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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利时的社会保障制度比利时的社会保障制度最初的雏形,起源于同业公会之间的互助机制。到了十九世纪末,陆陆续续有了一些成文的法律规定。自1891年起,国家开始向互助机构投放一些资金,同业公会之间的互助机构也开始合并,组成全国性的联盟。但当时参加互助机制并不是强制性的。只是到了1903年,才开始出现了强制性的工伤保险。但是真正意义上的比利时社会保障制度,即由政府组织的以必须履行保险义务为基础的全社会互助机制,只是从1944年正式开始的。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战后的经济发展,使比利时的社会保障制度有了长足的完善。到了上个世纪七十年代末,为了进一步促进就业、使新设立的“提前退休”制度得以有效进行,比利时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措施以充分保障社会保险的资金来源。从1980年开始,比利时政府又制定了一些举措,来有效的限制社会保障基金不被滥用。随后的一些年,比利时政府意识到整个社会的老龄化程度在不断地提高,同时社会老龄化带来了医疗费用的逐年递增,于是社会保障制度当中又增加了“老龄化基金”。1997年,比利时政府出台了《社会保障宪章》,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参加互助机制的被保险人对社会保障机构的权力和义务。一、比利时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运作除非国际条约有其他的规定,任何被公司雇佣的人都必须参加比利时的社会保障体系,例如,从欧洲经济共同体成员国来的工人可以在一定的时间内(最长不超过24个月)仍然只参加自己国家的社会体系。比利时也与其他的一些国家,如阿根廷、智利、以色列、波兰、瑞士、土耳其和美国签订了双边协议。所有的企业必须在联邦社会保障机构登记。企业必须按季度缴纳社会保障基金。企业也有义务代扣代缴员工应向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缴纳的社保基金。比利时已经与一些国家签订了社会保障协议。通过这些协议,从签约国来的公司外派人员在比利时工作时可以选择保留他们自己国家的社会保障体系,从而免除比利时的社会保障缴费。例如,根据美国和比利时的社会保障协议,从美国来的外派人员选择保留美国社会保障体系的话,可以免除比利时社保基金5年。对于欧盟的居民,如果符合一定条件的话,也有类似的豁免。总的来说,最长的豁免期为5年。一些特殊的规则适用于欧盟居民同时在两个或多个欧盟成员国边境工作的情况。二、社会保障基金来源社会保障体系资金主要是由工薪阶层、独立经营者、公务员及国家缴纳的社会保障基金及国家拨款组成:工薪阶层社会保障基金交纳额:项目雇员交纳额(%)雇主交纳额(%)共计(%)1.生病-残疾-医疗费3,553,807,35-赔偿费1,152,353,502.失业0,871,462,333.退休金7,508,8616,364.家庭津贴0,007,007,005.工伤0,000,300,306.职业病0,001,001,00总计l(=交纳的总份额)13,0724,7737,84政府从增殖税中提取一定百分比的收入用于社会保障基金。2005年,政府提取67.411亿欧元用于工薪阶层的社会保障,提取1.242亿欧元用于独立经营者的社会保障。.独立经营者社会保障基金交纳额。独立经营者的社会保障制度始于1967年,他们每个季度向其所加入的社会保障互助机制交纳一定的份额。其计算方式是已其交纳年的三年前的年收入为计算基数,如2006年的分摊额要根据其2003年的收入计算:职业净收入部分交纳额至9.664,59欧元每季度474,77欧元在9.664,59欧元至47.203,12欧元之间职业净收入的19,65%在47.203,12欧元至69.567,99欧元之间职业净收入的14,16%在69.567,99欧元以上0欧元公务员主要交纳退休金和医疗保险金,其交纳的退休金额为其收入的7,5%,其交纳的医疗保险金其收入的3,55%。三、社会保障的组成比利时的社会保障包括:家庭津贴、失业救济金、退休金、医疗保险、生病补偿、生育补助、工伤、职业病、年假津贴等。1、家庭津贴家庭津贴包括:一般家庭津贴、孤儿津贴、儿童放置个人家庭看护的整体津贴、(社会、儿童患传染病或残疾、年龄)补充津贴、出生津贴和领养金。涉及到发放者、领取者和受益儿童三个主体。2、失业救济金工薪阶层失业后,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享受失业金。因自动辞职或因严重过错行为则一般不得领取失业金。失业金的计算,以当事人的最后阶段的月薪以及当事人的家庭情况作为标准。原则上讲,失业救济金只发放给工薪阶层。独立经营者交纳社会保障金中没有失业救济金的份额,但如果独立经营者在取得独立经营者身份之前是领取工作者,那么在某种条件下,是可以享受失业救济金的。公务员也不交纳失业救济金的社会保障金份额,而且他是终身任命的,没有失业的可能性,但如果他被解雇,有一个特殊的体制可以使他领到失业救济金,还有一种平行的体制用于军人。比利时拥有1000万人口,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在欧盟国家中名列前茅,其失业率为8%左右,与欧盟平均水平相当。比利时政府用社会保障政策引导就业,即便是从未参加过工作的人,到了法定的工作年龄后如果没有找到工作也可享受失业救济。目前,每年有近百万人从联邦就业局领取失业救济金。就业局年度预算为74亿欧元,占比利时社会保障基金总额的17%。比利时政府运用社会保障政策来影响劳动力的流向,促进劳动力素质的提高,以达到充分就业的目的。如,凡是领取失业救济金的人员,没有正当的理由不得拒绝职业介绍所为其提供的就业岗位或培训机会。就业促进机构定期对每一位求职人员的求职态度作出评估,以确定失业救济金的发放额度等。比利时建立了较为健全的就业促进政策体系。在联邦政府一级设有就业局,主管全国失业救济金的发放;在三大行政区分别设有布鲁塞尔职介中心、瓦隆大区职介与就业培训中心和佛拉芒大区职介与就业培训中心,分别负责本区的职业介绍和就业培训工作。职业介绍方面的服务内容包括四个方面:一是求职登记;二是岗位空缺咨询和根据求职者特点选择合适的空缺岗位进行配对;三是提供劳动力供给信息和咨询;四是职业指导。工作人员针对每位求职者的不同情况提供一对一的全程就业指导。在就业培训方面,比利时的就业服务机构着眼于实用性,内容涉及商务、计算机技术、焊接工艺、语言、家居智能化、酿酒工艺等近800门课程。在培训对象上,除了失业人员外,就业服务机构还为在职人员提供培训。培训十分灵活,既可以是全日制的,也可以是非全日制的,既可以在白天进行,也可以在晚上进行。无论是职业介绍还是职业培训,全部都是免费的,失业人员无需交纳任何费用。同时,比利时政府还制定了就业促进计划,如企业雇用失业两年以上的人员,企业在为该雇员缴纳社会保障金时,可享受50%至75%的优惠,优惠期为2年至5年。而这名雇员在找到工作后,仍可以继续从政府那里领取一定数额的失业救济金,最高限额为每月500欧元,可享受3年。还有“服务卡”计划,帮助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它主要是针对社区内的家政服务(如保洁、照看婴儿和老人等)而特别设计的,主要是针对失业两年以上的人员。需要家政服务的人可事先向社区服务公司购买按小时付费的“服务卡”,雇主实际支付的价格仅相当于每小时4.69欧元,而提供服务的人可获得每小时21欧元的报酬,其中的差价一半由社会保障部门承担,一半由地方政府承担。而参加这类工作的人员可继续领取失业救济金。3、退休金比利时国家退休金体系有三种形式,分别适用于工薪阶层、独立经营者和公务员。在1991年1月至1997年6月期间,男性和女性雇员都可以从60岁起退休,男性的工龄应为45年,女性的工龄应为40年。目前,男性雇员退休的年龄是65岁,女性为64岁。但是从2009年开始,女性的退休年龄亦将增加到65岁,工龄年限均为45年。符合这些条件者,才能拿到全额退休金。社会保险制定还规定了一些条件,如果当事人满足这些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提前退休。退休金的计算有相应的规定。如果工作年限不少于35年,年满60的人也可提前退休,退休金会相应减少。独立经营者的退休年龄与工薪阶层的情况大致相同,但公务员根据职业不同,退休的年限有所不同,如法官的退休年限比较长,而一些军官的退休年限比较短。工薪阶层独立经营者公务员正常退休提前退休正常退休提前退休正常退休提前退休男性6560656065不确定女性6460646065不确定不论适用于哪种形式,要想领取退休金至少要工作15年。比利时还存在另一套社会辅助体系,以帮助那些低收入者。未亡人的养老金是支付给那些需要赡养的寡妇和鳏夫的,并根据去世的配偶的工作历史,是否退休及需要抚养的孩子的数量来决定。要想领取这笔养老金,未亡人的年龄必须满45岁,但如丧失工作能力达到66%,则可以不必达到这一年龄。另外,未亡人必须与去世的配偶已结婚一年以上或共同生育一个孩子。另外,领取退休金者不是必须居留在比利时,要根据领取者的国籍来定。如果领取者来自欧盟成员国和欧洲经济区,如丹麦、德国、芬兰、法国、希腊、冰岛、爱尔兰、意大利、列支敦士登、卢森堡、荷兰、挪威、葡萄牙、奥地利、西班牙、英国和瑞典,那么无论领取者和其伴侣在哪里,适用于哪种退休的形式,均可以领取其在比利时的退休金。难民和无国籍的人则需居住在欧洲经济区内才可领取他们的退休金,同时至少要在比利时工作一年,才有资格领取退休金。对于非欧洲居民来说,根据比利时与其他一些国家签订的双边社会保障条约,下列国家的公民在离开比利时后仍可领取他们的退休金:阿尔及利亚、加拿大、智利、以色列、波斯尼亚、克罗地亚、斯洛文尼亚、马其顿、南斯拉夫、刚果民主共和国、摩洛哥、波兰、圣马力诺、突尼斯、土耳其、美国和瑞士。同样如一方去世,另一方也可领取未亡人养老金。但各国双边协议的具体条件有所不同。除了上述国家,来自其他国家的公民如果在比利时境外退休,则无法领取他们的退休金,除非他们获得了比利时公民的身份。2002年年底,澳大利亚与比利时签订了社会保障条约,该条约将在2005年7月1日生效。比利时公司的雇员即使知道如果他们离开比利时将领取不到退休金,但也必须支付社会保障金。4、医疗保险比利时的医疗保险制度是全世界最先进的国家之一,全社会成员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健康保障。比利时政府规定,所有比利时公民及在比利时居住的外国人都必须参加医疗保险。比利时的医疗保险属国家社会福利制度,属于强制性保险。约85%的居民参加比利时的全面医疗保险,其余的15%的居民,多数为独立经营者或其他人员,仅参加重大医疗项目险。在这种保险制度下,大多数的医疗费用,包括医疗及药费均可部分或全部退还。在比利时,医疗保险领域由两大部分组成:一是法律,即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障法所包括的范围很广,其中之一就是医疗。社会保障基金总额的三分之二来自政府拨款。比利时政府要从纳税人所缴纳的税款中拿出相当大的一部分用于解决本国公民的看病问题。2004年,比利时的医疗费用达227亿欧元,占其国民生产总值的百分之九。另一个是医疗保险机构,其职责是具体落实社会保障法。比利时的社会保障法是每一个公民都必须遵守的法律,正是依靠了这部法律,比利时才能够实现每一个公民都有看病的权利和看病的便利。根据这部法律规定,当一个青年人开始工作拿到第一份工资时,必须交纳自己所应该承担的医疗保障基金,其比率约为每月工资的3.7%。医疗保障基金的交纳具有强迫性。此外,用人单位也必须承担受雇人的包括医疗保障基金在内的社会保障基金,这部分费用的交纳也是强迫性的。按照上述缴费办法,将个人和单位所交纳的费用加起来就构成个人医疗保障基金。在比利时,独立经营者很多,他们自己雇佣自己,如何才能做到看病不难呢?根据比利时的社会保障法规定,凡是独立经营者从拿到政府核发的合法营业执照的那天起,3个月内要到政府主管机构所在地的社会保障局注册和交纳包括医疗保障基金在内的社会保障基金。这样做可以保障个体劳动者和其他受雇佣的劳动者一样,平等地享受看病的权利和看病的便利。比利时的医疗机构分公立和私立两大类,公立医院除了负责接受急诊和病人住院治疗以外,还要负担国家指定的科研任务,其规模较大,科室较齐全,设备较完善,人员也较多。私立医院的主要功能是接受急诊和病人住院治疗。比利时人看病大都先找私人医生。比利时所有的私人医生都是与医院及药房联网的,看病时先由私人医生做
本文标题:比利时的社会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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