行是基于当事国事先的承诺,将争端交付仲裁本身,就意味着当事国承担了遵守裁决的义务。(4)国际司法解释概念:司法解决是指争端当事国把它们之间的争端交由一个事先成立的、由独立法官组成的国际法院或国际法庭,根据国际法对争端当事国做出有法律拘束力的判决。国际司法解决与仲裁的区别:a、是事先组成和固定的,不是临时设立;b、法官是根据规约选举产生的,不是由当事国指派的;c、适用国际法,而非当事国指定;d、有的法院判决有执行程序.(5)联合国和区域机关或区域办法解决争端。⑤“合法自卫”的条件及范围:a.自卫必须是而且只能是对已经实际发生的武力攻击进行反击;b.自卫权只有在安理会采取必要办法,以维护国际和平及安全以前才得行使;c.当事国所采取的的自卫措施或办法必须立即向安理会报告;d.自卫权的行使还必须遵守“相称性原则”,即武力反击的规模及强度应适应;e.自卫权不包括武力报复权。⑥世界贸易组织的主要协议:1.多边货物贸易协议2.服务贸易总协定主要内容:a.最惠国待遇b.透明度c.相互承认服务提供者及有关商业惯例d.管理垄断和专营服务提供者及有关商业惯例e.服务贸易自由化承诺f.发展中国家更多参与3.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4.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5.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协议6.诸边协议:a.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b.政府采购协议c.国际奶制品协议⑦各种河流的法律地位:(1)国内河完全处于沿河国主权之下,沿河国对其管理和使用享有完全的排他权利;(2)国界河流中的界限一般是河流主航道的中间线或河床中间线,界限两侧属于水域分别属于沿岸国所有,各自在一侧水域行使主权。(3)多国河流流经个沿岸国各段分别属于各沿岸国所有,个沿岸国对属于自己那一段河流行使主权,但不得滥用。(4)国际河流与多国河流一样流经个沿岸国各段分别属于各沿岸国所有,但他的地位却由国际条约规定,国际河流通常由各沿岸国组成的委员会来统一管理。三、选择题①国籍的判断中国国籍法的基本原则:(1)双系血统主义为主兼采出生地主义的混合原则;(2)一人一籍原则(不承认双重国籍);(3)减少和消除无国籍状态原则;(4)平等原则——第2条及其他关于国籍的取得、丧失、恢复、审批条件,妇女国籍独立、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地位同等;(5)反对强迫入籍原则。②引渡和庇护(一)引渡:(1)是指国家之间依据国际条约、互惠原则并应拥有管辖权国家之请求,将处在本国境内而被该请求国指控犯罪或已判刑的人送交该请求国审判或处罚的国际司法协助行为。(2)引渡的主体:国家。①罪犯国籍所属国;②罪行发生地国;③受害国。④在几个国家同时要求引渡的情况下,罪犯通常是引渡给罪行发生地国。如果这个人犯有几项罪行而被要求引渡时,则按被请求国法律,罪行最重的犯罪地国有优先权;如果各罪行被请求国认为同样严重时,优先权依请求先后而定。(3)对象(客体):指被某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人。①追诉对象(包括既遂或未遂、主犯和从犯以及在逃犯)既包括犯罪后正在被追诉的人,也包括定罪判刑后逃跑的人;②它可以是请求引渡的国家的国民,也可以是被请求引渡的国家的国民,还可以是第三国国民。但是根据许多条约的规定,本国国民一般不引渡(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4)目的:为了避免逃亡国外的罪犯逃避应有的惩罚;原因:刑法地域性特点和各国刑事管辖原则之间存在差异,易形成法律漏洞。(5)法律依据:a根据被请求国国内立法(引渡法)请求引渡(通常适用于相互间没有引渡条约的情况)。b依据国内法(引渡法)和互惠保证进行引渡。c根据双边条约或者国际公约而要求引渡。(6)引渡的法律规则:双重审查原则。双重犯罪原则:或称相同原则,即构成引渡的理由,必须是依请求引渡国和被请求引渡国双方的法律都认为是犯罪的行为。罪名特定或同一原则:指请求国在将被引渡人引渡回国后,只能依请求引渡时所持的罪名进行审判或惩处,不得以不同于引渡罪名的其他罪名进行审判或惩处。即申请引渡的罪名就是引渡后审判定罪的根据,不可就另外罪名来判处被引渡的罪犯。政治犯不引渡。其他原则:死刑犯不引渡,本国人不引渡。军事犯不引渡,人道理由不引渡等,司法不公正拒绝引渡。(二)庇护:(1)是指一国对因政治原因而遭受他国追诉(包括可能追诉)或处罚的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给予保护并拒绝将其交还或引渡的一项国际法制度。(2)性质:是国家权力。(3)一般原则:①庇护的对象只能是政治犯;②公认的普通刑事罪犯以及犯有国际罪行的罪犯不得庇护;③庇护权行使的空间范围:国家领土内;④被庇护人享有普通外国人待遇。(4)域外庇护:包括外交庇护,是指一国在其驻外国的外交使馆、领事馆等内或在停降于外国领域内的本国舰船和飞机上庇护外国人。③界碑移动的后果“移动、损毁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以及其他边境标志、边境设施或者领土、领海标志设施设施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轻微的,处十日拘留;情节一般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十五日拘留。④领海基线的划分基线是陆地和海洋的分界线,也是测算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宽度的起算线。(一)正常基线法正常基线是指沿海国官方承认的大比例尺海图所标明的沿岸低潮线。(二)直线基线法直线基线是指在海岸线极为曲折,或者近岸海域中有一系列岛屿情况下,可在海岸或近岸岛屿上选择一些适当点,采用连接各适当点的办法,形成直线基线。(三)混合基线法混合基线则是交替采用正常基线和直线基线来确定本国的领海基线。(四)意义基线不仅对沿海国的领海主张有重要意义,而且对其他的海洋区域,即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张也至关重要。所以,确定沿海国基线的位置是确定不同海洋管辖区域的必要前提,而且对测量不同区域的具体宽度也非常关键。同样重要的是,它还表示国家陆地领土边界的外限,或基线向陆一侧的内水的边界。⑤外交人员的特权、权利义务外交人员的外交特权与豁免:外交人员人身不受侵犯;寓所、文书、信件和财产不受侵犯;管辖豁免;免纳捐税、关税;免除接受国的一切个人劳务和各种公共服务,免除军事义务。领事特权与豁免之领事官员部分:人身一定程度不受侵犯;管辖豁免;作证义务免除;免税免验。⑥条约的继承条约继承的实质是在领土发生变更时,被继承国的条约对于继承国是否继续有效的问题。一般地,与领土有关的“非人身性条约”,如有关领土边界、河流交通、水利灌溉等条约,属于继承的范围;而与国际法主体人格有关的所谓“人身性条约”以及政治性条约,如和平友好、同盟互助、共同防御等条约,一般不予继承。但这并不排除有关国家达成协议或根据《条约法公约》的规定来决定或解决条约的继承问题。不同的领土变更情况,条约继承的情况也不尽相同:(1)国家合并时,对于任一被合并国有效的条约,对于继承国继续有效,但原则上只适用于继承发生时其有效的那部分领土范围。(2)分离或分立的情况下,不论被继承国是否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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